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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关于天主教友的混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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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6: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般而论,天主教的婚姻男女双方都来自天主教的家庭, 都是领过洗的天主教徒。天主祝福这样的婚姻,把它提升到圣事的尊位。但是, 近年来,由於社会的变革,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的结婚己经不是绝无仅有 的了。
天主教法典一向顾虑到这样的情况。它先区别混合婚姻和 宗教的差异两种光景。混合婚姻是天主教徒和不属於天主教会的基督信徒之 间的婚姻。这样的婚姻有了教会的许可,才可合法地举行。宗教的差异是天主 教徒和不信天主的外教人的结婚,这样的结婚对教会来说,是无效的。要使它 有效,必须向教会当局请求豁免与此有关的婚姻阻挡。不论是请求举行混合 婚姻的许可,或请求豁免宗教的差异的婚姻阻挡,教会当局都要求当事人保 证子女在天主教会内受洗,并受天主教的宗教教育。以上是现行天主教法典上的规定。现在我们要介绍《天主 教教理》的解释。

混合婚姻与宗教的差异的分别。
《天主教教理》提到今日相当流行的混合婚姻和信仰不相 同的婚姻说:
1633在许多国家中时常发生混合婚姻的现象。那就是 天主教徒与领过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对这样的婚姻,夫妻双方和他 们的神长应该特别小心,予以注意。宗教的差异,那就是天主教徒与没有领过 洗的外教人所结的婚姻,更需要格外注意,严重考虑。

《天主教教理》对混合婚姻和宗教的差异提出不同警戒。
1634男女双方隶属於不同的教会而愿意结婚,其困难 尚易克服,只要双方都让对方知道自己所属教会的信仰,又彼此知道各自怎 样实践对基督的忠实。但是我们也不应该把混合婚姻的危险估得太低。这是 因为基督信徒的分裂,在目前还没有解决,仍可能在家庭中制造不和睦的条 件。宗教的差异的危机自然更大了。信仰的不同,对婚姻观念的不一致,宗教 观念又彼此不相同,特别对儿女教育更没有统一的主张,结果只能造成对宗 教问题的冷淡和漠不关心。

《天主教教理》援引现行的天主教法典上的有关条文。
1635依现行的拉丁教会的法典,混合婚姻在获得教会 当局的明文许可,才是合法。至於宗教的差异,必须先求得教会当局明文豁免 婚姻的阻挡,才是有效。不论是请求许可混合婚姻,或请求豁免婚姻的阻挡, 婚姻双方都必须知道并不拒绝婚姻的目的及其主要因素,天主教徒一方面还 应记住子女的受洗和教育所做出的承诺。

混合婚姻。
《天主教教理》赞成在有些地区实行的大公性举行混合婚 姻的办法。
1636在许多地区,由於大公的交谈的盛行,有些有关 的基督信友团体已给他们的成员拟定了一套为混合婚姻的共同牧灵措施,目 的是在协助婚姻双方在信仰的指导下度他们的特殊情况的生活,使他们能随 时克服在彼此所负的责任与各自对其所属教会所负的责任之间可能造成的 紧张情势。鼓励他们发展他们共同的信仰,并尊重他们之间的分歧。

宗教差异的婚姻
最後,《天主教教理》劝勉生活在宗教的差异的婚姻中天主 教徒的一方说:
1637在信仰不相同的婚姻中,天主教徒的一方有一个 严重的职分。圣保禄宗徒说过:「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为圣洁的,不信主 的妻子也因弟兄而成了圣洁的」。不论对信天主的一方或对教会来说,如果圣 保禄宗徒所说的「成为圣的」能导致不信天主的一方皈依天主,那正是最好的 事了。真诚的夫妻之爱,谦虚而有耐心地实行着的家庭德行,不断的祈祷,是 准备不信天主的终身伴侣归依和信仰天主的最妥当的办法。

如果一个教内的人和一个教外的人结合,需要做的是什么?还有,经本上说,没有婚姻的阻挡,方可结婚。而与外教人结合,父母会反对,这算不算?他们能不能结合在一起呢?教会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一个已经领受洗礼的天主教徒如果愿意和一位非天主教徒结合,需要当地主教的豁免,非天主教徒一方要保证在可能的情况下保证自己配偶的信仰自由,并保证将来的子女接受教会的信仰.原则上来讲父母的反对并不够成婚姻的阻挡,因为一个有效婚姻的实行来自二人的自愿结合.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不考虑父母的意愿.教会尽量劝勉人和有相同信仰的人组成婚姻,尤其是在天主教徒是少数的地区更应该是这样.但是教会也相信婚姻是人的自然权利,所以并不反对天主教徒和非天主教徒结婚.

