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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切统治者都由天主设置?|教宗若望23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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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 06: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出处〖微信公众号:银色地平线〗(点击关注)

教宗若望二十三世《和平于世》通谕摘录

权威的需要;它的来源出自天主人的社会,如要它能有秩序,有丰硕的效果,就必需有拥有合法权威的人来维护社会法制,并尽力谋求全民的公共利益。而他们的一切权力乃得自天主,一如聖保禄所说:「无一权力不来自天主」。聖金口若望曾将此名言加以申述说:「你又要说甚么?是否一切治人者都由天主设置?不,保禄将回答你说:这不是我所要说的;我所要说的,不是持有权力的个人,而是论权威的本身。合法权威的存在──不拘其为发号施令或服从命令──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出乎天主上智的措施」(简而言之:并非持有权威者来自天主,而是指权威的存在本身来自天主)。因为天主造人,既造而为合群性的,则无一社会「能够存在,除非有一人作为首领,出而有效地推动督导,引人趋赴共同的目的;人的一切团体,都需要有统治的权力:此权力一如社会的本身,乃出乎天性,亦即出自造物主、天主」。

然而,权力并非漫无法律制裁的;反之,它的有权发命,都应合乎正直的理由,它的命令的拘束力乃出自伦理秩序,而此伦理秩序则以天主为始源,亦以天主为目的。职是之故,前任教宗庇护第十二世曾以下列数语训示说:「动物界的绝对秩序,及人的终向──具有自由意志,为义务的神聖权利的主体,为人类社会之始、之终的人所显示的终向──都视国家为一需要存在、且应具有权力的团体;舍此权力,则团体便不能存在,亦不能生活……按照理智的推论而尤以按照信德的指示,万物间普遍而绝对的秩序,不能不出源于天主,有位格的造物主;故政府权威之得以存在,乃因其分享天主的权威」。

权力,如果只建立于威胁之上,或只以惩罚作恐吓,以赏报为诱饵,则绝对不能有效地推动公共利益;即偶尔做到,亦绝对不合乎秉有自主、具有理智的人的尊严。权威乃是一种伦理力量,为此治人者首先应唤起人民的良心,就是说应使他们负起为致力全民公共利益的人人应有之责。然而,人人在天赋的尊严上,既都一律平等,则无人能在他人内心深处加以行事的约束力量:而这点惟有天主始能做到,盖惟有天主能洞察人心的稳秘,而判断人心稳密的决定。

故人类的一切权威,只有在与天主的权威相结合并分享天主的权威时,才能约束他人的良心。

如能遵守此一原则,则国民的尊严乃可保全,因人之服从政府权威,并非服从人,乃是尊重万物的创造者上智的天主,是祂令人按其制定的秩序,遵行人间相互的关系,吾人并不因对天主致以应有的尊敬,而受屈辱,反之,吾人正因此而得提升,而成高贵,因为「奉事天主,就是为王」。

国家的权力,既如上述,乃由于伦理秩序的需求,并出自天主,故治理国事者,如订制法律,颁发命令,有违伦理秩序或天主意旨,则其法律或命令,绝无约束国民良心之力。因为此时,人应服从天主,而不应服从人,并且,在此情况中,法律本身已失去其存在价值,而沦为压迫人民的工具,如聖多玛斯所说:「人间的法律,如要它有法律的本质,则其订制必需合乎理性,从而显而易见的必由永\u001a律演绎而出。如果它悖乎理性,则人就称之为不公道的法律,它亦因之失去法律的本质,而成为暴力的工具」。

然而亦绝不因权力来自天主,而以为人已无权选择治理国家的人员,或无权制定国家的体制,或无权订制有关行使权力的条律和界限。因此,我们所陈述的道理,适合于任何形式的真正的民主政体。

政府存在的理由乃为实现公共利益任何个人,任何中间性的团体,都应在各自范畴内努力谋求公共的利益。因此他们应在不损及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谋求自己的福利,并且该按照政府依正义法则、在其权力范围所订制的法令,而为着同一目标,供献其人力物力。拥有政府权力者其所命行使之事,不独事情本身应为善,且应切实为有关公益或至少是导向于善之事。

然而,政府官员的职务既纯为公共利益而设,则他们为公益而订制法规时,自应恪遵公益的真实性质,并配合当时的实际情况。

公共利益的基本性质每一民族所具的固有特征,应视为该民族公益的因素;然而这些特征并非公益的全部。因为所谓公益,它既深深结合于人的天赋本性,倘如要在它的基本性质上作一学理的定义,或根据历史作一全面的叙述,则舍去「人」的观念,便不可得:因为公益是属于人类本性的一个基本因素。

再者,既称谓公益,则在其本质上必需所有国民都能分享,纵然,按照各人的职业、功绩、身分而有各种不同的分享方式。因此政府官员应致力为全民的利益而服务,不得偏私于个人或社会的某一阶级;一如教宗良第十三世所说:「政府既为全民的公共利益而设,则绝对不许只谋一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但是,正义和公平有时需要治理国事者特别关心弱者,因为他们大都缺乏保障自己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能力。

