白冷山 发表于 2008-12-27 09:49:45

白冷山对话:关于政教合一与政教分离(无神教与有神教)

L君说:
中国之大幸在于有全世界最吃苦耐劳容易欺骗的民众,这无涉国体和媒体控制,有时我想,中国如果复辟帝制,或许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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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冷山回复:
“中国如果复辟帝制,或许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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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去不复返了。当年梁启超好像就是力主立宪的。但是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坚决追求废君共和。这机会不能再有了,只能走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之路。中国同俄罗斯还有些差别。俄罗斯等普京死后,还会变化。
  
  当年李登辉的板块联邦理论,可以参考一下。大体意思基本上就那样了。但以后危机四伏,祸患四伏。因为只有基督才能拯救中国。而中国是适合信仰天主教--成为天主教大国的国家。这是国泰民安的基石。除此之外,仍旧会成为军阀混战格局。
  
  很多人不相信我这观点。以为信仰可以走开,中国会像欧美很多国家一样和平民主。这是因为没有真正明白立足于基督文明信仰,千年基督国教的欧洲孕育的普世伦理、道德土壤,这是和平的首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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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君说:
宗教不足以治国但可以辅国,
  至于中国,有敢于将中国引向分裂的人必被历史所唾骂,中国需要强权,一个散漫的中国无法强大
  民主过去不适合,将来也不适合中国,精英政治才是中国的去向。
  最后我觉得如果中国可以建立起一个类似英国圣公会的教会,中国的基督教政策就算真正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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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冷山回复:
圣公会的起源,你知道吗?国家元首就是教会的头头,中国搞圣公会干什么?什么目的?没有任何意义。仍旧是要自立为王,统治民众,就不是宗教了。
  
  圣公会缘起于亨利(?)国王要离婚另取,天主教会不允许其抛弃原配另取新欢。而亨利仗着手中兵权统治,就自己新建一个教会,自己当头头。是基督宗教的山大王之一。
  
  如果你高兴,也可以自己封一下啊,这就是圣公会模式的自由。也是新教基督信仰中“人人皆祭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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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君说:
我就是这样看的,宗教要为政治服务,如果掣肘国家政策,便是坏的
  罗马教廷必然被历史淘汰,因为宗教和政治必须划清界限,以神乱政是神自己也不愿意看到的
  这一点可能和你有点分歧,我喜欢圣公会也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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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冷山回复:
这倒不是你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你了解不了解的问题。圣公会的成立,是以国家元首为最高宗教领袖,这就是政教合一,就是你所谓的“以神乱政”。话虽然如此,但你的“以神乱政”是根本不成立的。政治本身是什么,这需要补课。
  
  “国家政策”是什么?是百家争鸣多数共同的意向吗?你总不成以你自己的政策叫做国家政策吧?也不成提着刀子,谁不服就砍谁叫做国家政策吧?
  
  罗马教廷将在未来更加绽放天主教会的威力和光芒。正所谓分久必合,欧洲人并没有忘记上帝。
  
  探讨是有益的。通过探讨,逐渐认识真理,认识上帝赋予人类的道路。神不是个泥巴,爱怎么整就怎么变。神不可辱,高于政治。这是个定义在先的问题。假如是同政治平起平坐或者同你我平起平坐甚至低于政治,那就不是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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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君说:
政教合一的政和政治的政或有交集,但决不相同,此政,乃行政之政也
  
  纵观天下,当此政教合一四字的除开罗马教廷便是达赖同志了,圣公会虽然以国家元首为领袖,但是其自身并不具备行政资格,所以并非政教合一
  
  如果按照白君的政教合一理论,那以宗教立国的美利坚等国岂不是也是政教合一,如此立意未免荒谬
  
  国家政策不是争鸣出来的,也不是拿刀砍出来的,而是由政府制定的,百家可以资政,但是其意向并不是国策。
  
  宗教如果享有与行政对等的权利,只会引发国家的混乱,相信教会之中的很多不良现象白君也清楚,政府虽然也会腐败,但是因为不涉及到神权,多少来的坦白一点,大家也敢于斥责一点
  
  神让祭司出自利未支派而君王出自犹大支派,想来意向也是如此,纵观犹太历史,利未人从来都是服从君王管理的祭司,而从来不是染指行政的乱臣,但至少在历史上,多位教皇都插足政治,即使是现在,梵蒂冈也是屈指可数的少数几个与台湾有邦交的国家,就此一点,我对教宗的感情变好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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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冷山回复:
你搞错了。英国圣公会那时,就是如此政教合一的。君主立宪是后来的革命吧?
  
  你对梵蒂冈,以政教合一为由去抵抗和非议,这是受到的教育导致的一种盲目。假如说梵蒂冈是政教合一,目前有什么被非议的吗?
  
  政教分离是什么?余杰有篇文字,你可以找找读读。中国成为天主教信仰大国,并不是政教合一政治。政教合一这种治理国家的方式,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除非出现一个神龙教,妖魔横行,比土共还厉害,才可能出现一个假神类的政教合一。
  
  也就是说,中国的现在和未来,只有两种政教合一:“无神教“(马教毛教)的政教合一以及假神教的政教合一。
  
  我这样说,清楚了吗?
  