我的一个好友她是天主教徒,而她的男友是佛教徒,在交往过程中那男的对女方的宗教信仰并无干涉,但男的本身已表示是不会去信天主教的。近来两人在商量结婚时因为宗教信仰的不同给他们带来了很大的矛盾,现在双方都闹得很不愉快。由于我的好友极力要求要去教堂举行婚配仪式,而男方的家庭强烈反对,后来经过协商,男方同意可以去除教堂以外的地方举行简单的婚配仪式,另外男方坚决不同意让将来的后代接受天主教的道理,甚至还建议说若在教堂以外的场地举行婚配仪式时神父可不可以不要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让子女在将来接受天主教道理的教导"这句话,因为男的根本就不同意,而女方也不可能会做到,所以还是省去不问好了。我觉得这个男的太过分了,太不尊重人了。但现在两人都走到这份上,若因为宗教上的事情而分开未免有点可惜,真不知道怎么办,你们能出点主意帮帮他们吗?

教会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男女双方互相平等,彼此相爱,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基础上的,没有共同的信仰基础没关系,但是至少要尊重对方的选择,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我觉得应该考虑他们的婚姻基础和个人人格的成熟程度。当然如果双方确实愿意结合,那么要请求当地主教的特殊宽免。我们所能做的第一是为他们祈祷,第二当然是努力的和他们沟通,尽量的让对方了解我们的观点。

天主教徒可以和回民结婚吗,我信罗马公教会。

婚姻是人的一项自然权利,所以如果没有什么阻碍教会不会阻止人结婚。当然因为有一些伊斯兰教的国家的具体法律规定,对于伊斯兰教徒需要慎重考虑。在一些伊斯兰教的国家中,是一夫多妻制的,一个男人可以同时有很多妻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女方是天主教徒,教会是不许可结合的,因为教会认为男女平等,在天主前都具有同样的尊严和地位,而夫妻之间的爱要求具有排他性。也有一些伊斯兰教国家规定,如果女方是伊斯兰教徒,那么男方也必须也信奉伊斯兰教,否则会对女方严厉的惩罚,甚至可以为此判刑。在这样的情况下,教会也认为需要特别慎重的考虑,因为这样的法律侵犯的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现阶段来讲,在中国并不存在上述问题,所以正常情况下来讲,伊斯兰教徒和天主教徒结婚是许可的,但是需要有当地主教的特别批准,而且伊斯兰教的一方要保证不干涉天主教的一方的信仰自由,并且允许子女在可能的情形下接受天主教的教育。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6: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混合婚姻的训令

