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学术论坛

标题: 绝罚还是未绝罚? [打印本页]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05:38
标题: 绝罚还是未绝罚?
    序
近日来,俗务繁忙,夜以继日,以至于积劳成疾。朋友提议去浴池泡一下,发发汗,或可好些。晚上十点,当我刚进入洗浴中心大门的时候,接到一个旅居在外的教友的电话,他说你应该去看望一下主教云云,实际上虽然我是主教座堂的教友,但每年见到主教大概不超过十次,且大多是在主教午饭、晚饭后散步时与之邂逅。这位教友随后说,罗马的公报出来了,我急忙问给予主教什么刑罚?他沉默一下说,绝罚!我说,不会吧,你把公报念一下。当他念到:“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他们须向圣座汇报他们参与宗教仪式的情况”时,一股暖流涌上我的心头,我从心里感谢慈母圣教会的似海洪恩。感谢天主,当初拣选了我,使我有幸成为信奉天主圣教的基督徒,加入了一个既有神恩和爱,又有理性和宽恕的教会,想着想着,身体就清爽了许多(但我知道,现在休息不好天亮上班后病情会加重)。
现在,我仅用我浅薄的法律知识,从学术角度分析一下我们的主教所面临的法律处境。可能有不足、谬误之处,还望能抛砖引玉,由水平更高的人士予以斧正。
                    (一)“有心”还是“无心”
罗马法中有一条准则,既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非有意犯罪的行为不算犯罪行为)。对应的,是圣教法典第一三二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惟故意违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处罚。
陈介夫神父说:“所触犯的法令虽是重大的,但若不是明知故犯的犯法,就主观而言,不构成大罪(Peccatum Grave)。无罪或仅为小罪,不受罚(《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3)”。
如何理解这一法理?我们知道,人和飞禽走兽、花鸟虫鱼虽然同为天主的受造物,但人是一个“有灵的生物(创:二:七)”,人有灵魂(spirit)、精神(spirit)、良心(consciousness),这是人与其他受造物的不同。圣经上讲,人看外貌,上主却看人心(撒上:十六:七)。我们基督徒应该知道,这里说的“人心(ללבב)”,实际上并不是生理意义上的“心脏”,而是人灵魂深处的意识。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的亚圣孟子所说的:心之官,则思。虽然所有的英文圣经版本都将希伯来文(ללבב,lal•lê•ḇāḇ.)翻译成heart,但我还是认为将翻译成mind会更为传神。
受基督宗教的影响的西方世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注重考量人在犯罪时“人心(Mind)”的状态。李雾(又名吴澧)博士曾指出:“西方人传统上认为,只有玛因特(Mind)决定要做的事,才是重要的,甚至可能与灵魂是否得救有关;只有玛因特(Mind)指导下的主动行为,才是有意的,可以追究责任...... 知道了西方人把有意和无意的区分看得很重,玛因特(Mind)是否介入可以是决定性的判据”。并举例说,“ 美国杀人罪有一级、二级之分。一级是蓄意谋杀,在行凶前就商量好了要致人死地。二级是并非预谋,临时起意而杀人,比如偷东西时被人撞破,一时情急杀死证人。在美国,只有一级杀人罪才判死刑,因为这是玛因特(Mind)决定的故意杀人”。
现在,我们回归正题,依据圣教法典之规定:惟故意违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处罚。也就是说,假如听说黑龙江的老岳神父要圣主教,我们主教高兴地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然后兴高采烈地跑到哈尔滨去为老岳覆手。那么,他八成会受到圣教法典一三八二条所课以的自科绝罚,因为他的“心(Mind)”配合了魔鬼,触犯了教会的法典。
然而,我们知道,主教去哈尔滨更大的可能并不是他的“心(Mind)”驱使之,而是当局采取不择手段使然。因此,他和其他几位主教更大的可能不会受到绝罚。
实际上早在二〇一一年四月中旬,圣座中国问题委员会的文告中已经指出:“外界压力和强迫有可能不会自动产生自科绝罚的效果”。两个月后的六月十四日,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也指出:“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感谢慈母圣教会厚德载物,给予四位主教向圣座汇报的机会,我想,四位主教虽会受到一定的处分,但罪不至于(绝罚)极刑。
这里我想提醒沈阳总主教区(辽宁教区)各位兄弟姐妹的是,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能听信一些自命不凡的人士对法典的胡乱解释,如果大家对我老修的解释不甚满意,可以致函台北辅仁大学神学院的法律教授们或其他教会法权威人士。
                (二)教友应怎样对待这一事件
那位错误地理解主教“受到绝罚”却在夤夜鼓励我去看望一下主教的年轻人很令我感动,使我想起了在地上写字时的耶稣(若:八:八)。
这几日,不断地有教友问我,我们以后该怎么办。我的回答是,以前怎样,现在还怎样,目前来看,领受主教的圣事和接受主教管理、训导、圣化不存在什么法律障碍。
我们退一万步讲,即便某位主教的罪当致“自科绝罚”,也就是教会的最高刑罚,而且他本人深知自己是明知故犯(注意,“故犯”极为重要),已受刑罚。但在教会未宣布之前,教友要求他行圣事,他行圣事和教友领受圣事,均无法律障碍。因为第一三三五条规定:“自科罚未经认定者,如信徒要求举行圣事或圣仪或行使治权时,则其罚中止;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这是为什么呢?我先从几个概念开始着手:
自科罚(Poena Latae Sententae),是说犯人一旦触犯某条刑法,只要具备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条的刑罚,不必经过法院审理。不过,陈介夫神父指出:“对自科罚,法官得宣布(Declarata)使人周知”(《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9)”。
为什么需要多此一举的“宣布”呢?实际上经常上“天主教在线”等网站的人都能悟出一二。我正是经常读一些的帖子才醍醐灌顶、恍然大悟。
  因为绝罚是教会刑罚中的极刑。受绝罚者会被褫夺圣事权、治权、举行圣仪权利等,事关重大,非同儿戏。特别是教会教长被绝罚,对所在教会甚至教省、地区教会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定断某人是否应受绝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而以我们中国大陆天主教界为例,有太多自命不凡而又水平一般的人,他们往往以法官自居,今天断定这位主教受绝罚了,明天诧异那个主教为何没被开除出教。试想,如果将审判权真的交给这样的教友的话,中国教会就会兴起轰轰烈烈的“摘权运动”,这将是更大的灾难。所以,法典虽有“自科”一说,但审判权在天主和犯罪嫌疑人本人。慈母圣教会经过慎重地调查、了解情况后,也有权宣告,但排出了人人可以做“法官”的权利。这也是为了教会的“和谐稳定”,不至于把教会变成“红卫兵”一样的组织。
所以,在教会长上未宣布某神职人员受到自科或待科的绝罚或禁罚前,教友可自由从其手中领受圣事或接受其管理、训导、圣化。
回到我们本教区的案例,圣座要求我们主教“向圣座汇报他们参与宗教仪式的情况”,圣座会根据主教们的证供及从其他渠道所掌握之证据,对哈市的非法祝圣案进行审理,然后主教们 “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我在前文说过,主教触犯一三八二条而受(自科)绝罚得可能性几乎没有,依据法典一三一四条:“非经宣判,犯人不受其约束”,其他刑罚俟圣座审理、宣判后才能生效。故而,这段时间我们领受主教的圣事、受其管理无任何法律障碍。而且,我认为这四位主教将来受到褫夺治权、停止圣事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立此存照。
这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的,下面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二零零七年六月卅日,教宗牧函发表。一年后,我听到一位高官(副省级)讲,“前几年你们搞圣统制,这几年你们又要搞合一共融......”.可见,合一共融是现阶段他们最大的大忌,所以这些年来,只要智商正常的人都能看出来,祝圣“非法主教”用的是清一色合法主教,如哈尔滨。而祝圣合法主教乃至神父,却安排非法主教参礼,如安排詹思禄副主席去祝圣马达钦主教(可惜没得逞)。  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制造分裂,所以“承德祝圣”后,我由衷地喟叹:“合一共融大业戛然而止”!
  “哈尔滨祝圣”后,众多教友征询我的意见,我给出两条意见
    其一、一切以教会法律为准绳,但针对主教一级的司法权掌握在圣座手中,所以要等圣座公报,公报要求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但绝不可听一些自命不凡的人私下对法典的引用,天主圣教不是红卫兵组织。
    其二、更要有智慧,我恳请大家无论有何情绪,一个月后再发。因为当局组织“非法祝圣”的目的就是制造纷争,而我们需要有更高的智慧来破解这个阴谋。但对于有“忠贞洁癖”的人士来说,我也无能为力,总之,此时是最需要我们团结的时候,愿大家三思。
愿天主永受赞美!
感谢慈母圣教会的似海洪恩!