  我并不支持政教合一。但是国家元首若是天主教徒或新教基督徒,并不代表政教合一。

补充:“政教分离”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国家政治不能干预宗教信仰。必须保护基于善(来自我们信靠上帝的标杆)的信仰的平等。美国在政教分离上面的历程,多读读一些史料,就会了解。尤其是大觉醒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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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君说:
我们的理解或许有些不一样,哈哈,但是你的话让我茅塞顿开,的确不应只以宗教来定政教合一与否,其实中国也是合一的,哈哈
  但我眼里,“政教分离”最重要的意义,就是宗教信仰不能干预国家政治,同时所有人有选择信仰的自由。前者是根本,如有违背的,便不是合理的信仰。
  我抵制梵蒂冈也不是因为政教合一,说穿了,我就是一愤青,凡是有碍于中国的我一概不待见,如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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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冷山回复:
L君,愤青也不是自己想充就充的,一定因为有自己的思考才成了某种愤青。愤青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个褒义词,但恰恰可能因为中国当今的盲目爱国主义(大多数都分不清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政府、什么是人民与公民,什么是黑社会集团)导致的一种讥讽。愤怒青年----好不好?为什么愤怒?因为什么愤怒?因为追求正义和真理愤怒,应该!我支持!如果做权力集团的帮凶,或者像阿Q一样跟着革命党去“同去同去”而不知在干啥,那就悲哀的紧了。
因此愤青也不是一个具有恰当语意外延的定义。
还小说一下政教分离吧。中国的教育和鼓动宣传,让很多人理解为:宗教统治国家社会,统治人民,使人民遭受了欺压、剥削等等,因此愤怒。从这个角度说,无神教在历史的过去与现实的今天,已经被证明是最残暴的了。
但宗教本身呢?也确实难说。比如极端穆斯林信仰者掌权,以宗教的名义处死国民,这是很令人难以接受的,倒了今天,他们居然还能堂而皇之地动辄处死根本没有任何错误的妇女(他们自己认为错误,比如妇女不蒙面等),是令人发指的,当属残暴统治类。
这一点,我对美国为主的中东政策,很是担忧。但是更加忧虑欧洲对此似乎更是六神无主。而教宗则力主和平与感动。当然,基督徒本来就是使用自己受死去感动他人,传福音的。只是现在敢受死的太少了,我们都成了贪生怕死之徒。
我怀疑美国的中东努力能达成未来的和平。他们妄图使用民主政体来解决问题,而不干涉对方的(也无能为力?)政教合一。
这点在当年的日本也是一样。日本投降,将整个日本完全交托给美国帮助重建,可以说是对自己的传统国家以及信仰彻底否定。但是美国没有干涉对方的信仰,只是帮助重建政体、金融。
宗教如何干涉国家政治呢?是指国家政权以某种宗教的名义打击别的宗教信仰者,甚至处死他们。这在近现代来说,应该是以穆斯林国家为代表。但是西藏的从前是否是如此呢?我不支持藏地独立,是完全出自这种以宗教政治。迄今为止,西藏仍旧很排斥基督信仰。如果一个藏民青年信了基督,则连安身之处都困难,亲人反目成仇。
而信仰者---任何一种信仰的信仰者,从地球人的角度或者国家公民的角度,他们是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国家政治观的。也要通过表决的方式支持或者否定某几种政策或提案。教会里面也可以发布演讲和讨论。这些方面,都不是可以叫做宗教干预政治的。
正如同无神论者定期开党员会,号召各类主张一样,有神论者也同样具有同等权利-----否则就是无神论宗教(马教毛教)干预政治,搞政教合一!
也许说到这里你会明白怎么回事了。
政教分离这种体制或者思想以及倡导、追求,是来自基督信仰文明下的。迄今为止,除了基督信仰在追求真正的政教分离并且诞生了政教分离,其他信仰,无论有神论还是无神论,都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是反相追求信仰(信念)专制。
正因为基督徒的追求,才使得政教分离成为世人所认同的比较优秀的国家政治体制。而政教分离更加注重的是:不能以国家名义干预基于普世伦理中“善”的信仰、文化、观点。这也是实用主义理论。

白冷山 发表于 2009-1-25 20:55:58

L君说:
重申一下我的观点,我对人权之类并不十分敏感,不管是专制独裁,封建帝制,资本主义,还是政教合一,只要能让中国成为强国,我就支持,其余都是虚的
  说到极端,教会也有极端的时候,而且有时候教会的暴力冷而不见鲜血,那个因为被教会拒绝施洗而神经失常的女人的事想必你也不是不知道
  不管是哪一种政体,只要管理者是人,就一定会有弊端,研究弊端而不看成效是不行的
  我对现在的中国有很多的不满,但正因为爱的深才忧之切,我想白君也是这样
  最后补充说政教分离,中国从来都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国人,至少是大部分的中国人,什么都不信,他们相信的是能让他们安居乐业的人,事。他们要的是安定。
  如果定期学习就可以学出一个教来,那宗教这个东西,也未免太不值钱了
  还有,我觉得大概是因为研究圣经所以接触到的东西太过西化的缘故,我接触到的很多弟兄和你一样,或者说类似吧,你们在说某某被教育鼓动的同时有没有想过,也许你们也被鼓动了,这个世界上的东西大多是虚假的,我觉得我们还是看事件而不要读评论
  我所知道的是如此,你看到的又是这样,不受外界的影响,这样才能客观
  另外,我很为中国的教会担心,这不是说你,而是我切实感到我身边的弟兄对某些党派的仇恨之心甚重,一味指责而不思帮助改良,我想这样的氛围是不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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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冷山回复:

L君的话里面很有些内容。你将广泛的问题表述的精练而系统。

1.中国成为强国?你的意思是否是希望人民能够得到更多富裕和自由快乐的生活?(自由快乐是基于普世伦理中,尊重他人的自由快乐,不是为所欲为)。

古往今来强国,并不代表人民幸福。法西斯与苏联都可以作为例证。古罗马也可以作为例证。

2.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也就是人民幸福快乐,就是你的追求对吗?注意,你会发现这个词如此熟悉。有人经常说“真理,多少人假汝之名而行....”,同样,“人民的利益”也是如此被强行代表了。

人民的幸福,按照大家受到的教育所理解的,都可以理解为“物质的富裕,精神的满足”。精神的满足在无神论专制下,变得莫名其妙。比如佛教的修行大德的头陀行以及禅修和禁欲生活,以及天主教修士、修女和神父的高尚情操都被当成不可理喻,甚至大家嘲讽。

因此精神的富足,是至少要考虑到信仰上帝,以及各类修炼的群体。

这个时候,你就可以定义你的强国论了。

3.安定,在你本身,是一种蜗居感受。你自己或者亲人没有遭受到苦难,你就说安定。你不知道还有很多不安定的甚至是忍无可忍的环境、地方以及政策等。

4.定期学习,是一种什么?是主动的学习,还是强制的?你这样看,不就明白了吗?国家政治性的要求定期学习,强制性(包括使用任何降职撤职、罚款、批斗、不给予就业、不批准营业等)的特点,才是真正构成“极毒教”。这是对于未被定为犯罪而受刑的公民而言的。

定期学习,如果出于主动和自愿,这种“教”反倒显得仁慈,是一种民选的自由。

孰是孰非?

宗教不是你值钱衡量的。佛教真正的修行者,恰恰拒绝金钱,而不是现在很多招摇着多多益善。而对于天主教会以及基督徒团体捐款的人民来说,值钱的恰恰是宝贵的信仰、心灵、精神,而不是外在的某个财物。

5.你提到“客观”的问题。你说的客观,恰恰是受了大陆教育导致的一种“主观认识”。你认为的“客观”,即是主观。你批评别人不客观,正是由于你主观的原因啊。除非你不存在,否则你无法完全客观。而在人群的取舍中,个体又组成了多数,也是多个主观形成的客观。

此处的“主观”,通常是指“私见”。即自己个人的认识。不是指天主之观。

而客观呢,往往指外在的本来存在。对于你而言,我的观点的本来存在,是相对于你来说的“外在”,即是你的“客观”。

6.对于基督徒来说,教会的确立,来自基督,上帝,而并非认为如何就如何。你不必担心。中国古往今来,天主教徒就没有组织造反过,但是恰恰被打击的最凶的,就是天主教。

新教基督徒约翰卫斯理说过“对邪恶沉默,就等于犯罪”。对于某些党派如何如何,这种指点非议批评,是正当的,仇恨邪恶是对的。但对于个人----对于人来说,不可以仇恨待之,否则还是由于无神教的教育导致,类似红卫兵之类。