    婚姻圣事由吾主基督建立为自己与教会结合的象征,其目的在充分发挥其圣化的德能,并作为夫妇的伟大奥迹(参阅厄弗所书伍,卅二),好使他们藉此奥迹,能够在自己生活的契合中,表现基督舍身为人的爱情,因此婚姻极需夫妇之间的完美协调,尤其在宗教事务上为如此:「因为在每人崇奉的最高价值上,就是说在宗教真理及宗教信念上,一旦有了观念和志愿的区别,往往会失掉或者至少松弛心灵的联系」(比约十一世「圣洁婚姻」通谕)。因此教会认为在夫妇与子女身上卫护信仰的利益,是自己的严重职务。所以千方百计,使公教徒与公教徒结婚。
    教会法典所规定的「混合宗教」及「信仰不同」两种婚姻阻碍,就是这种关心注意的证明;前者禁止公教徒与领过洗的非公教徒结婚,但违犯此一禁令所结的婚姻依旧有效(法典一O六O-一O六四);后者则使公教徒与未领洗者所结的婚姻完全无效(法典一O七O-一O七一)。
    教会规定在表示婚姻同意时应守法定方式,就是关心卫护教友婚姻神圣的另一证明;对这一点虽然历代规定不尽相同,但始终防范着秘密的婚姻。
    遵循着这一途径,教会的全体牧人要教导信友这件圣事的宗教利益及价值;郑重警告教友与非公教徒,尤其与非基督徒结婚,连带而来的困难和危机;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让青年与公教徒结婚。
    但是必须承认我们这时一代的特殊情形,在很短的时间内,在家庭及社会生活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使教会的混合婚姻法纪较往日更难遵守。
    在这种情形下,公教徒与非公教徒的来往、生活的接触,日渐频繁,因而很容易发生友谊关系,于是混合婚姻的机会也见增加。
    所以教会的灵牧职责现在更加要求,使在混合婚姻中,也要按照教会的道理,保障婚姻的神圣,和公教夫妇的信仰,并用尽方法注意子女的公教教育。如所周知,非公教徒对于婚姻的本质及其特点,尤其对于婚姻的不可分离性,以及连带而来的离婚和(民事法庭)离婚以后的重婚等问题,持有不同的见解,因而教会这种灵牧方面的关怀,益形迫切。教会认为保护所属信友,不使陷入信仰的危机,以免遭受神形的损害,实为其不可推卸的职责。于是要教导预备结婚的人明瞭婚姻的性质、特点与责任,以及应避免的危机。
    另一方面,此处不应忘记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以大公主义法令所隆重规定的,公教徒对分离的弟兄们应持的态度。这项法令提示要把有关混合婚姻的现行法规略加缓和,这当然不涉及天主诫命的部分,而只涉及以教会权力所立的若干规律,这些规律屡次使分离的弟兄感到难堪。
    人人可以想见,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决没有忽视这一严重问题,因为欣然记忆中的前任教宗若望廿三世,召开大会,正是为了迎合基督子民的需要。实际上,大会教长们对此问题提出了各种意见,曾经加以相当的审查。
    所以,在和有关司牧商讨之后,经过周详的考虑,并使「混合宗教」及「信仰不同」两项婚姻阻碍保持其原有的效力-按照PASTORALE MUNUS宗座文告十九及二十项,如有重大理由,遵守一定程序,教区首长有权豁免上述两项阻碍──又不涉及东方教会法律等前题之下,谨以教宗保禄六世的权威,规定下列各款,如果经验证明良好,将以固定形式列入正在修订的教会法典内。
    一、(1)要时常注意使公教夫妇远离信仰的危机,设法使子女在天主教内受教育(参阅法典一O六O条)。
    (2)公教徒方面的教区首长或本堂司铎,要以严肃的语气尽力强调,未来子女必须在天主教内接受洗礼和教育;在公教徒方面,要以明确的承诺,即所谓「保证」来满全这项义务。
    (3)遵守着应有的礼貌,但要清楚的告知非公教徒方面,天主教对于婚姻的地位,尤其对于婚姻的特点,就是婚姻的单一性和永久性的道理。
    还要使非公教徒知道公教徒方面,负有严重的义务,去卫护、遵行自己原有的信仰,并使将来出生的子女,照此信仰接受洗礼和教育。
    因为这项义务必须妥为保证,所以也要邀请预备结婚的非公教徒方面,诚实而坦白地许下将不加任何阻挠。如果非公教徒方面觉得按良心不能授与这项承诺,则地方权力人应将此一案件连同所有详情,呈报圣座。
    (4)固然按照常规,这种承诺应以书面为之,不过,教区首长可以普遍地或每次临时,规定是否应以书面,仅由公教徒方面,或仅由非公教徒方面,抑或由双方共同为之,同时规定应如何记载于婚姻档案内。
    二、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一如曾经在若干地区所遇到者,子女无法接受公教教育,并非出于夫妇的自由意志,而是由于国家的法律或风俗使结婚的人不得不如此,则教区首长详加考虑之后,可以豁免这项阻碍,惟一的条件是要公教徒方面准备尽其所知所能,设法使所有子女接受公教洗礼和教育,同时知道非公教徒方面怀有善意即可。教会宽容这些事,却也希望这些违反人性自由的国家法律,比如那些禁止子女公教教育及履行公教义务的法律,早日废除,使性律能在此类事件上发挥其效力。
    三、在举行混合婚姻时,应按法典一O九四条,遵守法定方式,否则婚姻无效。
    但是如果发生困难,教区首长应将原案及所属情况,呈报圣座。
    四、关于婚姻仪式,兹废除法典一一O二条二项(译者按,罗马观察报拉丁原文为三项及四项,但法典根本无此两项,似应为二项之误)。及一一O九条三项,教区首长人可以准许混合婚姻也能享用圣礼,以及习用的祝福及讲道。
    五、任何婚礼绝对不得在公教司铎及非公教教士前,各人同时举行自己的礼仪。但是在宗教礼仪完成之后,非公教教士发表恭禧训勉之词,并与其他非公教徒诵念若干经文,并不在禁止之例。不过须有教区首长批准,始可进行,又要加以适当的谨慎,以免引人骇异。
    六、各位教区首长及本堂司铎应好事注意,使由混合婚姻所组成的家庭,依照所作的承诺,尤其在教导子女的公教道理及品行等事上,虔度圣德的生活。
    七、兹废除法典二三一九条一项一目,对在非公教教士前结婚的人所加的绝罚。这项废除的效力,有回溯既往的效力。
    这些新规律的本意,已如上述,是为了充分迎合现代信友的需要,并为使公教徒及非公教之间的关系能够激发更热切的爱德精神。
    所以,负责教授信友公教道理的人,尤其是本堂司译,要恒心全力为此事而努力,对信友要表现最大的爱德,对于他人,就是对那些非公教徒以及他们根据善意所持的信仰,也要时时表示应有的尊重。
    公教徒方面要设法加强自己的信仰,在家庭生活中履行教徒的圣德,给非公教的一方和子女们常常提供光明的善表。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发自罗马。
署理部长、欧大卫枢机
秘书,巴伦德总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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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婚姻训令释义

