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犯罪就没有罪?
下面的问答是从网络上搜到的:问:被迫犯罪会被判刑吗?
打个比方别人攥住了我的把柄甚至是绑架了我的家人以此要挟、强迫我去犯罪、这样自己犯罪了 自己有责任么?会被判刑吗
各方的回答:
答案1、
可能构成胁从犯,胁从犯也会被刑事处罚的,只不过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答案2、
会 我的看法是,从信仰的角度,犯罪就是犯罪,但是要看法律如何判定。被强迫或者欺骗可能导致一些错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但是只要被确定也能认定罪行的轻重。
这不能一概而论。赦免,这个意义上尤其重要。 当然有罪,比如善意的谎言和恶意的谎言。原则上说都是谎言。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而对于大是大非的问题。则必须遵守原则。
再打个比方,有人拿枪指着我们的脑袋说:“背叛天主、背叛教会就给你自由!否则杀了你!”
怎么办?
让他开枪好了,那杀害肉身的,不可怕。可怕的是丧失灵魂! 8位主教就是这个情况吧? 不能因为天主和教会的爱和宽容,而来挑战天主为教会制定的规矩! 这个规矩应该是教会制定的 1. 是否有犯了罪,是主去判定的.
2. 罪的輕與重,也是主去判定的.
3. 我們相信主,依照主的話去做,當在我們心中判定這是一個錯誤的時候,為什麼還要去做呢
4. 由於人性的軟弱,在心中判定已犯了一個錯誤的時候,我們只有去祈禱,祈禱希望得到主的寬恕. 如果你懂得了教会对罪过的最基本定义,你会对非出自内在的完全自由抉择行为,有一个客观公正的判断。
我所谈内容不涉及国家司法判断,只就基督徒伦理原则来衡量在非自由状态下所谓实施罪恶行为的罪性。
教会对罪的最基本定义:1、明知(这个无须解释吧) 2、故意(自由意志完全发挥效能的情况下) 3、行为客体内容是恶的。
自由意志的状态决定了行为人的伦理责任,完全自由下的自主行为,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是确定性的罪恶,这个无须多言。
但是在非意志完全自由下的行为,就教会伦理学来说,自由程度的损伤越大,罪恶的程度就越低。如果是在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抉择的,那么对行为人本身不用付任何伦理责任,也就是说,对行为人本身不是罪恶,虽然是事实的恶。这是教会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也是衡量一个人伦理罪性的最基本原则。
被胁迫行为,显然是对人自由意志的剥夺,至于胁迫程度,这个当事人主体自己会有一个清晰的良心判断,如果是完全被迫的,他的良心在天主面前会有一个交代。
希望各位多多读读教会书籍,不管是信理还是伦理,亦或是圣经,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理性的成熟的信仰观。 梵蒂冈都说了,爱鬼会的主教们是被胁迫的! 樓上的很有意思! 看什么情况了。 要理说:爱自己常是伦理的基本原则。因此,让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权是合理的。谁保卫自己的生命,如果被迫对来袭的人给予致命的一击,不算是杀人的罪犯:
如果,为了自卫,采用大於实际需要的暴力,这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采用适度的方法抗拒暴力,这是合法的。……为得救并不要求,为避免杀死他人而放弃适度的自卫;因为人应该保卫自己的生命,先於他人的生命。--------------------
如果在这种定论下,参加非法祝圣者在没有强大的外力下(包括不影响人身的安全如上所述)参加祝圣的人员也没有明显的身体接触,这不叫被迫。是一种犯罪。
天主给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良心,让参与自选自对的主教自己去面对天主吧!人是可以欺骗的,天主是洞察一切的。 看懂了:当局任命教会主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教会【教宗】选择任命主教就是干涉内政。
目前,按中国普通话说,他们{非法祝圣}是在【客观上】做了恶表,藐视,分裂教会,所以受到【自科绝罚】。{其【主观】动机,是良心问题,目前的【特色】更是其他人无法判断。}并不需要教会当局每次公布了。现在公布是为了警醒所有教友神职。如若【悔改】就必须【公开】不然谈不上【悔改】。所以为他们祈祷是必须的。因为绝大多数还是兄弟,真正从内心反对教会,羞辱教宗的,玩弄教友的还是极其个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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