正如一伙歹徒在外面正在残酷荼毒,惨杀百姓,你却跑回家,找个安全的地方自己去“搞改良”,这种托词,根本不成立。

基督徒向来追求在和平基础上(氛围)来“改良”。这是有目共睹的。你在中国的论坛上面,你可以看到,基督徒往往非常理性地直言,而不是叫着喊着干革命杀人放火,也没有出售国土以及资源然后集团瓜分。

白冷山 发表于 2009-1-25 20:56:18

L君说:
我来解释几点先
  1.强国或许不会给他的国民带来幸福,但是弱国的国民根本就没有幸福可言
  2.人民的利益,人民的利益也不是你我可以完全解释的,或者说,人类自身对于人民利益的见解就是有偏颇的,除开神,没有人知道我们要什么
  3.安定,安定不是蜗居也不是逃避,而是天下大治,举国太平,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当代的国策颇有失误之处,但因为总体安定,所以我们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地位还是不断上升的
  4.我没有说我客观,也不认为有人可以做到客观,我是个不太属灵的人,我关心的是民生的好坏,而在这一点上,我的生活质量较之于我的父辈,的确是大大的好了
  5.教会来自于上帝,但是乱教之人从来不少,坦率的说,在我眼里,我身边没有真正意义上可称作神的教会的东西,我在教会里看到的文过饰非,是欺骗,是虚荣,白君,我想说的是,教会是人手建立的,神不禁绝人建立教会的权利,摩门教也是打着神的旗号,但是事实呢?
  6.批评有时并不是批评这么简单,我们看到的苏联(你或许很不喜欢吧),波兰,还有菲律宾,泰国,都是在民主的批评中迷失了方向,最后陷于混乱,季羡林说,真理从来都不会越辩越明。我觉得这是因为人的劣根性造成的。
  7.有些看似理性的直言常会诱发不理性的暴力事件,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一生耗尽,也不过是在他们活着的时候能够稍稍控制局势,一旦身死,局面何其不堪
  8.我所说的改良是引导当权者改良,白君应该知道,世俗的权利也来自于神,罗马帝国最后不也是把基督教定为国教了吗?冯玉祥岂不是基督将军吗?蒋公不也通过婚姻最后皈依了吗?
  9.我对我自己分析中强烈的感情色彩表示惭愧,我是一个民族主义者,我承认,白君的看法并无不妥,只是我自己常常纠结在国家民族之中,对于民族复兴的愿望太过强烈,我不在乎我会怎么样,也不管其他人会遭遇什么,能够让我的祖国谋取霸业的,哪怕是希特勒我也会接受
  10.还是说理性的直言,这或许和你又有分歧,我看到的很多弟兄姐妹,因为受台湾一些教会的影响,已经开始认为台湾不收也罢了,这或许在你看来没有什么,但对于我来说,痛大于一切
  最后还望白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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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冷山回复:

L君,你这些观点,看起来都有一定道理,只是主线错误。正如你文字中表述说你是民族主义者。也许你是说你是中华民族主义者?也可以称为华人主义者、大中华主义者?总之,不是一种汉族或满族、蒙族、回族主义者?没有以此为自豪,认为别的民族低级,也没有觉得别的民族智力低下、没文化。

归总来说,你应该是很爱我们中国人,中华人。这个爱,明显不是爱某个政权、某个政党、某个黑社会组织。也肯定不是爱中华民族中的糟粕和邪恶帮派。

我对你这些思考表示欣赏,也很高兴你能考虑到如此之多的问题。

对于1.2.两条,不再说什么,因为道理上是没有多少异议的,只是“一中各表”,就不好。应该承认的是:我们都希望强国富民。此条表述的是:我对胡·佳小子没有中标诺贝尔和平奖,就对欧美很愤慨。尽管后面又给了个人权·奖,搪塞了一下。

还有,欧美很多个人或者公司现在提供大量的免费空间给人使用,但是绝对多数都禁止中国大陆人使用!我从这半年来,对此专门研究,尽管原因可能涉及比较多,其中有大陆封禁等原因,但仍旧深深感受到一种歧视:华人与狗不能使用。

说我们中国现在是强国?是啊,强大的长城,使用大量的钞票构建了自己的网络系统和监控,也几千万地增派人马,势力远远超过了从前的五毛概念。

这钞票,强大国会说自己印制的,不是咱人民的血汗。

对于3.4.条,各类媒体和舆论,和你一样这是主流声音。意思是国家必须强权安定,现在的生活比从前好了。好像是强大国的恩赐似的。但事实就是事实。逐渐让事实说话吧。只是提醒的是:你满意,不代表别人满意。你若是既得利益者,要知道可能是侵吞了其他人的利益(也许你自己都不知道)。

我们后面说说教会的事情。

5.条你提到“乱教”。这是一个很奇怪的名词,我很少见到过。你可能指的是很多人在教会或者聚会地地方发言表述不同观点、批评时政,这叫做乱教吗?也好像不是。摩门教又得罪你或者人民啥了呢?对此,我们可以另起一个帖子,谈谈异端也异见。

6.你的观点若不是为了迷惑别人,那可能是受了别人迷惑。你提到说苏联、波兰、菲律宾等国家在民主中迷失了方向最后陷入混乱,这是首先的迷惑。这也不是事实,算是公然说谎。但我认为你可能是看到某些报道,认为其国乱糟糟,比春秋战国还乱,比百家争鸣还吵,于是很不满意。这令人莞尔。

这方面的总结,关·敏先生的著作很值得一读。我将其书高赞为《中国当代知识分子第一教科书》。如果你没有读过他的书,非常希望你能读了。

无视国人的痛苦,为掩饰自己国家的丑恶,连哄带骗说全世界国家的错误以表现自己管理的优良,这无需辩解。这也不是真理。不让说话,更无法使人明白真相,更枉论真理了。

7.说到甘地,这人在中国被崇拜了很多年,很多人都吸了大麻似的吹捧其所谓的“非暴力不合作主义”。我对此是有异议的。我曾经同网络上的一些勇敢思考宪政民主的人士探讨过。但咱们的听众太少,等以后慢慢讨论不迟。

印度的今天,且不说前些日子发生的恐怖事件----事实上的印度很多地方,没有被称作恐怖事件,却当作“正当事件"了。残暴地对待基督徒和基督信仰的教会,这大都是印度教徒干的。其狂热不亚于你理解的中国民族主义者愤青,比如当年抵制可口可乐。

但是你明显错误认知了一件事情,就是以“精英”万世平天下的错误。这些伟大的人物,努力所做的,在后期并非都可以称为后遗症。我已经说过对甘地这位反英帝国主义斗士,有另外的看法。但此处明显可知道,我们不能将世界或者国家的错误,去以某个英雄来定论后来。比如以耶稣来到世界上拯救我们,后来发生了很多灾难,就说耶稣错了。

8.世俗的权力来自神?你这样认为,你同样需要问问涛哥以及中南海全体同“仁”。如果他们也这样认为,那我也这样认同你。圣经上说世俗的权力来自神,我们显然可以明白是:谁多了权就是谁老大。夺权成功,就是来自神的---所谓胜者王、败者寇?