                                     你们的教友:修伯多禄—伊纳爵
                                              Petrus Shiu Cheng Tieh
                                                   7月11日凌晨

作者: 山雨来    时间: 2012-7-11 07:15
    裴主教这一次的参与非法祝圣,可以用修公爵上述种种理由予以开脱。也可以向圣座涕泗滂沱地汇报自己的被逼迫的无奈的软弱,得到圣座的宽免和中国教友的谅解。现在的根本问题是下一次这类的非法祝圣,当局还会让主教去充当主角,主教去还是不去?怎样解决这个难题,才是重要的。假如,下次,主教又参与了如此这般的非法祝圣,修公爵再把这篇文章亮出来吗?那还有意义吗?我们有什么好主意,一劳永逸地解决掉这个悬在主教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呢?大家不妨也来参谋一下。----------最好在风雨同舟、休戚与共的思维定势下参与讨论。
作者: 小陶律师    时间: 2012-7-11 07:53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一、「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按要求,为《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简称《法典》CIC)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对一些细节作出澄清,尤其关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译按:祝圣者和被祝圣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
这问题,对法律本身并不产生任何疑问,却祇需求一些澄清而已,这将有助于对教会刑法的要点作相应的认识,并在考虑此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教会的刑法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实施。

二、如众周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祇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条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 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法典》第1382条首先是一条关乎教会纪律的规定,正如《法典》第11条指出,它祇适用于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的人。此外,《法典》第1382条也合乎《东方教会法典》(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有关此罪行所订的标准,并在其第1459条2项中表达出来,在东方教会刑法的传统中,不存在「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为此,同样的刑罚祇属「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

三、《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它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实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祇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祇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祇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五、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它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祇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 方济各.科科帕尔梅里奥(Francesco Coccopalmerio)总主教

秘书长:+ 胡安.依纳爵.阿列塔(Juan Ignacio Arrieta)主教

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由梵蒂冈发出
作者: 小陶律师    时间: 2012-7-11 08:26
修兄弟,不要抱什么幻想了,引用法典或法律解释应当完整,无须自欺欺人,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勇于担责,刻苦补赎。
一、按照教会法,斐牧所处的状态:
1、在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
2、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

二、斐牧重新与慈母教会共融的途径:
1、向圣座报告并证实有无《法典》第1324条所指的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情形,有望获得减轻罪责。
2、主教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
3、宗座根据实际情形免除处罚,或者根据其悔罪补赎宽免罪责。

三、在所有情况未经宗座证实之前,当事人依然处于绝罚状态。

作者: hzs0918    时间: 2012-7-11 08:39
简单的说,一件事的发生有主观、客观因素。
我们需要中肯的判断两者各占多大的比例,不要夸大,亦不要有意将责任推向某一方。

