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有关反对堕胎的信条 一.生命的意义 (教理1703)人自受孕之初,就被预定要承受永远的真福。 (教理2258)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唯独天主是生命的主宰,自生命的开始直到生命的终结:在任何情况之下,没有人能够声称自己拥有直接毁灭一个无辜者生命的权利」。 二.犯者重罚 (教理2270-2272)人的生命,自受孕的开始,就应该绝对的受到尊重和保护。 自第一世纪,教会就对所有人工引发的堕胎,认定其为道德的邪恶。这教导没有改变过,也是不可改变的。 堕胎和杀害婴儿构成滔天的罪行。 教会对於这违反生命的罪行,按法典施予绝罚。「犯罪成立後」, 按法典所规定的条件,「凡设法堕胎而既遂者,应受自科绝罚」。教会并非有意减缩慈悲的空间,而是要表示此罪行的严重性,以及对无辜被杀害者、他的父母和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无可弥补的伤害。 三.天赋人权(包括胎儿) (教理2273)所有无辜者对个人生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人权不取决於个人,不取决於父母,也不是来自社会和国家的施予;人权乃属於人的本性,寓於个人之内,源自使他开始存在的创造行动。在这些基本权利中,应列出自受孕至死亡,每个人对生命的权利和对身体完整的权利」。
四.冷眼旁观堕胎,违反勿杀人诫命。 (教理2269)第五诫禁止对意图间接地引起一个人的死亡而袖手不管。道德律亦禁止拒绝对处在危险中的人伸出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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