有人喜欢说凯撒的归凯撒,用来暗说欺压鱼肉百姓是正当的。我别的地方也提出过这个问题,谁是凯撒?谁有资格做凯撒?谁更暴力,更残酷,夺得了政权,谁就是来自神的凯撒?如果这个推论成立,那么伊斯兰整天搞恐怖多地盘,就是最正确的了。

民选政府,民选的王,这个王,同从前不一样。从前是基于暴力和征服而来。而现在是基于和平和竞选而来。这个王,我们可以理解为神确立的。比如布什总统,奥巴马总统等。这个王也只能有限权力,而并非为所欲为啊。

我们很希望更多的人早日成为基督徒,尤其是国家领袖。但是除了有限的几个部门,允许基督徒以及非共党的人士进入,高层集团是不允许的,你可能不知道吧?

但未来也许不会这样。因此你上面提到的“改良说”,实际上是“我们要努力传福音,追求真理,神将感动更多人归信主耶稣,这样会逐渐改变社会”。

说对了!

我们会一起称赞和高歌!无论唱得太响是否会遭到噤口和摧毁。也无论是:

假如出现非改良派的行为,那无疑也存在着神的美意。我读旧约就是这样感觉的。因此,并非是看到不同观点的弟兄,就视为异类。人家不主张改良,你主张改良,但都行走在真理的路上,并非是仇敌,而是同仇敌忾。

10.条提到台湾问题。我赞成统一。但决不赞成武力统一。台湾以蒋公为首,更加渴望统一。未来但愿如此。不是武力能解决所有问题。实际上,台湾也赤化和腐化的差不多了吧。

我猜测你年纪不大,但能考虑这么多问题,很好啊,要为你鼓掌。

kangshuying 发表于 2009-6-19 20:39:25

梵蒂冈 是与台湾有邦交的国家。我的理解是:大陆对梵蒂冈可以说一直是封闭的。

为了中国的天主教教友,梵蒂冈才与台湾交往,香港的主教也与梵蒂冈有联系。

我认为,这是天主的旨意。我个人觉得,中国收回台湾,也是指日可待。从世俗

看,中国领导人,在为这方面一直努力着,现在的领导的人有这个能力。从神学上考

虑,天主希望中国大陆更多的天主教友,能够与耶稣所说的磐石真正结合。这就

是,所谓天时、地利、人和。人和,我的理解是,教宗为中国大陆的天主教友亲撰

的经文,佘山圣母诵。正式人和的力量。不过,这其中的关键,是要中国领导人和

梵蒂冈取得很好的对话为前提。

再有,上述讨论。我认为。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其实,天主永远主宰宇宙、世界。所以,永远是天主主宰人类。天主、政治。是不可混为一谈的。我认为,天主是要我

们人类逐步摸索怎样管理。政治已经在不断变化,我相信还会变化。

梵蒂冈是教皇管理国家。这也将是,世界上每个国家所要学习的典范。因为,梵蒂

冈国家的管理是天主让我们人类学会怎样管理国家所做的典范。梵蒂冈是得到天主

圣宠的国家,它的发展、未来的美好是我们所想象不到的。

圣经所说的,是恺撒的就归凯撒,是天主的就归天主。我的理解是:凯撒就是政

治,政治、天主是不可混为一起谈论的。政治是世俗、天主是神。天主造人是要人

通过自己努力付出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不是自己的绝不可贪图一点便宜。一个国

家是要有人来管理的,管理也会有钱的付出。而这些公共开支的来源,绝大多数是

税收,自然,这个管理者是有强权政治的某个人、现在是某个团体(即所谓 党

派)。有的管理者是仁君、以仁爱治理国家,有的则以武力治理国家。但是,先不

论 管理者如何治理国家,就天主的子民来说,税收是凯撒的就要归于凯撒,是天

主就要归天主。

白冷山 发表于 2009-6-19 22:05:24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5126583/

圣母近卫军 发表于 2009-6-28 23:11:31

博学比无知更可怕。

醍醐 发表于 2010-5-3 10:32:46

博学比无知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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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这句话形容这两位真的很合适!当然这里的博学应该是加引号的!

你有病啊? 发表于 2010-5-3 15:43:36

扯淡永远比说谎容易

刘幼民 发表于 2010-5-3 18:05:59

白冷山的信仰其实是政治性信仰,俗称“挂羊头卖狗肉”是耶,宗教救国荒唐的很,是伊斯兰教的路数。

火鸟 发表于 2010-5-11 12:36:09

跟回回教学政教合一是没有好下场的,现实正东边上演。

火鸟 发表于 2010-5-11 12:38:03

其实楼主对政治那么感兴趣还是走政治路线比较好,何必委身宗教呢?耶稣基督可不是一个政治家,他讲的可是医治和救赎。

擦亮眼睛 发表于 2010-5-21 11:00:00

刘澎:关于中国宗教问题的战略思考
http://gospeltimes.cn/news/2010_04_16/13681.htm

二、政教关系是中国宗教问题的核心
解决了对宗教的定位,仅仅提供了解决宗教问题的基础,真正需要面对的是宗教方面如何理顺关系的问题。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与社会中的其他因素必然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例如宗教内部、宗教与非宗教、宗教与社会、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等。这些关系是整个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是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即所谓的“政教关系”。政教关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影响和决定宗教方面其他关系的根本因素。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政教关系如何,不仅关系到宗教在该国存在的方式及其作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所有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的利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在考虑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长远战略时,都不能不考虑宗教与国家的关系。宗教与国家的关系理顺了,双方关系和谐了,宗教就可以作为积极因素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反之,则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对今天的中国来说,宗教方面的问题,不论如何复杂,说到底,都是政教关系问题直接、间接的反映。因此,解决中国宗教问题,必须紧紧抓住政教关系这个关键。