7月6日闹剧上演,10日圣座颁布文告。期间应该是在等待4位合法主教汇报具体情况,然未等到。
我是如此理解“2) 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他们须向圣座汇报他们参与宗教仪式的情况。”带有敦促其尽快呈送情况汇报的意思。(个人理解)。
主教们没有向圣座详尽汇报具体情况前“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
且愿主教们尽快澄清事实。且愿闹剧不再发生。
上主求你垂怜。
作者: 苹果的信仰    时间: 2012-7-11 09:07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作者: asdzxc    时间: 2012-7-11 11:52
修公爵、纯粹胡扯搅混,歪解。哈市的岳心里也不想作违背圣座的事,而他作了,圣座绝罚他,按你解释他犯的是小罪,修你懂不懂、好不好你别在这里睁着眼胡扯。退一万步讲,裴军民就是心里不愿去圣岳为主教,但他去了,并且作了违法的事了,按你解释是无罪了,你是谁?纯粹胡扯,裴军民的恶表己经发生几次,而且还可无数发生,难道按你的解释处罚比教庭的处罚更重要吗?真的看出爱国会干部的嘴脸了。
“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知道,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是什么吗?前题是、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在范围内的处罚标准,当然还可以考虑个案的解释,而并不是无数次!修别再歪解了,你的解释只会给裴带来更大的麻烦。
作者: asdzxc    时间: 2012-7-11 12:13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1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裡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
修公爵拱进裴的良心给裴定了去参加几次非法祝圣是合法的并无罪,还有一点修公爵没有落实好、裴主教是否是被绑去的?
--------------------------------------------------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託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
沈阳教区的教友是在修公爵的草草几语就可以开托吗,主教所作的恶表?上述解释已经说的非常明白了。
-i-------------------------------------------
1.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
2.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
3.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
-------------------------------------------
请修公爵不要按自己的解释去代替教会的训导,






作者: 城市农民    时间: 2012-7-11 12:20
山雨来 发表于 2012-7-11 07:15
裴主教这一次的参与非法祝圣,可以用修公爵上述种种理由予以开脱。也可以向圣座涕泗滂沱地汇报自己的被 ...

的确这才是关键!
作者: 以善胜恶    时间: 2012-7-11 13:31
修公爵:“明知故犯”这4个字小学三年级的娃娃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你却在这里歪理邪说!


你没有学习过天主教最简明的《要理问答》?我挑出里面3条,结合这三条帮助你理解“明知故犯”!

180 问 什么是大罪?

答 在大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就是大罪;大罪也叫死罪。

181 问 大罪为什么也叫死罪?

答 因为大罪使人的灵魂离弃自己的终向,失落超性的生命,及所立的功劳,不能升天堂,应该下地狱。(德:贰壹,二~三)

182 问 什么是小罪?

答 就是在小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或在大事情上,不完全明白,或不完全故意犯天主的诫命。

“明知故犯”的意思就是:完全明白且故意触犯


1、结合非法祝圣 问:“明知”也就是“
完全明白”什么?

     答:上过修院并对过《天主教法典》的人都“完全明白”《天主教法典》1382条的内容及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更何况《「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解释的非常详细!

2、结合非法祝圣 问:“故犯”也就是“故意触犯”什么?

    答:上过修院并对过《天主教法典》的人都“故意触犯”《天主教法典》1382条的内容!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7-11 13:53
很好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法典的认识和理解。对类似事情的探讨,已经有多次了,总觉得有言不尽意的地方,我也来谈谈看法。
我们探讨教会的法典问题,不能不考虑教会对于法的认识,托马斯把法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神法(教会法)和人法。这里,永恒法是天主的法,自然法是人的道德良心,它源自于永恒法,而教会的法典和人间法都应该符合自然法,也就是符合天主在我们身上镌刻的道德良心律。完全脱离了自然法来谈论所谓自科绝罚,似乎并不能解出其中三味。
教会文件也多次指出,判断是否陷入自科绝罚,最为直接而可靠的证据是参与其间的人的“正直良心”,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做了违背良心的事,就是自科了“绝罚”,无须他人审核和批准。而教会之所以要宣布某某陷入了绝罚,则是为了避免引起混乱。即使不宣布,违背了良心就是违背了良心,陷入绝罚就是陷入绝罚,这个没什么差别。当然,教会法要罚的是由人的自由意志而犯的罪,因此,法典指出,一些人表面上做了陷入自科绝罚行为,而又有不得已的原因,这样的人就没有自动地,出于自由意志地违背良心,这样的人就可以被认为尚不在自科绝罚之中。
因此,参与了非法祝圣,就完成了当受到自科绝罚的行为,在外人看来就是陷入了自科绝罚,因为别人是根据你的行为来判断你的,你做了,别人就有理由认定你陷入自科绝罚,这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自己是由于重大理由而被迫做的,还是自己一时糊涂就做了,这只有参与者自己知道,既然只有自己知道,也就只有你自己能够为自己说明。这就是慈母教会让这些人说明的原因,教会的慎重确实说明了教会的仁慈。那参与者就可能有几种态度:第一就是不解释,我行我素,拿天主不当回事,那你要下地狱是你的事,我们知道你做出陷入自科绝罚行为的人,我们要按照使我们自己良心平安的方式来对待你,这也是我们的事。第二种情况,自己认识到确实是做错了,认错求取宽免,第三种情况,解释自己做出这个行为实在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申明自己有重大理由而没有陷入自科绝罚之中;由于此类行为的自科绝罚前面有个限定,那就是“保留于教宗”,因此这后两种情况,无论是认错,还是解释,都要向特定的人,也就是教宗去认错或解释。教宗自然会运用他的神权,按照他的良心判断,宽免绝罚。顺便说一句,即使是被宣布处于保留于教宗的自科绝罚之中的人,只要他真心忏悔,或是申辩自己确有不得已的原因,也是可得宽免的,这就是“医治”的效用。当然,就如同我们办神工一样,绝罚的大罪赦了,要做补赎,要有表明“定改”的要求,要考虑是否形成恶表。
结合这个帖子说几点看法:
第一,帖主基于自己对于参与其间的自己的主教的了解,经过自己的理智明辨,认为他一定有重大的理由,是被迫参与,而非自愿,还愿意相信他一定不在自科绝罚之中,并且还愿意在行圣事和治权方面认他为合法主教,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行事,但是号召别人也和你一样做则有不妥,任何人的判断都不能取代旁人,你的经历加上你的判断,为别的人就不一定是如此,毕竟他做了陷入自科绝罚的外在行为。
第二,将自己的判断推广到参与的所有四个人,而且作出“这四位主教将来受到褫夺治权、停止圣事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判断就太不慎重,且有干犯教宗权柄之嫌。因为他们已经做出的行为,他们已经处于“自科”的绝罚中了,这时解释(或者认错,或者辩白)对他们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如果你解释了,教宗不宽免你绝罚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给不给别的罚作为对错误行为的补赎,是教宗的自由,旁人无权过问,也不应臆断),但是你要是不解释,那么代表仁慈教会的赦罪的教宗就赦无可赦了:此时,他的行为已经使得他处于自科绝罚之中,还哪里谈的上他在教会中的治权和行圣事的权利呢?
第三,“自科罚未经认定者,如信徒要求举行圣事或圣仪或行使治权时,则其罚中止;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这一法律条文似乎确实可以保证“这段时间我们领受主教的圣事、受其管理无任何法律障碍”,但是我们还可以问:没有法律的障碍,是否还有良心的障碍?而且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这“正当”二字大可思量!还是要合乎我们的良心,要避免造成恶表。