赵庆源
铎声 第43期 15-16页
台北:铎声月刊社,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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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颁发训令的目的与立场
二、教会对混合婚姻的看法
三、缔结混合婚姻人的保证
四、缔结混合婚姻的法定方式
五、缔结混合婚姻的礼仪
六、非公教教士之参加
七、开除教籍罚之废止
八、混合婚姻生效的时期与领域

    教义圣部即昔日之圣职圣部,曾于本年三月十八日颁发第一项有关混合婚姻的训令,其要旨已见「教友生活」第六四四期,而其原文与译文将登载于四月份之「铎声」内,请留意参考之,此间不愿重复。唯愿将训令内容加以分析,并较诸法典之规定及列举其异同如下:
    一、颁发训令的目的与立场:圣座此次颁发训令的目的,在于修正有关非公教人士特以为有伤教会间感情的地方;当然其能修正者,祇限于教律之范围而已,至于对神律教会无权予以更改,故亦不得加以修正。训令中所以一再追究信仰不得加以危害,反而应予以维护及宣扬,以及所以重申婚姻本身具有单一性及不可解散性,及受洗人的婚姻乃圣事者,亦唯出于维护神律与信德之用心,并非有意向非公教人成立战书。圣教会愿尽其所能大开教会合一之门,尽其所能向合一的目标大步迈进,现在且已迈了不小的一步;今后则希望非公教教会及信仰团体亦尽其所能,开诚相就、勇往直前。
    二、教会对混合婚姻的看法:信仰天主,信仰基督及其教会,乃是人得救的重大关键,任何人不得予以破坏,危害或弃而不顾;真正的信仰乃宝中之宝,故个人、家庭及社会均应予以保护与宣扬。此外,婚姻圣事是基督爱其教会的象征,是心神绝对一致的标志;是故男女间的至情合一-婚姻-亦应建立在此种心神合一及宗教一致的基础之上。他方面不可讳言的是,混合婚姻中匿藏不利,甚致伤害此种心神与宗教一致的因素。是故教会为维护神律及顾全教友的神益,仍然禁止混合婚姻,即仍然不准其教友缔结不同宗教(法典第一O六O条)或不同信仰(法一O七O条)的婚姻,且迫切希望公教教友只同公教教友缔结良缘。但若仍有缔结混合婚姻之必要及具有缔结此等婚姻的条件时,教会亦不拒绝其准许。是故教会的混合婚姻法未因现今之训令而发生变更。
    三、缔结混合婚姻人的保证:依法典第一O六一条的规定,公教与非公教双方均须作积极性的许诺,即许诺子女均受公教之洗礼与教育,而今训令规定,仅须公教之一方作积极性之许诺,而非公教之一方仅作消极性之许诺,即许诺不阻止公教一方尽其宗教义务,及不阻止子女受公教之洗礼与教育者已足。教会对后者现今予以修正之原因,乃是因非公教人往往碍于良心之指示,或因不知如何而不能自行授子女以公教教育故也。已经出生之子女之公教洗礼及教育虽不为保证之标的,但为人神牧的本堂司铎也应特别加以照顾及设法授以公教教育;之外,已生子女之是否受公教教育,可用为查验将生子女是否受公教教育的试金石。
    又依法典第一O六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保证通常应以书面为之,且至今之惯例亦为以书面为之;而现今的训令则明文规定,教区首长得自行决定是否应以书面为之。是故教区首长亦得准许以言语为之;若以言语(口头)为之,则宜即刻制成笔录存案,俾有所凭。
    训令中用「邀请」二字,即邀请非公教之一方坦诚作其保证;然而此「邀请」二字并不意味着非公教之一方可作保证或可不作保证的自由取舍。故若作保证则无问题发生;若不作保证,则教会势必不为之颁发缔结混合婚姻的许可。以上为夫妻(父母)自能教育子女之情形之办法;但若依国家或地区之法律或习惯,夫妻(父母)无左右子女之教育之权利时,教会首长得斟酌情形豁免当事人作保证之义务;但仍以公教之一方有尽力以赴之志愿,及非公教之一方亦有善意不阻止子女之公教洗礼及教育者为限。
    四、缔结混合婚姻的法定方式:对此点训令不但未加以修正,而且又重新声明遵守法典规定的义务;是故缔结混合婚姻者仍须遵守法典第一O九四条及第一O九八条的规定,即于通常情形中,应在本堂司铎或教区首长或由二人中之一人所委托之司铎及二证人前缔结之,及于非常情形中(于死亡危险或无司铎时),应于至少二证人前缔结之。但训令规定,若守此等方式有困难时,应将案件呈交圣座办理之。