世界各国的政教关系形形色色,但主要的模式不外乎四种:政教合一型(政教一体)、政教分离型(政教二元)、国教型(宗教高于世俗政权)、国家控制宗教型(世俗政权高于宗教)。由于各国历史、文化、社会与政治制度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政教关系模式。我国现行的宗教管理体制是由政府设立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同时通过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对宗教界人士、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进行控制。对社会中涉及宗教的问题,主要是由宗教事务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宗教信仰者在政府认可的宗教团体指导下进行活动。这种体制是1950年代仿照前苏联宗教管理的模式确立的,其目的主要在于确保国家对宗教的控制,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宗教型”。在这种政教关系模式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不是相互独立、相互平等的二元主体,不是相互分离的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不仅对宗教团体的政治方向,而且对宗教团体内部的人事安排、财务、宗教活动、神职人员教育、外事往来、教徒发展等各个方面均予以监督指导。宗教团体的生存、发展也被纳入国家总体计划的一部分,宗教方面的一切成败得失兴衰荣辱供给需求都与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的工作与利益密切相连;宗教团体听命于政府,政府保证宗教团体的政治地位与生存需要,二者犹如过去大家熟悉的国营企业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关系,管理模式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

改革开放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顺利地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结构发生了实质性的巨大变化,经济领域内传统的政企不分,国家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计划经济模式早已不复存在。然而,在宗教领域内,1950年代确立的“国家控制宗教型”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一以贯之,并未改变。现有管理体制的特点仍然立足于对宗教的行政控制(所谓“政主教从”,政教不分)、国家通过管理体制扶持某种宗教或教派、打压另外的宗教或教派,将宗教政治化、工具化、附属化的色彩十分明显。

那么,这样一种宗教管理模式是否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则呢?列宁曾经明确说过,“国家不应当同宗教发生关系,宗教团体不应当同国家政权发生联系”,“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国家教会,决不应当把国家的钱补贴给教会团体和宗教团体,这些团体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与政权无关的志同道合的公民联合会。……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这就是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向现代国家和现代教会提出的要求”。显然,从政教分离的角度看,“国家控制宗教型”的政教关系模式并没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

在实践上,现有宗教管理体制是否能很好地适应今天宗教方面面临的复杂形势,处理好党和政府与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从现实结果看,现有政教关系的模式与宗教管理体制基本上不能适应今天社会发展的需要,其实际效果与有效性令人失望。究其原因,就在于过于强烈的政治功利目标与官僚化的行政管理模式,破坏了政教双方相互尊重合作的互信基础,政府对宗教的行政管制导致了信教群众的逆反心理,最终使管制流于形式,丧失了群众的支持。

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宗教管理部门对宗教组织在人事、财务、教务上的操纵控制,使各级宗教团体日益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严重脱离信教群众,几乎变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与延伸,大大降低了宗教团体的“神圣性”(宗教性)。信教群众的不满与失望最终加剧了宗教内部的离心与分裂倾向、刺激了宗教在管制体系外的发展。六十年来,无论政府管理部门的动机如何,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结果基本上是促进了宗教在全社会的发展(各教都在发展,其中尤以基督教、佛教为甚,其次是各种民间宗教、民间信仰);加剧了宗教内部的分裂(基督教中未被政府认可的家庭教会正逐步由秘密转为公开,由农村转入城市,成为在数量上、质量上都可与三自教会抗衡的力量),加大了民族地区宗教信徒与政府的对立(新疆部分地区伊斯兰教教徒、藏区部分地区藏传佛教徒),助长了某些基层宗教场所过度追求金钱的商业化倾向与内部管理的混乱(如部分佛教寺庙内部的失序与腐败)。

同时,为了维持现行宗教管理体制,国家不得不持续动用巨额资源,投入到与所谓“非法宗教势力”的长期斗争中而不能自拔。斗争的结果除了有利于维持宗教管理部门的存在之外,对体制外宗教势力根本无法起到遏制效果。更严重的是,这场旷日持久的“斗争”缺乏群众基础与社会认可,从未得到过教内教外广大群众与社会舆论在正当性方面的强力支持。政府在宗教领域内既当“裁判员”、“教练员”,又当“运动员”,这种政府角色的错位和行政权力的滥用与信用的过度透支,使政府逐渐失去了自己作为超然于宗教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调节者的中立地位,失去了手中原有的在整体上影响中国宗教发展的主导权。在政教双方的力量对比上,表面上宗教方面非常弱小,是应对政府管理的守方,但其后面却有人数庞大的信教群众,随时可以发动“防守反攻”;政府方面虽然掌握着各种资源,表面是非常强大,实际却处于被动反应的地位,尽管游戏仍在继续,但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控制宗教的成本越来越高。

上述中国政教关系的模式中,有一点应该特别说明的是,中国的政教关系中,代表“宗教团体”的一方实际有两个完全独立的实体。一个是得到政府承认并受政府控制的“爱国宗教组织”,另一个是未得到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这就形成了中国政教关系“两方三者”的特点,也可以说是宗教领域中的中国特色。由于这个特色,中国政府对宗教团体不得不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政策。对于未得到政府承认的宗教团体,政府动用了各种资源、各种手段,从各个方面不断进行限制、打击。但几十年过去了,效果适得其反,非官方宗教力量蓬勃发展,在数量上质量上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则是得到政府支持的“爱国宗教组织”的日益衰弱与边缘化。“爱国宗教组织”的定位是以实现执政党的政治目标为己任,也即是这些团体是具有明确目的的宗教—政治组织,而不是纯宗教组织。在以争夺信教群众为衡量标准的宗教市场的竞争中,其宗教性、神圣性与宗教功能当然无法与以专门为宗教信徒提供宗教服务、精神信仰产品为宗旨的非官方宗教组织相提并论。虽然因有政府的支持,无论“爱国宗教组织”内部如何混乱、虚弱,都不会垮台。然而,国家长期扶持“爱国宗教组织”的讽刺性后果不是加强了“爱国宗教组织”的活力,而是加速了其政治化、机关化、科层化、世俗化、日趋僵化的倾向。“爱国宗教组织”作为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控制下的附属物,严重脱离群众,丧失了宗教号召力、凝聚力。为了扶持“爱国宗教组织”,国家不得不拿出更多的钱,支持“爱国宗教组织”,“培养爱国宗教力量队伍”,甚至不惜在各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中给予“爱国宗教组织”更多、更高的席位(从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于政治需要,国家不能不支持“爱国宗教组织”,但正是国家的支持,使“爱国宗教组织”发生了异化,其自身的活力与作用正好与政府的扶持成反比,国家给“爱国宗教组织”的钱越多,“爱国宗教组织”越不起作用。以至于现在“办好教会”,“培养爱国宗教力量队伍”竟奇怪地成为了政府宗教管理部门自己的工作,躺在政府身上的“爱国宗教组织”成了在信教群众中难以发挥作用而国家又无法扔掉的包袱。而非官方宗教力量也正是利用了“爱国宗教组织”缺乏“神圣资本”的软肋,才在政府的不断打压下,得以发展。

显然,以“政教不分”与“行政控制”为特征的中国现行的政教关系模式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不利于宗教与国家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管理体制本身已经成了宗教方面产生问题的根源之一,亟须改革。