作者: 张怀阳    时间: 2012-7-11 13:56
肯定不会绝罚,方形要、骊山参加多少次了,也没被绝罚。真绝罚了,可就彻底和爱国会一条心了,教宗不会那样笨的。
作者: 慕容梓    时间: 2012-7-11 14:19
修公爵  貌似对教会法律很懂,但看到你言论,也觉得不外是人云亦云而已。
法律委员会的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
而修公所引用陈介夫之解释并不恰当,陈公说的是“Peccatum Grave”,懂拉丁语的一看便明了,因为这里说的“罪”(Peccatum)指的是伦理上讲的罪,罪恶。而不是法律上所讲的罪。在宗座法律委员会所做的解释中很清楚的看到:“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既然他们都参与的非法祝圣,那么他们自然就受到法典1382条所规定的刑罚,即自科绝罚。除非他们向圣座列出反正,否则即推定他们处于刑罚中。这也是为什么圣座要求他们给予说明。因此在他们向圣座做出解释之前,他们就是处于自科绝罚当中,其圣事固然就不能参与了。
作者: 苹果的信仰    时间: 2012-7-11 14:36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11 09:07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很想知道,参礼的神父怎么处理?尤其是哭着喊着主动去参加的!
,,,,,,,,,,,,,,,,,,,,,,,,,,,,,,,,,,,,,,,,,,,,,,,,,,,,,,,,,,,,,,,,,,,,,,,,,,,,,,,,,,,,,,,,,,,,,,,,,,,,,,,,,,,,,,,,,,,,,,,,,,,,,,,,,,,,,,,,,,,,,,,,,,

你不了解情怳,不要乱说话。那个哭着喊着了?指出来,我帮你核实一下。如果没有,你敢负责任吗?
作者: 苹果的信仰    时间: 2012-7-11 14:44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11 09:07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主,求你眷顾遭受磨难的牧者,
拯救他们脱离一切痛苦。

阿门!
作者: 苹果的信仰    时间: 2012-7-11 14:46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11 09:07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主,求你眷顾遭受磨难的牧者,
拯救他们脱离一切痛苦。

阿门!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6:16
匿名者 发表于 2012-7-11 13:53
很好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法典的认识和理解。对类似事情的探讨,已经有多次了,总觉得有言不尽意的地方 ...

一天了,只有这个帖子还有点学术的味道。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6:18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11 13:31
修公爵:“明知故犯”这4个字小学三年级的娃娃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你却在这里歪理邪说!

这种傻货把内庭的罪和外庭的最混为一谈,丢人现眼。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6:23
慕容梓 发表于 2012-7-11 14:19
修公爵  貌似对教会法律很懂,但看到你言论,也觉得不外是人云亦云而已。
法律委员会的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 ...

那就以陈神父的汉语著作为准,删去拉丁语部分,你觉得陈神父在《法典解释》这本书中谈的是伦理吗?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6:24
山雨来 发表于 2012-7-11 07:15
裴主教这一次的参与非法祝圣,可以用修公爵上述种种理由予以开脱。也可以向圣座涕泗滂沱地汇报自己的被 ...

山兄,解决途径只有一个,你懂得。
作者: 张怀阳    时间: 2012-7-11 16:25
本帖最后由 张怀阳 于 2012-7-11 16:27 编辑
慕容梓 发表于 2012-7-11 14:19
修公爵  貌似对教会法律很懂,但看到你言论,也觉得不外是人云亦云而已。
法律委员会的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 ...

你比修公爵要强,你的出现会让他想知道你到底是谁的。你说的对,不过最后的结局一定是:不会被绝罚的,而是会宽大的。天主是仁慈的,只要有悔改的意愿他都会宽恕。但有些事不能颠倒是非,不能因为压力就可以作为放弃原则的借口。在中国当主教真的很不好当,得考虑方方面面。都知道殉道光荣,但是真要去殉道,又谁都不愿意去。原则和宽容都很的重要,套用毛主席的方针——一批二保!只批不保,教会完了;只保不批,下次还去。只是一味的批判,将会让主教们更加投靠爱国会。只是一味的保护理解,下次再有祝圣还得去。本来主教们可以说:大家不让我去,再去没人听我的了。但是宗教局会说:不会的,去吧,大家都会理解你的!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6:25
匿名、慕容,虽然我们观点不同,但有建设性的学术探讨是大有裨益的,希望继续!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6:35
小陶律师 发表于 2012-7-11 08:26
修兄弟,不要抱什么幻想了,引用法典或法律解释应当完整,无须自欺欺人,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勇于担责,刻 ...