    五、缔结混合婚姻的礼仪:法典第一一O二条第一项制定,缔结混合婚姻时,征询当事人的婚姻合意应由公教之证人(即本堂司铎或教区首长或由二人之中所委托之司铎)为之,现今之训令未曾加以更改,故仍须守之。又第二项规定,于混合婚姻中禁止一切圣礼节,惟若禁止之,则有发生重大损害之危险时,方得准许为举行数种圣礼节,但结婚弥撒总不得为之举行;而今之训令则授权教区首长以准许为之举行弥撒,结婚降福及致辞之权利。既然能为之举行弥撒,故更得准许其婚姻于圣堂内举行;是故法典第一一O九条第三项之不准于圣堂内举行之禁令应予废除。
    六、非公教教士之参加:训令仍然明文禁止所谓之「大公结婚仪式」即仍然禁止公教教士与非公教教士同以教士的身分而同时执行结婚礼仪;而目的乃在于避免教友发生错觉,而以为公教仪式与非公教仪式同样重要,或甚而相信教会之间已无区别。同样,先于公教教士前结婚,后去非公教教士前结婚,或先于非公教教士前结婚,而后去公教教士前结婚之办法,亦为教会所不许;此点亦为法典第一O六三条第一项之明定。训令有关非公教教士之参加,只规定以下一点:「不禁于公教官方结婚证人执行结婚礼仪后,非公教教士向新婚夫妇致其贺辞、训辞或与之共同诵念经文;此项准许,教区首长于实行预防教友发生惊奇之适当方法后,得授与之」。以上三点,非公教教士得于公教之圣堂内行为之,亦得于非公教之圣堂内或其他地点行为之。
    七、开除教籍罚之废止:依法典第二三一九条第一项之制定,凡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之公教人受自动开除教籍之处罚:(一)于非公教教士前结婚者;(二)结婚而双方约定将授一切子女或其中一部分以非公教教育者;(三)明知而擅敢将子女送交非公教教士授与洗礼者;(四)故意送交子女接受非公教教育者。而今之训令已将上述第一种处罚予以废除,即今后于非公教教士前结婚者,已不受开除教籍之处罚。然而训令对后三项处罚,则原封未动,故今后犯有后三种情形之一者,仍受开除教籍之处罚。此间仍应注意者是,处罚之废止绝不意味着公教人可得去非公教教士前结婚,亦不意味着公教人可于非公教教士前有效结婚。本项废止处罚的训令有溯及既往之效力,故训令生效之后,凡曾犯或将犯上述第一种情形者,因已不受开除教籍罚,故亦不须要外署之「修好」(Reconciliatio),然犯有后三种情形之一者,仍须要之。
    八、混合婚姻生效的时期与领域:依法典第九条之规定,宗座颁布法律,除因特别情形另定颁布方法外,均于宗座官报(A.A.S.)内登载之,且自登载发行之日起,满三月者方始生效。今圣座之混合婚姻训令未另定颁布之方法,故亦应遵守法典第九条之制定,故亦应刊登于「宗座官报」内。今之训令虽已发表于「罗马观察报」内,但毕竟不得视之为法律定公布。故待训令公布于「宗座官报」及满三月之后,方始生效。又本训令,一如其所修正之法典,唯约束拉丁礼仪教会之公教教友,而不约束东方礼仪教会之公教教友,更不直接约束未领受圣洗之人,或领受圣洗之非公教信友,但无论任何之非公教人若欲与拉丁礼仪之公教人结婚者,应遵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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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6: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定不同宗教之婚姻的准则
                作者: 保禄六世 发布时间:2007-12-25 
                 一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引言
            不同宗教之婚姻,是天主教的一方,与或已受洗或未受洗之非天主教的一方所缔结婚姻,教会由于自己的责任,常为这种婚姻抱着隐忧。由于现时代的特殊环境,这忧虑日益加深了。过去,天主教教友与其他基督徒或非基督徒,都各自为政,不相往来,时至今日,不但不再分隔,而且互相交往,日益密切,因此不同宗教的联合,也日益增加。同时,影响了文化的交流和工业的发展,农村生活的式微,迫使各种类形的群众,涌向工商业发达的都市。