中国政教关系模式存在了几十年,其弊众所周知。因而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式,谓之“政规教随”。此模式的目的旨在对我国现有的政教不分的旧模式进行改良,但其出发点与落脚点仍然是立足于“政”对“教”的控制,不愿改变政府对宗教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控制的基本模式。“政规教随”的理论依据是“中国国情特殊论”,因而不可照搬国外“政教分离”、法治加宗教市场开放的管理模式。“政规教随”的要害在于制定规则的是“政”,遵循规则的是“教”,目的不是为了实现政教分离,而是为了保证和巩固“政”对“教”的控制地位。

对此,笔者认为,政教分离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原则,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不属于任何国家,无所谓东西之分。各国国情不同,政教关系的模式可以各不相同。采用何种政教关系的模式,实行何种宗教管理体制,应取决于各国人民的愿望,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中国而言,中国宗教的问题很多,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政教关系模式不合理,政教不分、政高于教、处理宗教问题不通过法治;宗教方面各种各样的矛盾、问题,盖源于此。

中国是个大国,中国应该实行何种政教关系模式,应由国家与宗教双方共同讨论,取得社会各界与广大群众的认可,达成广泛的社会共识。而不能只考虑某一部分人(无论是宗教或非宗教团体)的利益。要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宗教人士与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按照构成现代文明国家与宗教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构建新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教关系模式。这个新的政教关系模式的最基本的特点应该是:第一,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实行政教分离。不体现这两条原则,新型政教关系的模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有了建立在这两条原则基础上的新型政教关系模式,加上对宗教法治的完善,才有可能发挥宗教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同时把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实现宗教信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把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与追求。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推行的政教关系的两条基本原则的目的就在于尊重个人的自我选择权,保护其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要求国家与宗教之间保持各自的准则与领域,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是现代宪政理论和宪法体制普遍承认的法律与政治道德基础,也应是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

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最终目标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确立新型的政教关系模式,落实这个政策。笔者认为,在政教关系中应旗帜鲜明地贯彻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让宗教组织回归宗教;国家不向任何宗教组织、团体提供任何政治上、财务上的资助;在法律面前,宗教信仰者、非宗教信仰者、宗教团体、非宗教团体一律平等;国家对宗教的管理要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变到法治管理,做到了这几条,就能确立新的和谐的政教关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能真正得以落实,国家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由政教关系模式与宗教管理体制不合理带来的各种弊端才能得到克服。

为什么有恨 发表于 2010-5-22 10:53:39

哈哈,今天这里好热闹呀,都是长遍大论,耶稣说过:我的国在天上,也就是说天主的国是在那遥远的地方,而不是在现世,你们在这里争论政教合一,想要天主教领导这个世界,作为基督徒我也想呀,但是其他宗教是不是也想领导这个世界怎么办?天主教在欧洲中世纪曾经有过这段时光,但给果怎样呢?所以我认为、光靠宗教感情来想我可以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要理智对待,
   各宗教要适合每一个国家的国情,是有适合才有发展,不则只有发展缓慢甚至灭亡,各宗教只有为本国的统治者服务,为本国人民做出应有贡献,要融入当地的文化中,也就是我们常讲礼仪本地化,要遵导本国做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职人员要遵守,宗教才能有发展。
我们天主教也不例外,要热爱自己的国家,维护祖国的遵严,,我曾经问过位外国神父,你们会要求教友爱自己国家吗,神父说;当然我们在每天的弥撒中,在讲道中都会讲要求每一位教友热爱自己的国家,要求每一位教友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擦亮眼睛 发表于 2010-5-23 20:16:51

三、法治是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

新型的政教关系一旦明确,就会呼唤相应的体制改革与制度安排。长期以来我国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将宗教置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而非法治之下的宗教管理模式,就是对宗教定位不准导致的管理方式错位的反映。用行政手段管理宗教的模式弊端无穷,已被实践证明不仅不能很好地解决今日我国宗教方面的诸多问题,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与成本。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依靠法治,用法律手段调节政教关系,解决宗教方面的问题。根据世界各国在管理宗教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国家对宗教管理的最好方式和根本出路还是靠法治。没有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新型的政教关系就不可能有制度保证,宗教方面的问题也就难以得到根治。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各个领域各行各业都在大力推行法治,实行“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宗教领域也不应该例外。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批关于宗教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法规与规章等五个层面八个级别在内的庞大的法律体系,但至今尚无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宗教问题的权威的基本法。因此,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宗教问题的实际效果看,我国的宗教法治体系还很不完善,存在着若干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的应用与违宪审查。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宪法36条是宪法中专门论述宗教问题的条文,也是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最高法律依据与标准。但我国宪法具有规范的抽象性和宪法的不能直接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法院无权直接适用宪法,宪法不能进入庭审,没有司法化,不能作为判案的直接依据。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违宪的情况比比皆是,对于违反宪法36条的问题,很难处理,违宪是最大的违法,单纯依据宪法原则解决涉及宗教的具体问题不现实。

(2)法律保留原则与宗教基本法的缺失。宗教信仰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围,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依法管理宗教,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宗教的基本法律,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才能使抽象的宪法规范在实践中付诸实施,而不能由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换言之,在《宪法》36条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能满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依法治国,没有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的宗教法作基础,单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再多,也不能形成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目前,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律缺位,基本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却层出不穷,这有悖于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要求。

(3)相关法律不完善。我国没有专门的宗教法,但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有十多部,这些主要针对其他问题的法律出台背景不同、时间不同,对宗教问题的规定浅尝辄止,只涉及宗教问题的某一方面,缺乏通盘考虑。宗教方面的许多重大原则如政教分离、宗教团体的法人资格与地位、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与宗教团体的关系、宗教进入社会公共领域的平等路径等问题在这些针对其他问题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也不属于其他法律调节的范围。从我国目前立法的实际看,要对所有这些涉及宗教的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不现实的,而我们又不可能依靠这些相关法律解决宗教方面的所有问题。在此情形下,要完善宗教的法治,只能是通过制定统一的宗教法来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使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和信教公民的保护体现于法律的层面。有了宗教法,基于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往立法与宗教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宗教法,这也可以解决过去已有之法的不当之处。

(4)下位法不可代行上位法。在关于宗教的基本法空缺的情况下,我国处理宗教方面的问题时实际起作用的主要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得到授权后,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但涉及公民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用行政法规代替。按照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从法律体系上说,用低位阶的行政法规代行应该由上位阶的法律规定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做法,是不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规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处理宗教问题主要应该依靠法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或实施条例作为补充,但不能大面积地依靠行政法规,或者以法规代替法律。我国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法律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民主审议的过程才能获得正当性。