陶律师,我就不一一回复,以下是我以前写的文字:
无论是教会法,还是世俗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对一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背命,都会综合考查四方面因素:既主体、主观意识、客观行为(教会法典称之为外在违法或背命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本文只讨论外庭处理的行为,不讨论内庭处理的思言行为)。一部刑法典的开篇一定是该刑法的总则,具体厘定这些问题。只有这四项都满全了,才能使用分则中的法条课以处罚。比如“杀人偿命”是地球人都知道的法条,但如果一个法官凡接到杀人的诉讼,就判处被告死刑的话,这个法官就一定是个庸官。道理很简单,法官必须考查刑罚之主体,是否达到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年龄(国法规定18岁,教会法规定16岁)、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教会法称之为经常心神错乱者)、是否酗酒(国法不豁免而教会法“减轻法定或由命令所定的罚而科以补赎”)。法官还得考查该主体的主观意识,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还是被人教唆的;是出于正当防卫还是感情冲动,这些都会影响最终刑罚。所以,罗马法中有一条准则,既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非有意犯罪的行为不算犯罪行为)。

  
作者: 慕容梓    时间: 2012-7-11 17:00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11 16:23
那就以陈神父的汉语著作为准,删去拉丁语部分,你觉得陈神父在《法典解释》这本书中谈的是伦理吗? ...

我只能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7:13
慕容梓 发表于 2012-7-11 17:00
我只能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问题是外行不想老老实实看热闹,老觉着比内行的水平还高。
作者: 张怀阳    时间: 2012-7-11 17:15
本帖最后由 张怀阳 于 2012-7-11 17:16 编辑

这次去,又不是裴一个人去,如果只针对他实在不公平。对于修公爵,我就一句话:错就是错,我们敢犯错,我们就敢于认错,我们要相信天主会宽大的。对于其他人,我还是一句话:压力大,主教不好当。
这次去就去了,教区的司铎、修女、教友就算有些人心里不满意,但是考虑到教会团体的顺利发展和与宗教管理机构的和睦关系,去参加我们是可以理解的,所以我们还是会继续支持主教的工作。但是下回,千万别有下回,否则就算形不散,心都散了。
作者: asdzxc    时间: 2012-7-11 17:32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
如众週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3项)。只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
请修小子学学这一段《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

作者: asdzxc    时间: 2012-7-11 17:39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淮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淮祝圣别人为主教。」
----------------------------------------------
修公爵你还要狡辩吗?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1 17:45
一篇好好的学术帖子,就这样被大字报淹没了
作者: asdzxc    时间: 2012-7-11 17:46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
《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他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
修公爵你解释的是误导人吧,知道误导人是什么罪吗?

作者: asdzxc    时间: 2012-7-11 17:50
本帖最后由 asdzxc 于 2012-7-15 13:30 编辑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11 17:45
一篇好好的学术帖子,就这样被大字报淹没了

修公爵、你那是?一篇好好的学术帖子吗?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7-11 19:37

还是讨论问题吧。
有帖子谈到教廷一定不会绝罚,我觉得说教廷一定会赦免对他们的绝罚比较恰当。对于做出这样的行为的人来说,做了就是处于自科绝罚之中,除非他们能够自证有重大迫不得已的缘由。但即使是出于自愿而做的,只要有真心痛悔,圣座也会赦免。就像我们犯大罪,其实也是遭弃绝,我们办神工告罪求赦,神父一般没有不赦的,他们的情况特殊就特殊在他们不得随便找个神父办这桩神工,因为“保留于教宗”。当然赦绝罚的罪,可能要罚神工,可能为避免恶表而要求求宽免者有公开的表示,就如同我们办告解时神父罚神工一样。绝罚的罪一定会赦免,这是教会的仁慈,但是赦罪的方式有多种,要视乎不同的情形。
帖主说的要等公告才能定是否处于自科绝罚,我认为有点问题的原因就是:如果说一定要等圣座的公告宣布绝罚才算处于自科绝罚,那自科两个字就落空了。其实反过来想想就很清楚:如果圣座公告出来才算定案,而圣座又要求参礼者报告,那如果参礼的不报告,岂不是就永远不可能确定这些人的自科绝罚?那按照要求报告情况的(不管是认错还是辩白)岂不是自投罗网,还不如不按要求报告的?这样把报告就赦罪搞成了报告就定罪,这不符合逻辑。所以逻辑的顺序应该是:参加了,犯罪了,陷入自科绝罚了,按要求报告(辩白或认错),求宽免,按要求做补赎,得宽免。

作者: 1382    时间: 2012-7-11 19:38
修公爵是误导人。
作者: 1382    时间: 2012-7-11 20:21
就像我们犯大罪?但犯1382条罪的法律处罚和行为上表示,赦免是不一样的。不是我们长人犯个大罪所处理的那种方式,就像那一级神职可赦免什么罪、是有规定的。我承认,表示悔改后,绝罚的罪一定会赦免,但赦免的方式不一样,并不是楼主那种草草解释,就草草完事了。
作者: josephli    时间: 2012-7-11 21:45
先看“万民福音部”的一段说明:有关祝圣者主教
7. 其他七位祝圣者主教们目前是什么状况呢?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按教会的法律规定,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声明》04.07.2011),其涵意是「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1321,§3)。 「被推定的罪责」是指已有充分理由去确立这些主教们因非法祝圣主教而犯下了严重违纪行为。除非相反的证据得以确立,他们则被推定为陷于绝罚中。
8. 他们可以继续照常奉行牧职吗?
不可以。直到他们「被推定的罪责」尚未取消之前,他们不可照常奉行主教的职务。
9. 他们应该做什么呢?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他们有责立即向圣座请求宽恕,说明他们参与非法祝圣主教的原因,并等候圣座的答复。
10. 如果参加祝圣的主教在良心上认为他自己没有受到绝罚又会怎么样呢?
「良心」是神圣的场所,在这里,有关的主教们要对天主诚实。无论如何,其他人不能看到他的良心。直到「被推定的罪责」被取消以前,有关的主教应回避公开履行牧职。同时,他仍有责任向圣座请求宽恕。
11, 神职人员和教友应避免领受他们所施行的圣事吗?
对!他们应该避免。这并不是因为神职人员和教友们可以评断有关主教的良心,而是因为他们的「被推定的罪责」尚未取消。

