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天主,拙文《中国教会与普世教会的共融合一》自二零一六年八月在香港教区报刊发表后,获得不少读者积极回应,从而激发我向国内外关怀中国教会的有识之士请教,再多作神学探讨。经过多月来的祈祷和反省后,我现从教会学角度就中梵交谈有关的几个重要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俾大家能多为中梵交谈祈祷。 核心问题:主教任命 就各方面的消息所知,过去一年,中梵双方代表频有接触,而且成立了工作小组,双方试图解决多年来累积的问题,其中首要解决的,就是主教任命问题;双方经过多轮交谈,已有初步成果,可望就主教任命的方式达成协议。根据天主教教义,教宗是决定主教人选的最后与最高当局。如果教宗在主教候选人的资格及合宜性上有最后的发言权,那么地方教会的「选举」就祇是「主教团」的「推荐」而已。 据闻,对于政府来说,祇要人选符合「爱国」标准,「爱教」与否不是政府最关切的问题。因此,我认为,这样的主教任命协议,不会超出双方目前正在有效实施的做法。 后续问题 中梵关于主教任命的协议,是中梵之间最关键与最核心的问题,也是双方关系正常化进程中的里程碑,然而绝不是终点。双方还需要在取得互信的基础上继续对话,耐心地一一解决尚存的棘手问题。双方几十年来积累的问题,不可能奢望一夕之间就全部解决。双方尚存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以下几项:第一,如何解决「爱国会」的问题;第二,如何处理违反教会法的七名「自选自圣主教」;第三,如何促使中国政府承认三十多位地下主教。中梵双方的关注不同,中国政府关心的是政治层面上的问题,而梵蒂冈则更多关心宗教与牧灵层面上的问题,因此摆在双方办公桌上的问题排序也不同。可以说,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需要双方在不相反自己原则及解决问题的诚意中协商。 「爱国会」的未来 不少关心中梵关系的人认为,如何处理「爱国会」将是一座立在双方面前难以跨越的高山;亦有教会人士对此表示担忧,指在中梵对话中没有提及爱国会的处理问题,认为罗马背弃了自己的信仰原则,其理由是爱国会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1]及这原则的具体执行措施——「自选自圣」主教[2]。因此,教宗本笃十六世指出这原则「与教会道理是无法调和的」,而该组织是「国家机构」与「天主教教义不相符」。[3] 我们或许可以将爱国会「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与「自选自圣」主教的关系表述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为理论,「自选自圣」为此理论的具体实践。其实,「爱国会」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和「自选自圣」主教行为均属于特殊政治环境与政治压力下的产物,根本不属于中国天主教会的本质与内在追求。中国天主教会中的两个团体,无论地上教会还是地下教会,均积极寻求和表达与普世教会的完全共融合一,因此在未经教宗同意下被祝圣为主教,也都事后努力向教宗解释原因并请求教宗的谅解与接纳。当然,在满足信仰的各种要求的情况下,教会也会以敞开的情怀,积极地宽免与接纳,并且很可能赋予这些主教教区管理权。中梵双方对话本身其实已经意味北京的天主教政策发生了改变,容许教宗在选圣中国主教职务上扮演决定性角色,没有「自选自圣」的「爱国会」已经不是过往的「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爱国会,而是成为严格按照字面意义理解的「爱国会」:一个「由全国天主教神长教友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爱国爱教的群众团体」。[4] 因此,我个人认为,爱国会的未来走向,可以专注于「鼓励神长教友为社会公益事业献爱心,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5] 七位非法主教的处理 中梵双方关系的另外一个障碍,是地上教会中七位自选自圣的主教(上文称八位,其中一人于2017年初逝世)。按照教会法的规定,这七位当中,有三位经已由教廷宣布处于绝罚之中,另外四位亦处于「保留于宗座的绝罚状态」。这七位主教既然是在政府官员的支持下不惜与圣座对抗而接受了自选自圣,甚至受到「绝罚」,对于教廷来说,接纳这七位非法主教的困难,首先在于他们「自选自圣」的行为严重触犯了《天主教法典》1382条的规定:「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而且,令教会处理这七位主教时更加棘手的是,七位非法主教中有人被指控有个人私德问题。 「自选自圣」与私德问题属于教会法的不同罪行,而且罪行的确凿性不等。「自选自圣」乃有目共睹的事件,罪行确定成立。而有私德问题的指控则需要更多显明证据。在中梵双方关系尚不稳定的情况下,教廷不可能派官员赴中国亲自查证,而且在此种事件上可能有赖中国官方机构的审查与确证,无疑需要大量时间。倘若教廷与北京同意将七位非法主教可能触犯教会法之行为分开处理,即首先处理非法祝圣的问题,之后再处理其他可能的违反教会法行为,这无疑是合适的。 赦免非法祝圣行为的前提条件乃非法祝圣参与者(祝圣者与被祝圣者)的「悔改」。