(5)部门立法缺乏权威。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如果法律空缺,就用自行起草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代行法律职能,必然产生自己为自己的工作立法,立法之后自己又担当执法主体的不正常现象。现有专门针对宗教的国务院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主要是由国家宗教管理部门主持完成的。国家宗教管理部门是国家管理宗教事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果自己起草宗教法规,自己解释、自己执行、自己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无形中未经立法机关授权就获得了额外的不受监督的行政权力。这种没有立法机关参与的立法过程和出台的行政法规难免不带有部门立法、维护部门利益的嫌疑。如果立法本身带有部门利益色彩,出台条例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难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的遭遇,清楚地表明没有得到立法机关授权和社会认同的部门立法是缺乏权威的。

(6)地方法规、规章的局限性。立法的目标之一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我国没有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律,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地方宗教法规及规章,对各地的宗教事务管理进行规范。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宗教法为宗教事务的管理提供统一的标准,各地的宗教立法在对待宗教方面的许多具体问题的宽严松紧尺度掌握上存在很大差别和相互矛盾的地方。而我国境内的主要宗教不是地方性宗教(民间信仰除外),我国宗教自身的普遍性、一致性远远大于以省市为单位划分区域形成的宗教地方特色,这就导致了同一性质的同一宗教的同样问题因地区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普适性。

上述问题表明了我国宗教立法面临的难点,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宗教基本法的缺失问题。宗教基本法缺失的问题不解决,有关宗教的立法与法律体系就难以完成。因此,要解决我国宗教立法方面的问题,就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政教关系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依据。立法的过程应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各类《宗教法》的立法建议稿,广泛征询各方面群众的意见,供全国人大立法时参考。只有完成了有关宗教的基本法的立法,健全和完善了宗教法律体系,对政府来说才谈得上依法管理宗教,才能实现传统的宗教管理模式的转变,强化国家对宗教的法律监管,提高政府依照法律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对公民和宗教组织来说,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才能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宗教关系的和谐,宗教与社会的和谐。

在建立健全有关宗教的法律体系之后,国家应逐步开放宗教市场,允许公民自由组合依法注册成为宗教团体,政府不应充当宗教领域内“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角色,宗教问题原则上应由法律予以规范、调节。国家应允许和鼓励宗教组织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进入宗教市场。实践早已证明,市场机制,西方国家可以用,中国也可以用。问题不在市场,而在是否有与市场竞争相匹配的完备的法制。我国在经济领域内成功地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关键就在于有一整套相应的法律体系。在宗教领域,我们完全可以参照我国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用开放宗教市场、建立健全配套法律的办法,实现宗教管理体制的转型与改革,保持宗教关系的和谐。世界各国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已经证明,成熟的宗教自由市场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宗教市场放开后,国家应逐步取消对现有宗教组织的各项财务支持,不介入宗教组织内部事务,也不对任何宗教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国家财政支持。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兴衰应该与国家财政没有任何关系,无论何种原因,国家财政都不应与任何宗教团体发生关系。不管什么组织,办得下去就办,办不下去就不办。宗教不是国营企业,更不是国家的财政包袱。如果某个宗教、某个教派办不下去了,应顺其自然,允许其退出宗教市场。

在新型的政教关系模式和宗教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宗教组织之间、宗教组织与其他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而非政治关系。按照这种新的政教关系模式,国家应当在法律框架下,对所有宗教、教派(包括五大宗教和其他宗教、民间宗教与民间信仰)一视同仁;对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在行使公民政治权利方面一视同仁。宗教信徒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及宗教组织的权利均由法律予以保护,其违法行为也由法律予以惩处。政府只是各种社会公共利益、信仰与非信仰团体利益的维护者与协调人。

在社会服务方面,国家应为宗教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提供合法的路径,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鼓励宗教组织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事业,享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服务的同等权利。宗教团体应享有与其他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慈善服务的同等权利。这是国家“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的重要方式,也是团结广大信教群众、体现新型政教关系的重要举措。

四、建立“宗教特区”,迈出宗教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步

解决宗教方面积累的大量问题,涉及到建立新型政教关系模式、改革宗教管理体制、完善宗教立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加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情况很不相同,情况复杂,难度极大,因此必须谨慎。但另一方面,因此而一味拖延、等待,“以不变应万变”,则会形成更多的问题,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就是说,不改革不行,一步到位大改也不行。为此,从操作层面上说,明智的办法是本着科学的态度,分阶段、有计划地慎重小步走,逐步进行。借鉴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建立沿海经济特区的经验,在《宗教法》出台之前,国家可以考虑试办“宗教特区”,作为积极探索解决宗教问题方案、改革宗教管理体制的第一步。

所谓“宗教特区”,其实就是宗教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为了取得经验,减少失误,可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代表性的5—6个地、市级地区作为宗教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这些试点应包括传统上宗教影响较大的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中西部地区,边疆民族聚居地区等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类型的地区,同时又能代表主要宗教的地区。例如温州(沿海城市、基督教、伊斯兰教),厦门(传统基督教、民间信仰),南阳(内地农村基督教、道教)、石家庄(天主教、佛教)、临夏(伊斯兰教、藏传佛教)、昆明(边疆少数民族、各教)等。如果觉得难度大,还可以缩小试验的范围,把试点缩小到两、三个。

在具体做法上,试点地区的改革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试行宗教组织备案。试行宗教组织备案制的目的是将试点地区所有宗教组织纳入政府管理视野,消除地下宗教组织与活动存在的理由。备案的对象不分是否属于五大宗教、是否过去得到过政府承认。任何自称是某一宗教的组织均可予以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该组织的人事、教务、财务、行政等各种相关信息。

(2)试行宗教业务归口管理。加强试点地区政府处理宗教事务与相关问题的能力,取消专门的宗教管理机构,将原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充实到公安、民政、外事、教育、卫生、城建、土地、旅游、文物、文化、出版、食品监督、司法等部门;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宗教问题实行具体化对口管理,是什么问题就由政府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政府不介入试点地区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宗教组织内部的人事、财务、教务自理;宗教组织在宗教场所以外的活动按其内容类别分别由特区政府依照相关法律管理。对涉及抽象的不属于任何具体业务部门管理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问题,按国家的法律和特区制定的《特区宗教法(试行草案)》处理。

(3)推动特区宗教立法。成立特区宗教法起草小组,制定和修改《特区宗教法(试行草案)》,作为特区的宗教管理依据和未来提交全国人大宗教立法的建议。特区宗教法起草小组应由政府行政管理人员,特区立法、司法机关、宗教团体代表、法学专家、学术界代表、社会知名人士代表、企业家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