   这是圣座万民福音部关于乐山非法祝圣声明的解释。应该说这个权威的解释同样适用于哈尔滨的非法祝圣。也就是说裴牧已推定限于绝罚当中,不能够行使牧权,举行参礼圣事礼仪。这也是我们非常痛心和不愿意看到的。
作者: josephli    时间: 2012-7-11 21:54
自去年聊城(阳谷)教区赵凤昌主教参加6.29乐山非法祝圣礼之后,教廷发表严厉的声明以来,聊城六位神父一直未能与主教共祭。直到临近圣油弥撒(圣周四)前,赵主教最终与教会达成共融。因此圣周四这台圣油弥撒也是聊城(阳谷)教区分离长达九个月后,主教与所有司铎及教友达成共融后的第一台弥撒。

这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天主大有能力的爱,正如圣咏二十三篇上所说的:“纵使我应走过阴森的幽谷,我不怕凶险,因你与我同在。你的牧杖和短棒,是我的安慰舒畅。在我对头面前,你为我摆设了筵席;在我的头上傅油,使我的杯爵满溢。”

基督是我们的君王,是祂亲自带领着我们整个教会迈向真理。我们不能保证不会犯错误,但我们坚信耶稣,祂将真理之光带给我们每一个信赖祂的子民。
其实聊城的六位神父很是团结,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值得全国师法,那就是:

“他们尊重神长,但更尊重真理”!
作者: josephli    时间: 2012-7-11 22:12
11, 神职人员和教友应避免领受他们所施行的圣事吗?
对!他们应该避免。这并不是因为神职人员和教友们可以评断有关主教的良心,而是因为他们的「被推定的罪责」尚未取消。  
12. 一位祝圣者主教的「被推定的罪责」尚未取消, 那么神职人员和教友们还能做什么呢?
首先,他们应该坚定信仰、坚持维护团体的合一。他们的主教既然尚有「被推定的罪责」,那么有关此情况,便要尽量鼓励神职人员和教友为他祈祷;必要时,以教会的训导,晓以大义。非法祝圣主教不仅严重违反纪律,或者使教义模糊起来,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深深地伤害了教会共融。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2 07:14
愚昧得雷人
作者: 小陶律师    时间: 2012-7-12 12:01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12 07:14
愚昧得雷人

愚昧所指为何?难道圣座的释法尚不够权威?或是不能令一些人满意?
作者: 奥+    时间: 2012-7-12 13:06
声明进一步指出:「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他们须向圣座汇报他们参与宗教仪式的情况。」
=================
处罚令已下,就已经说明一切了。

毕竟是一再二的了,至多说可以感受,却是不能言理解。何况,感受也是局限圈子,比如是涉非法的地域,教区圈子的人而言,触情就较大,但对于广大的群类来说,倾法理看待,则理所当然。

但我们需要注意一点,无论是感受还是法理,切莫因着情绪化而转移了关键。政府是期望教会越乱越好,内部斗争越激烈,他们越高兴。毕竟,导致涉非法的主教,他们才主推手。另外,过多于在感受,触情里,也是麻烦事情,后果也很严重,被“感受,触情”就会越来越多,教会在中国就会面临全盘溃败。
作者: 张怀阳    时间: 2012-7-12 13:22
一个基督新教的弟兄也很关注这次祝圣事件,并对祝圣仪式的举行很愤慨,当我说我这神父呼吁大家不要评断祝圣的事,让天主来评判。他回答我:怕那杀身体却不能杀灵魂的;却不怕能把身体和灵魂都灭在地狱里的。这样的是基督徒吗?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回答他。
作者: josephli    时间: 2012-7-12 13:41
教廷的声明也指出了接受非法祝圣的神父及行非法祝圣礼的主教们在教会法典中招致哪些严厉处罚,即教会法典第1382条中所写的自科绝罚。

声明表示:「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事件乃直接反对教宗的属灵角色,且破坏了教会的合一。」这是一种「散播分裂、在中国的公教团体造成紧张局势」的行为。反过来说,「祇有与教宗保持共融,教会才得以生存与发展,因为教会本身首先是交托给教宗的,若没有他的同意,不得祝圣主教。」

作者: 奥+    时间: 2012-7-12 13:58
忠贞而言,不是自夸,也不是平常来的,尤其是艰难,复杂之下的结果。否则,何言忠贞,又何可贵?忠贞却又是存在的。即使是地下团体有偏激信徒言论,也不能改变这个事实。即使是公开教会有为福音传播美名,也不能改变是妥协,软弱,投机取巧,甚至是吃教会饭下的结果。

之所以,对地下教会来说,要保持与教宗在一起,就容易了。而公开教会,当然是很困难的。但困难不是说没可能,不是说办不到。主教也不仅仅在艰难之中就很难做,在顺境中又很容易?世俗化,享乐化的杀手难道不厉害?因为你是主教,天主教的,所以,这是你的必须战争。

我没有批评的主观意向,我要问,教会史来,包括在中国的教会,那么多主教又是怎么成功的?他们是天生的铜墙铁壁身体?我认为的是,他们是在面临天主的理由,质问,而不是在给自己找理由,是天主战胜了他们继而他们战胜了自己,而不是我们失败给自己,继而让天主失败。

“神父呼吁大家不要评断祝圣的事,让天主来评判。”

是评论不是断定,断定才是属于天主,天主教信仰也不是预定论,因为一个神父入天,一群人跟着,反过来,如果入地的话,则是一群人入地。为什么不能评论,认识?