教会知道不同宗教的婚姻,往往会同床异梦-少数例外-对于基督徒合一的促成,没有多大的帮助。事实上,不同宗教的婚姻,包含着无数的困难,尤其在教会的生活细胞中,引进了一种游离元素,对教友家庭来说,为了宗教生活的不同,使家庭难于忠诚地遵守福音的圣训,特别关于教会的敬礼和子女的教育,更难尽到教友的责任。
缔结不同宗教婚姻前的准备
为此,教会怀着责任感,奉劝天主教教友,缔结不同宗教之婚姻时,当体念教会热切的期望,在他们的夫妻生活中,能将共同生活与尽善尽美的心灵修养连接在一起。因为结婚与传生后代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教会以自己的教律,明白显示她对人类的关系,设法订定规律,一方面保证天主的诫命受到绝对的尊重,另方面结婚的自然权利受到安全的保障。

教会极警觉地关心青年的教育,使他们怀着责任感去了解他们的职责,并在教会中满全们的责任,教会在这二个问题上,无论对于准备缔结不同宗教之婚姻者,或已缔结这种婚姻者,都须予以明白指示。在不同宗教却已受过洗者之间的婚姻。虽然在宗教问题上,成为冷淡者的危险性较少,但这危险之是否易于避免,却要看结成不同宗教之婚姻的夫妇,是否彻底明瞭夫妻为终身伴侣的基督精神,以及有否所属宗教之执政人的指导。因为天主教教友与未受过洗的人结婚所发生困难,凭着司铎们谨慎明智的指教,是不难予以制胜的。
基督徒与非基督徒之别
教会无论在教义方面,或在教律方面,对于天主教徒与已受洗的非天主教徒的婚姻,和那天主教徒与未受过洗者的婚姻,不认为是等量齐观的;因为根据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的声明,他们虽非天主教徒,「但他们既信基督,并依法领受了洗礼,与天主教会虽非完全确有一种联系」(大公主义法令第三条)。尤其东方教会,他们在天主教以外受了洗礼,虽与我们分离,却仍保有真正的圣事,尤其是圣秩(神品)和圣体圣事,因此,他们和我们有很密切的联系(如上第十三-十八条)。无疑地,在受过洗礼者的婚姻中,因为是真正的圣事,确有某种神益的相通,但在受过洗礼与未受洗者之间的婚姻中是没有这种相通的。

然而,我们不能否认,在已领受洗礼者之间却不同宗教的婚姻中,也不免困难重重。往往对于婚姻的圣事性质,对于在教会内举行的婚姻之特殊意义,对于有关婚姻和家庭的某些伦理原则之解释,对于向天主教应有服从的范围,对于教会行政应有的权力,不免会发生分歧的意见。因此,惟有基督徒获得了合一,这些难题才能获得圆满的解决。
天主教徒在不同宗教婚姻中的贵任
为此,应切实教导信友,虽然教会在特殊事件上,稍微放松了教规的约束,但她绝不能免除天主教徒一方面的责任,因这责任是通过天主的法律,即基督所定救恩的计划,衣照不同的环境,责成于我们的。

信友该记住,天主教徒方面对于婚姻,有保特他或她自己的信德之责任;也不淮许他或她去冒失去信德的危险。
此外,在不同宗教婚姻中的天主教徒一方面,不但坚守信德,而且该尽其可能,使子女领受天主教洗礼,接受天主教教育,以使他们能领受天主教为自己教民所设施的永远得救的一切方法。
不同宗教之婚姻应循的教律
子女的教育问题是特别困难问题之一,实际上夫妻双方都应负责,且绝对不能否认与教育相连的一切责任。因此,教会如同对于其他问题,以教律和司牧的关心寻求难题的解决。