(4)组建宗教行业协会。在宗教特区内,由各种宗教在地/市、县/市、乡三级分别建立自己的宗教联合会,作为行业协会。宗教联合会应包括本宗教中各种教派、宗派(如基督教中的三自教会、家庭教会、聚会处、真耶稣会、安息日会等各派)。宗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宗教团体服务的非营利协调机构,任务是协调本地区本宗教内部、本宗教团体之间、本宗教团体与其他团体、本宗教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宗教联合会的领导由参加该会的各组织代表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工作人员可从社会上招聘雇用合适的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参加联合会的各宗教组织分担。

(5)建立政教对话机制。在地/市、县/市、乡/县成立“宗教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宗教联合会代表与政府代表按对等原则共同组成,进行有关宗教问题的沟通、交流、对话。宗教方面的代表由宗教团体自己推选,如果某些宗教内部无法统一意见(如基督教),可由双方派出各自的代表共同担任。联席会议是政教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下设宗教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联络协调办事机构,仅为落实宗教团体与政府沟通交流做技术性、事务性服务,无任何权限,不具有任何管理能力。

(6)建立鼓励宗教组织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准入机制。鼓励宗教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与优势开展社会服务,发展慈善事业。宗教团体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办各种公益慈善服务机构(需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宗教团体创办的服务行业可享有免税资格,其所建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可接受海内外慈善捐赠;宗教慈善机构可享有与其他非宗教慈善机构在社会上开展公益活动的同等权益。
    改革宗教管理体制,把对宗教的管理从依靠行政机关的行政控制转为依靠法治是一项涉及许多人利益的改革,难度很大;但没有这个转变,不搞这个改革,宗教方面的问题就无从解决。改革是大势所趋,政教分离是历史的必然。建立宗教特区,改变现有的宗教管理体制只是时机问题。但时机不可能坐等,必须积极准备,创造条件,大胆探索。中国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改革的理念,法治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宗教,客观上也要求必须改革宗教管理体制。建立宗教特区是以改革精神进行的大胆尝试的第一步,也是一个需要全民参与的曲折的磨合过程。无论试办宗教特区的结果如何,对探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妥善处理中国的宗教问题,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刘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

刘幼民 发表于 2010-5-23 20:25:14

刘澎的看法还没有形成政策,可是在宗教界却得到了支持:中国的泛政治化导致了政教关系紧张,使信教群众无法进行正常的宗教生活。

醍醐 发表于 2010-5-26 22:25:05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同时把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实现宗教信仰的基本原理或制度,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把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作为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与追求。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推行的政教关系的两条基本原则的目的就在于尊重个人的自我选择权,保护其不受国家公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要求国家与宗教之间保持各自的准则与领域,要求国家的宗教中立性或非宗教性,禁止“宗教的政治化”与“政治的宗教化”。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是现代宪政理论和宪法体制普遍承认的法律与政治道德基础,也应是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所要实现的目标。
中共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政策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最终目标是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通过确立新型的政教关系模式,落实这个政策。笔者认为,在政教关系中应旗帜鲜明地贯彻宗教自由与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让宗教组织回归宗教;国家不向任何宗教组织、团体提供任何政治上、财务上的资助;在法律面前,宗教信仰者、非宗教信仰者、宗教团体、非宗教团体一律平等;国家对宗教的管理要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转变到法治管理,做到了这几条,就能确立新的和谐的政教关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能真正得以落实,国家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由政教关系模式与宗教管理体制不合理带来的各种弊端才能得到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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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作者需要先搞明白:“宗教”不同于“宗教组织”;“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组织自由”;“宗教团体”不同于“宗教组织”;
另外,我的一个观点:有组织的宗教不是真正的宗教!

擦亮眼睛 发表于 2010-6-1 09:41:39

本帖最后由 擦亮眼睛 于 2010-6-1 09:42 编辑

呵!这就是今天的人,要把一种信仰一及作为分开?一种世俗默西亚主义,信可以!做不行!
难道这就是今天的宗教信仰和宗教信仰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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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不同于“宗教组织”?
“宗教信仰自由”不同于“宗教组织自由”?
“宗教团体”不同于“宗教组织”?

Today 发表于 2012-7-27 19:17:34

kangshuying 发表于 2009-6-19 20: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梵蒂冈 是与台湾有邦交的国家。我的理解是:大陆对梵蒂冈可以说一直是封闭的。

为了中国的天主教教友,梵 ...

引用:梵蒂冈是教皇管理国家。这也将是,世界上每个国家所要学习的典范

一身鸡皮疙瘩

耶稣伴我行 发表于 2012-11-24 14:02:26

自由是有前提的。中国式的自由?美国式的自由?其他国家式的自由????

ancylostomiasis 发表于 2012-12-8 07:05:59

本帖最后由 ancylostomiasis 于 2012-12-8 07:45 编辑

我对政教关系的看法有两个出发点:

1. 政治实务与价值理想
政治二字,众人之事,天然地就是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保障另一些人的利益,当然怎么评价标准很多,屁股决定脑袋,但是政治实务天然地不可避免具有恶性,因此政治正当性的评价标准绝对不能来自政治团体本身。不管你是坚持马列思想、基督信仰还是儒释道,都必须与政治实务保持距离,价值理想总是得与现实有一定的张力,才能凸显它作为理想的价值。这是具有必然性的,但是具体的解决方案不一样,东方宗教的方法是出世,基督宗教的方法就是政教分离互相制衡,并且互为补充。就我个人来说,我认为东方的方式瓦解了价值理想的训导作用,造成了价值理想退化成民俗;政教分离则是比较成功的道路,一方面社会依赖政治实务的现实主义基点能够正常运转,另一方面社会对价值理想的期待不仅形成了社会凝聚力,构造了对现实功利主义恶性膨胀侵害社会的防火墙,而且维持了社会成员基本的、不完全为现实所摆布的道德判断力主权,促成社会不断发展。

2.多元主义的要求
前面说到政教分离,可这还不够,因为你没办法保证两个最强大的家伙不会联盟。历史上既有一些国家因为统治者垄断政教二权而引发人民不满促成宗教改革的例子,也有英国这样的教会被逼服从统治者的“改革”例子。因此,多元主义是开放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说白了,就是铁打营盘流水兵。这一点由美国这个“属灵世俗国家”解释的很好。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犯错误不可避免,如果全民只有一种信仰,那么这个信仰的任何细微错误都会造成严重危害;如果整个国家只服从一个或几个人,领导的错误也会无线被放大。不过,既然人天然地是政治动物同时又是宗教动物,那么为了保证错误不失控,就必须允许多种价值追求共同存在,以及多种政治实体共同存在。前者的直接结果就是信仰(良心)自由,后者的结果是三权分立。
历史已经证明,信仰的垄断常常是以政治垄断为推手的。政教分离在这个意义上,意味着意识形态失去了唯一合法来源,也就无从为唯一正当的政治统治做论证。反过来说,多元的政治又能保证意识形态上的多元性。

我觉得你只有在这两点上,才能去评价一个国家,它到底是政教分离还是政教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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