作者: josephli    时间: 2012-7-12 14:03
圣座四川乐山,广东汕头绝罚声明均严厉处罚主礼参礼主教,哈尔滨更不例外: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
    某人此帖看似护主心切,实则陷当事人与教区于不义(当事人无罪没有绝罚,教友可参与其圣事。于教廷指示背道而驰!)。
作者: 张怀阳    时间: 2012-7-12 14:41
本帖最后由 张怀阳 于 2012-7-12 14:42 编辑

我是不是一不小心把那个神父卖了啊?我是无意的,也没有批评他的意思。无论修公爵和我如何辩解也会输给你们的,因为按照天主的教条,他肯定是错的。但是人是软弱的,没有亲身经历是很难体会其中的痛苦的,我敢说换成你们是主教或者神父不见得比他们能勇敢。关于爱国会,连龚大、范大这样的圣人都解决不了,你觉得在爱国爱教环境下产生的主教神父们就能解决得了?有些事是相辅相成的,教友们的忠贞信仰不提高,是不会触动主教和神父们的。你们的忠贞思想很让人钦佩,但是因为你们没受到血和泪的考验,还不能完全证明什么。你们也要从基层教友做起,教懂他们天主、教宗、主教、神父的次序以及其他,信仰从教友抓起。
作者: 奥+    时间: 2012-7-12 14:45
公开教会圈有个潜规则,谁上任就扶植倾自己的圈子,而不是或少精力去建立倾天主,福音传播的力量。当然,我不敢肯定说都是如此,但无非就是一个中国,出入有多大?

这类的操作,在将来是有好处的,不要忘记了,到目前为止,还是大龄信友呈多,他们很难明白,有心情去关注教会法理。由于公开教会的性质决定,是经常游走于法理与人性,情感边缘,必然会面临多多困难,即使出现教会法理难容,但在本地圈都有支持者,继而这批“教区精英”再去影响教区的圈外信徒的情感支持。这样,就会制造出信徒拥护的假象。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教廷绝罚令,开除令已下达,非法主教同样滋润。反之,如果普通信徒们教会法理都很坚固,那么非法的早就是落鸡汤了,形式也没这么严峻复杂了。
作者: 清茶黄    时间: 2012-7-12 16:10
asdzxc 发表于 2012-7-11 17:50
修公爵、你那是?一篇好好的学术帖子吗?你骗谁? 你要不要脸了。

指鼻子嚷“不要脸”
这算人身攻击骂街?
作者: 张怀阳    时间: 2012-7-12 16:26
清茶黄 发表于 2012-7-12 16:10
指鼻子嚷“不要脸”
这算人身攻击骂街?

不要脸,属于形容词,哈哈。文章突然改名,这事怎么回事呢?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12 23:28
张怀阳 发表于 2012-7-12 16:26
不要脸,属于形容词,哈哈。文章突然改名,这事怎么回事呢?

管理员给改的,避免被搜索到。
作者: 张怀阳    时间: 2012-7-13 10:03
admin 发表于 2012-7-12 23:28
管理员给改的,避免被搜索到。

管理员不好当,上压下挤。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13 18:59
小陶律师 发表于 2012-7-13 18:00
7. 其他七位祝圣者主教们目前是什么状况呢?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按教会的法律规定,已面临《法典》的严 ...

没有对其推脱的意味,而是根据第七点说的:“7. 其他七位祝圣者主教们目前是什么状况呢?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按教会的法律规定,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声明》04.07.2011),其涵意是「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1321,§3)。 「被推定的罪责」是指已有充分理由去确立这些主教们因非法祝圣主教而犯下了严重违纪行为。除非相反的证据得以确立,他们则被推定为陷于绝罚中。”
正因为圣座尚不能确定他们是否都受到了胁迫以及受到胁迫的程度,所以在公报里才要求这些参礼的主教们尽快说明情况。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理解一句话不能只看前半句,要整个的看,比如:“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前半句的意思就是:他们属于嫌疑犯,是推定应负罪责,而后半句的意思是:如果有明显的证据,则不应负罪责,说白了,不受自科绝罚。
再补充一句,这段话用语极其严谨,比如:“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这里用的是“面临”而不是“陷于”。

我觉得还应该看第4点,我不再解释,只是加红重要的部分: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实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祇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祇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祇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2-7-13 20:58
admin 发表于 2012-7-13 18:59
没有对其推脱的意味,而是根据第七点说的:“7. 其他七位祝圣者主教们目前是什么状况呢?
作为祝圣者的主 ...

从大家深入的探讨中我得到了很多,还想继续谈几点:

第一,从参与事件的人的行为来看,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处于“自科绝罚”的条件, 此时,我们只能按照其其行为推定他们陷入了在自科绝罚,这种情况下,无论是依照法典和文件的规定辩白自己没有陷入绝罚,还是承认被绝罚而求取赦免,就成为当事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而他们的这种绝罚“保留于教宗”,因此他们自己就有责任向教宗申辩或认错,求取宽免。此外,他们还有责任公开教宗对其处理的结果,这样才能把自己彻底从事件中“摘”出来。
第二,关于辩白或认错后宽免的问题,有人提出不得象我们常人犯大罪求赦免一样随便。这里需要具体分析:首先,我们犯罪求赦本身并不随便,这是其一;我们犯罪如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求赦的时候,相应的罚的神工也会多一点;这是其二;其三,要说他们异于我们普通人的地方,那就是他们必须向教宗求赦。应该说只要是确有正当理由,教宗一定不会认定其陷入绝罚,只要诚心悔过,教宗一定赦免绝罚,这既是基于教会的仁慈,也是基于这项绝罚的“治疗性”。但是赦免绝罚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良心上的平安,让你回到与教会的共融之中,咸与通功,获得救恩的保障。因此,绝罚求赦就会被赦,但是赦了绝罚是不是就一切如常了呢?那你在这么重大的问题上错了,求赦,赦了再错,再求再赦,那倒真成了过于随便了,这时一定会依据各人具体的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三,参与了却又不解释的,那教宗就赦无可赦了,一定是处于自科绝罚之中,现在要看的是,对于这样的人是否要宣布其处于绝罚?
作者: mnbv    时间: 2012-7-13 22:06
求赦,赦了再错,再求再赦,直到永远,此人死了后,在炼狱再搞自圣,再犯再求赦,直到下地狱为止,如果他感性趣,他在地狱里再给魔鬼搞自圣,看来真的是在地上难为教宗,在炼狱里难为天主,在地狱里也难为魔鬼,看来无可救怨。
作者: mnbv    时间: 2012-7-13 22:07
求赦,赦了再错,再求再赦,直到永远,此人死了后,在炼狱再搞自圣,再犯再求赦,直到下地狱为止,如果他感性趣,他在地狱里再给魔鬼搞自圣,看来真的是在地上难为教宗,在炼狱里难为天主,在地狱里也难为魔鬼,看来无可救怨。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13 22:40
匿名者 发表于 2012-7-13 20:58
从大家深入的探讨中我得到了很多,还想继续谈几点:

第一,从参与事件的人的行为来看,他们的行为已经构 ...