由于非法祝圣行为本身是挑战教宗作为地方主教人选的最高与最后决定者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赦免非法祝圣行为的前提,就要求触犯法律者主动向教宗表达服从以及与普世教会共融的意愿,并且请求教宗给予赦免。据报导,这七位非法主教已经全部向教宗写信,表达对于教宗的无条件服从以及请求赦免非法祝圣行为所引发的处罚。由于有了这一基本悔改态度,教宗赦免非法祝圣之处罚的可能性非常高。不过有一点需要做出明确说明:赦免自选自圣行为带来的处罚不等于追认其教区管理权。是否授予教区管理权,则需要解决其他有悖于这一职位的要求,比如该教区是否已经有教廷任命的主教,或上述某些主教是否有伦理道德上的问题。祇有在信仰、伦理、教会法等各方面都符合主教这一职位者,方可被授予教区管理权。七位非法主教在上述诸多方面的资格尚需要中梵双方用更多时间与耐心进行鉴定。 促使地下主教被中方承认 中梵对话中尚需要处理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双方如何处理中国三十多位地下主教被政府承认的议题,当然,也包括被监禁的主教的问题。中国天主教会主教团的合法性在于,要包括整个中国教会的全部合法主教,而不是祇有其中一部分。因此为了组成一个合法且有权威的主教团,必须将全部地下主教纳入其中。这自然要求北京承认这些主教的主教身份及其对于教区的管理权。毫无疑问,罗马一定会提出此要求,然而北京愿意在多大范围内承认地下主教的主教身份与教区管理权,尚不得知,预料这将是双方今后对话的主要内容。 其实,地下主教议题并非是不可解决的死结,因为地下教会是特殊政治与历史时期内的产物,由于罗马与北京缺乏相互信任,因而间接使坚持教会原则的地下主教与政府之间缺乏互信。一旦中梵关于主教任命问题达成协议,则意味罗马与北京的相互信任已经达到一定的阶段,地下主教们将不再因为坚持信仰原则而被政府视为敌对者或不合作者,地下主教在政府眼中的整体印象将改观。再者,中国地下教会的主教其实都是爱国的公民典范,祇是由于自己对于天主教教义的理解与要求而选择了与地上主教不同的教会道路。近年来,政府对于地下教会的态度比八十年代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很多地下主教祇是不被承认其主教身份及教区管理权,大部分地下主教尚能从事基本的牧灵工作。相信随罗马与北京之间相互信任的加强,地下主教与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也会逐步建立起来。解决地下主教问题的关键在于地下主教本人与政府之间的互信,北京也许会要求地下主教明确表态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政策等;祇要政府不再要求「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以及「自选自圣」,这些对于地下主教来说丝毫没有问题,因为地下主教都会是爱国的好公民,而且也教导自己的教友如此做。相互信任的建立需要时间、耐心,更需要用行动来表达,我们需要给予圣座、地下主教与北京足够的时间来处理中梵关系中这一难题。 「等待全部的自由」抑或 「紧握必要的自由」? 经过多年的努力对话与交谈,中梵双方已经就主教任命这一关键问题达成共识;此协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前面分析指出,中梵关于主教任命之协议的达成,将是1951年之后双方关系的里程碑,在此协议基础之上将会逐步解决「爱国会的未来」、「地上非法主教的合法化」、「地下主教获得北京政府承认」、「中国天主教会主教团的成立」等问题。自此之后,中国天主教会将不再有地上和地下两个教会团体分庭抗礼;反之,这两个教会团体将会逐步在法律、牧灵、情感等方面慢慢走向和解与共融。中国天主教会将齐心协力在中国大地上传播基督的福音。 不过,对于中梵协议的达成,也有一种不乐观的声音。它指出,天主教问题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是和其他的民族和宗教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政府不会也不可能撇开其他民族和宗教的问题而单独解决天主教问题,比如西藏问题、新疆问题、民族自治问题等等。如果中国政府没有拿出全盘解决这些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方案,则很难单独就天主教问题与梵蒂冈达成实质性的协议来保障天主教会的宗教自由,因此,中国目前社会环境及政治气候似乎仍未能显出保障和落实宗教自由的真正迹象,比如:信仰传播的自由、兴办教育的自由、教产仍未彻底落实。即使中梵达成协议,这样的协议也无多大意义,因此,宗座不必急于求成。 上述的说法有需要商榷的地方。首先,中国天主教信友的宗教自由的确与整个中国社会的自由与实践有关,中国的普罗大众所享有自由的提升的确有助于中国天主教会信仰自由空间的扩展,然而将天主教的问题与西藏、新疆等问题相提并论并不恰当。天主教会在中国遇到的问题与西藏和新疆问题有极大的不同。西藏与新疆并不是纯粹的宗教自由问题,更多是某些分离主义者追求分离与独立的问题,是对于国家领土和主权范围的认知与民族关系的认知的问题。中国社会的民主化或许会在某种程度上让某些分离主义者追求分离与独立的愿望减弱,然而并不会从根本上消失。西方国家如西班牙、苏格兰、北爱尔兰等并没有「自由」问题,然而同样存在者民族分离主义,也同样存在恐怖主义攻击。