记取了这点,将不会惊奇在不同宗教之婚姻中,见到教律为适应各种环境而不能一致,尤其是关于结婚的合法仪式,以及结婚的礼节,最后,有关司牧对于夫妇和所生子女应有的照顾,视夫妇的不同条件和他们与教会联系的不同程度,而异其照顾的实施。
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对于这么重要的问题,全体一致表示了诚切的关心。每次有机会时,每次证实了关心的诚切。的确,在大公会第三次会议中,教长们表决将整个问题呈托我们处理。
为迎合他们的愿望,教义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公布了一件「论不同宗教婚姻」的训令,题名为「婚姻圣事」,该训令已规定如果训令中的准则试验可行,则将以明晰正确的形式,把这些准则编入现今正在修改的法典。
在一九六七年十月间召开的世界主教会议的第一次大会中,提出了不同宗教婚姻的某些问题,教长们提供了不少有用的意见,我们决定将这些问题委托枢机主教的特别小组去审查,他们经过周详的讨论,将结论呈报了我们。
在这里我们先说,东方天主教会的教友与受过洗礼的非天主教徒,或与未受过洗礼的人结婚,不受本手谕制定的准则所约束。关于任何礼的天主教徒,与东方非天主教的基督徒之间的婚姻,教会最近制订了某些准则,我们希望能予以遵守。
为了使有关不同宗教婚姻的教会法规更臻完善,且在不违犯神律的条件下,使教律能适应新婚夫妇的不同的条件,并为遵照第二届梵蒂冈大公会议,特别在「大公主义法令」及「信仰自由宣言」中所表示的意愿,同时,缜密地考虑了世界主教会议所发表的愿望,我们凭我们自己的权力,经过深思熟虑,制定并公布下列的准则:
1 在二位受了洗礼的人之间,一位是天主教徒,而另一位是非天主教徒,他们不能合法地缔结婚姻,除非预先获得了当地教长的许可,因为他们的婚姻本质上阻碍双方宗教的宗全互通。
2 二人之间,一人在天主教受了洗礼,或为天主教所收纳,而另一人是没有受过洗礼的,除非事先获得当地教长的许可,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
3 为了时代、地区、人事的条件和环境,祇要有正当的理由,教会对于以上二种阻碍,不会推辞予以许可的。
4 为获得当地教长免除阻碍的许可,天主教的一方当声明自己准备避免失去信德的危机,并当诚实地保证,竭其所能,使众子女受天主教的洗礼和天主教的教育。
5 天主教一方所作的声明与保证,应及时通知非天主教的一方,使他切实明瞭天教一方所作的保证和所有的责任。
6 结婚的双方,都须教以婚姻的目的及其本体的特性,这是任何一方不能不知的。
7 主教团在自己的地区范围内,有权规定那不能或免声明及保证的形式:或口头,或书面,或在证人前;并规定在公开范内应有的证明,和怎样通知非天主教的一方,以及其他应时必需的事项。
8 不同宗教之婚姻,该遵照教会法定仪式举行,这仪式为婚姻有效是必须,但不妨碍东方教会部,一九六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所公布「婚姻增长」法令的规定。
9 如有重大困难阻碍举行法定仪式,则当地教长有权豁免不同宗教婚姻的法定仪式。主教团可规定一种准则,依此准则在自己的地区内,上述的豁免可合理合法地予以施行,但不妨碍有些公开的仪式。
10 注意,一切有效的婚姻,都须忠实地在法定簿册内予以记录。并须设去使非天主教的牧师,在他们的簿册内也登记与天主教结婚的事实。
主教团可在自己地区的范围内,规定一种统一的格式,依此格式,获得豁免法定仪式而公开缔结不同宗教的婚姻,在定簿册内予以登记。
11 至于举行不同宗教之婚姻的礼节,如果取之于罗马礼节经书,则当使用我们所公布的「婚姻举行礼规」,一方天主教,与另一方受过洗礼的非天主教结婚(39-54条),一方天主教与另一方未受过洗礼的人结婚(55-66条)。但若机缘偶合,天主教与已领受洗礼的非天主教结婚,由当地教长的同意,可用弥撒内举行婚礼的礼节(19-38条),但当遵守总则论圣体的规定。
12 主教团对于不同宗教之婚姻,以自己的权力有所规定,则当呈报教宗。
13 在司铎前,或在天主教六品及非天主教的牧师前举行婚礼,双方各行各的礼节是禁止的;天主教的结婚礼以后,再行别的宗教礼以再征结婚的同意,也是不许的。
14 地方教长及本堂神父,应该设法使天主教的配偶,及由不同宗教婚姻所生的子女,获得精神援助,使之满全良心的责任;并欢勉他们常把天主教信德的神恩放在心上,而且以实行来为它作证,「以温和,以敬畏,保持纯洁的良心」(伯前:三,16);他们还该帮助新婚夫妇培育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团结,如果双方都是基督徒,则这团结是建基于他们的洗礼的。为要达到这些目的,希望教长或司铎,能以坦诚与信任和其他宗教团体的负责人,建立友好的关。
15 教会法典第二三一九条所定的惩罚,已完全废除;已遭受惩罚者,则中止惩罚的效力,但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
16 当地教长能赐予不同宗教婚姻的婚效追认,但当遵守本准则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以及依法应守的条件。
17 在遵守这些准则上,如有特别困难和疑问,则当求解于教宗。
本手谕所公布各项,均坚定而有效,并命令于本年十月一日开始完全生效。
 