我赞成:从外在行为来看,参礼的所有主教都已经构成自科绝罚的条件,因为这是非常明显的。这是我们“推定”的,就是“推定”他们的行为触发了自科绝罚。但法典同时也跟客观的给我们举出了例外:反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参礼的主教只要说明具体的情况,被赦免的可能性几乎100%,似乎只有一两位主教出于自身原因无法向圣座请求赦免,而圣座也不敢贸然宣布其已经收到了自科绝罚,这大概是吸取了1054年因为绝罚而导致教会分裂的原因吧。
至于一而再,再而三的犯错,我想一方面是外在的因素尚在,今后就不可避免的还会多次出现,另一方面,教友神父们观点情绪强烈的话,做为主教的,也不可能不考虑再三。以前梵蒂冈在这方面态度模棱两可比较暧昧,但现在已经清楚的表达出了坚定的立场,国内的主教的确应该做一个勇敢的选择了。
作者: 修公爵    时间: 2012-7-14 00:44
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2-7-14 00:46 编辑

asdzxc、mnbv   

我送你一句良好的祝福也是恶毒的诅咒,那就是但愿你不被有关部门关注、约谈、限制人身自由,以至于躲猫猫、喝凉水、做噩梦。
这句话对我等软弱之人而言,是一句祝福的话,因为我希望你在现实生活平平安安。你可以匿名发帖,别人不知你姓甚名谁、是男是女、是中国屁民还是爪哇华人、不知你是否领洗、在哪个教区,又是哪个堂区,你们过过嘴瘾罢了。总之,我祝你安全,而不象我,实名发帖,这几日已被关注三次,第一次移贴,竟然是副厅级领导亲自打电话到教会,我只得求管理员将帖子打入冷宫,因为我心灵充满恐惧。
但反过来想,这句话对于你来说可能是一句最恶毒的诅咒,因为从你的话语来看你是一个能为主舍身致命的人,也许你每日吟咏:“我灵等候我主,切于更夫的待旦”,所以现实的平安对你而言岂不是最大的耻辱!
   这个命题我想了一天也没想明白,在我最气愤的情况下,我恶毒地对QQ群里的一个人说:“但愿你能早日为见证信仰而被枪毙”。完后,我傻了,我不知道我说这句话时是否受魔鬼蛊惑(以我浅薄的信仰,我是这样认为的),是否需要告解。我也没想明白,对这些信仰无比牛X的人而言,这是不是一句祝福的话(如果别人对我这样说,我会骂他狗血喷头)。我想问问你们?
本文抄送 josephli 1382 wanglaowu  等马甲的主人。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14 02:01
在线被各方面的人关注,有新闻工作者,有教廷的人,有神父有修士修女,也有统战宗教部门和社科院的人,当然还有五毛和网监。
如果我们不团结却在这里整天吵架,会被很多人笑话的。
作者: amoqiu    时间: 2012-7-14 11:00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11 16:35
陶律师,我就不一一回复,以下是我以前写的文字:
无论是教会法,还是世俗法;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法律, ...

至少在表面上已经立了恶表。
作者: josephli    时间: 2012-7-14 12:43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14 00:44
asdzxc、mnbv   

我送你一句良好的祝福也是恶毒的诅咒,那就是但愿你不被有关部门关注、约谈、限制人身 ...

有人问:陈枢机你是否想推你的主教兄弟们去殉道?无人有权利殉道,也无人应该推别人去殉道。但面对殉道或背教我们祇有一个选择。我们祇能求天主的恩宠,鼓励我们的兄弟,真如玛加伯后书里的那位母亲鼓励了她的七个儿子。不过看来殉道不是一个目下实际的可能,政_府不想制造烈士,他们希望制造叛徒。如果你们团结坚持信仰的立场,或许政_府会重新评估它的宗教政策。­

作者: admin    时间: 2012-7-14 14:41
admin 发表于 2012-7-14 02:01
在线被各方面的人关注,有新闻工作者,有教廷的人,有神父有修士修女,也有统战宗教部门和社科院的人,当然 ...

以互掐和打架的方式坚持真理?你坚持的真理不是别的真理,而是在爱德中的真理。
作者: 花雨清风    时间: 2012-7-14 16:06
本帖最后由 花雨清风 于 2012-7-14 16:32 编辑

我认为现在讨论“绝罚还是未绝罚”这个是没有一点意义的!

首先天主教法典是为了基督的福音,维护教会的合一共融而制定的。可现在凯撒党徒显然利用了教会法典的条文,故意让合法的主教去祝圣非法主教,已达成陷害主教们为目的。现在实际他们达成非法参礼,又给中国教会增添了一道深深的伤痕。

因此这个问题应该从客观的情况下去分析发布绝罚的利与弊,如果教宗发布绝罚了这次参礼的所有主教,以致他们被禁止行使弥撒圣事、管理教会等权力,岂不是 恰恰中了他们挖下的陷阱?

这真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我相信裴军民主教能够认识到今天中国整个教会所承受的这个伤痛,我希望这次参礼的主教们早日按照教廷的公告,向上说明自己当时的境况。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修复这个破口!!!

如果主教们认为自己参加非法祝圣是满足了的旨意,务须尊重梵蒂冈的教宗,你们也可以告诉我们教友一声,我们好尊重你们的选择,我们也好祝福你们成立了一个全新的“北京圣公会"。








欢迎光临 天主教学术论坛 (https://cathbbs.wi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