天主教的问题并非领土与主权问题,中国的天主教信徒是爱国的好公民,没有意愿从事政治活动,不会威胁政治与社会稳定,中国的执政者对此也完全明白,因此不会将天主教的问题与西藏和新疆问题放在一个层面上处理。中国的天主教信徒也不应将自己与西藏和新疆等问题联在一起。因此,断言中国天主教会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中国是否能够解决西藏与新疆问题,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中国天主教会作为宗教团体,其旨趣并非是政治性的,没有任何政治性抱负,无意代替政治社团来参与和推动中国社会的政治进程,其所追求的是在中华大地上生活与传播自己的信仰,因此圣座与中国天主教会关心的乃是否有足够的信仰自由空间以实践自己的信仰。由于天主教会的特殊制度——圣统制,天主教会在中国面临的问题与其他宗教相比,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似之处是中国所有宗教(包括天主教会)在信仰传播的方式、兴办教育、落实教会财产等方面都缺少足够的自由空间。然而,与中国的其他宗教相比,天主教会还面临一个具有天主教特色的问题,即主教任命问题,但这个问题在其他宗教并不存在。在过去,由于北京对于圣座缺少信任,不允许圣座任命中国天主教会的地方主教,而推行了「自选自圣」主教政策。这一点是中国的其他宗教所没有的问题。北京处理天主教的这个独有问题并不会牵涉其他宗教,不会改变北京对于其他宗教的具体政策。这个问题正是教廷与中国的天主教会急切渴望解决而其他宗教却毫不在意的问题。因此,将天主教的问题与其他宗教的问题混淆在一起,视之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亦没有道理。 与其他方面的「自由」相比,「教宗任命地方主教的自由」乃天主教从其基本教义出发而坚持的信仰自由内容,如果缺少这一点,中国天主教会将不是本质意义上的天主教会。至于传播信仰方式的自由与兴办教育的自由的缺乏,以及落实教会产业的限制等,并不会对中国天主教会的本质造成威胁与伤害,更不会令中国天主教会不成为天主教。 现在北京愿意与圣座在主教任命方面达成协议,让中国天主教会虽然暂时没有「全部的自由」,然而却享有「必要的自由」,让中国天主教会维持自己的天主教传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天主教会。难道圣座任命主教的自由,不是「真正的宗教自由」?难道中国天主教会由于中国政治大环境的原因暂时不能在信仰传播方式上享有全面的自由、不能兴办学校、教会的财产不能全部落实,就要中国天主教会再长时期等待下去,要圣座放弃与北京现在的协议?纵使放弃现在「必要的自由」,也不会让我们拥有更多的自由,而带给教会的结果会是全部自由的丢失。摆在我们面前的选择是:或者我们现在拥抱「必要的自由」,成为一个不完美然而却是真正的教会,然后在希望中争取「全部的自由」,走向完美的教会;或者我们放弃「必要的自由」,然后一无所有,在希望中等待不知哪一天到来的「全部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天主教会应该何去何从?教会的伦理原则其实已经告诉我们答案:两权相害取其轻。因此,在教宗方济各推崇的健康现实主义原则指导下,中国天主教会应该选择的道路其实已经一目了然了。 二零一七年一月廿五日 圣保禄宗徒归化日 注 释 注一:《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2004年7月中国天主教第七届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三条,载于《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2004年公布。 http://www.sara.gov.cn/zcfg/qgxzjttxgjgzd/6427.htm 注二:《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载于《中国天主教》网站,2013年公布。http://www.chinacatholic.cn/html1/report/1405/570-1.htm 注三:教宗本笃十六世,《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天主教会的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度奉献生活者及教友的信》,2007年,第7号。 注四:《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2004年7月中国天主教第七届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二条,载于《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2004年公布。 注五:《中国天主教爱国会章程》(2004年7月中国天主教第七届代表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四条,载于《国家宗教事务局》网站,2004年公布。 __________ 撰文:汤汉枢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