教宗保禄六世
一九七○年三月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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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6: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卷二 基督信徒的庆典 58. 混合婚姻与宗教的差异

    一般而论,天主教的婚姻男女双方都来自天主教的家庭,都是领过洗的天主教徒。天主祝福这样的婚姻,把它提升到圣事的尊位。但是,近年来,由於社会的变革,天主教徒与非天主教徒的结婚己经不是绝无仅有的了。

    天主教法典一向顾虑到这样的情况。它先区别混合婚姻和宗教的差异两种光景。混合婚姻是天主教徒和不属於天主教会的基督信徒之间的婚姻。这样的婚姻有了教会的许可,才可合法地举行。宗教的差异是天主教徒和不信天主的外教人的结婚,这样的结婚对教会来说,是无效的。要使它有效,必须向教会当局请求豁免与此有关的婚姻阻挡。不论是请求举行混合婚姻的许可,或请求豁免宗教的差异的婚姻阻挡,教会当局都要求当事人保证子女在天主教会内受洗,并受天主教的宗教教育。

    以上是现行天主教法典上的规定。现在我们要介绍《天主教教理》的解释。

    混合婚姻与宗教的差异的分别。

    《天主教教理》提到今日相当流行的混合婚姻和信仰不相同的婚姻说:

    1633在许多国家中时常发生混合婚姻的现象。那就是天主教徒与领过洗的非天主教徒之间的婚姻。对这样的婚姻,夫妻双方和他们的神长应该特别小心,予以注意。宗教的差异,那就是天主教徒与没有领过洗的外教人所结的婚姻,更需要格外注意,严重考虑。

    《天主教教理》对混合婚姻和宗教的差异提出不同警戒。

    1634男女双方隶属於不同的教会而愿意结婚,其困难尚易克服,只要双方都让对方知道自己所属教会的信仰,又彼此知道各自怎样实践对基督的忠实。但是我们也不应该把混合婚姻的危险估得太低。这是因为基督信徒的分裂,在目前还没有解决,仍可能在家庭中制造不和睦的条件。宗教的差异的危机自然更大了。信仰的不同,对婚姻观念的不一致,宗教观念又彼此不相同,特别对儿女教育更没有统一的主张,结果只能造成对宗教问题的冷淡和漠不关心。

    《天主教教理》援引现行的天主教法典上的有关条文。

    1635依现行的拉丁教会的法典,混合婚姻在获得教会当局的明文许可,才是合法。至於宗教的差异,必须先求得教会当局明文豁免婚姻的阻挡,才是有效。不论是请求许可混合婚姻,或请求豁免婚姻的阻挡,婚姻双方都必须知道并不拒绝婚姻的目的及其主要因素,天主教徒一方面还应记住子女的受洗和教育所做出的承诺。

    混合婚姻。

    《天主教教理》赞成在有些地区实行的大公性举行混合婚姻的办法。

    1636在许多地区,由於大公的交谈的盛行,有些有关的基督信友团体已给他们的成员拟定了一套为混合婚姻的共同牧灵措施,目的是在协助婚姻双方在信仰的指导下度他们的特殊情况的生活,使他们能随时克服在彼此所负的责任与各自对其所属教会所负的责任之间可能造成的紧张情势。鼓励他们发展他们共同的信仰,并尊重他们之间的分歧。

    宗教差异的婚姻

    最後,《天主教教理》劝勉生活在宗教的差异的婚姻中天主教徒的一方说:

    1637在信仰不相同的婚姻中,天主教徒的一方有一个严重的职分。圣保禄宗徒说过:「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为圣洁的,不信主的妻子也因弟兄而成了圣洁的」。不论对信天主的一方或对教会来说,如果圣保禄宗徒所说的「成为圣的」能导致不信天主的一方皈依天主,那正是最好的事了。真诚的夫妻之爱,谦虚而有耐心地实行着的家庭德行,不断的祈祷,是准备不信天主的终身伴侣归依和信仰天主的最妥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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