此处我们认为应忠告吾子女者,公共利益应及于人的整体,即包括肉体和心灵的需要。因此政府为谋公益应有适当的政策,俾能尊重各种事物的价值等级,谋使国民获有肉体和心灵合度的利益。

这些原则与我们在「慈母与导师」通谕内所申述者完全相合:公共利益应及于社会的各阶层,使人得以更完善更顺利地达到成全的境界。

人,是以肉体和不死的灵魂所组成,则在此暂时的生命过程中,不能获得一切需要的满足,亦不能获致完备的福乐。故为求致公共利益的一切方法和措施,不惟不可有害于人的永生,且应对它有积极的帮助。

政府对于个人权利及个人义务的责任在我们这一代,公共利益既特着重于保障人的权利和义务,则当政者的主要任务一面应是使人的权利获得承认、尊重、协调、保护和发展,另一面使每个国民能更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保障每个人神聖不可侵犯的固有权利,并设法使每个人都能易于善尽己责,此乃每一政府的主要责任」。

因此,设若政府不承认甚或侵害人民的权利,则不独它本身已有失责职,而它所颁的法令亦失去一切效力。

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及其有效保障政府的主要责任乃为适度协调人民在社会相处间的各种权利,使人在运用自己的权利时,不致违害他人的权利,或只想享受权利而阻碍他人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此外并使每人的权利都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如受到侵害,则应使它恢复原来的完整性。

政府增进个人权利的责任政府应尽力设法造成一种环境,使每一人都能易于保障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政府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事措施不当,则人民间的不平等,尤其在我们这一时代,势必广泛、加深,以致人的基本权利及其相对的义务都将失去凭依。

因此当改者(校按:应为当政者)应殚精竭虑,促进经济及社会的进步,并使主要的公共事业能配合国家的生产机构而发展,例如人民公路保养、交通工具货物交流、饮水、住宅、公共卫生、教育、协助宗教生活、促进康乐活动。此外又需设法举办保险措施,使在遇有任何灾害,或在家庭负担加重时,不致缺乏为度一相称生活之所需。政府尚应努力促使有工作能力者能获得相称自己能功(校按:应为能力)的工作;按正义公平的法则给予相称的工资,并使劳工在生产机构中,体味到自己工作的责任感;此外又当设立各种中间性团体,俾使国民的社会生活日益丰盛而舒适;最后并使全体国民都能获得合乎本身程度的学术教育。

在政府干预行为的二种方式中应有平衡全民的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在协调,保障人民权利及增进人民权利之间,具有明确的平衡,勿使少数人或社团获得特权,而在国内造成特殊阶级;但亦不得因强调保障全体人民的权利,而产生无理的障碍,以致削减人民的权利或使他们无法行使权利。「然而有一原则,必须常常记住:即国家对经济问题的措施,不论如何广泛,且深入团体各部分,但对于个人在行动上的自由权,不独不应加以束缚,且应予以提高,使每人的主要权利,都能一律得到有效的保障」。

政府应向着这个平衡的目标多方努力,务使人民在社会生活的各阶层,不独能安享权利,且能易于履行义务。

政府的组织及其作用

国家究以何种政体最为适宜,或按何种组织形式更能善为行使其立法、行政、司法的职权,这是一件不可能笼统决定的事。

因为事实上为决定一国的政体及其行使职权的方式,必须顾及每一民族的特殊情况及其时代背景:盖二者因时因地而变化。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政体,如能基于三种权力的分界,以适应政府权力的三种主要任务,乃为最符合人性要求者;因为在此政体之下,不独政府的职权,即普通人民与政府公职人员间的关系亦都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人民对于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亦由是而可获得保障。

然而,为使这种法治体制能产生实益,政府应以适当的行动及方法善尽自己的责职,按照国家实际的情况以解决所遇的一切困难。为达到此目标,立法机构,不论实际情况不断的演变,总不得忽略伦理秩序、宪制法则,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构则需要熟知所订法律,审慎权衡情况,使凡事都能普遍按法执行;司法机构于判断时,则应公正无私,不受任何一方的威迫利诱。国家的真正秩序,不独需要中间性社团,并且需要每个国民,都能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上──不论是有关私人间,或人民与政府官员间之事上──获得法律有效的保护。

法制与良心

无疑的,国家的法制若与良心取得和谐,并配合当地政治意识的程度,乃是一个实现公共利益的基本因素。

然而在我们这一时代,社会生活如此千变万化,错综复杂,且又机动活跃,法律条文虽具极智卓见,往往亦显不足适应事实之需要。益有进者,个人与个人间的关系,个人或中间性社团与政府间的关系,或一国内各级机关彼此间的关系,往往都能产生错综艰难的问题,以致不能在法律条例内找到明确的予以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政府如要保持法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为社会生活的主要事务而服务,而同时又要合乎当前的生活习惯和法律解决种种新的问题,则必须正确认识自己职务的性质及其界限,并应心地正直、廉洁无私、判断明确、意志坚强、敏捷而客观地审断具体事理,坚决而勇毅地采取必要行动。

国民参与政治

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治,乃为出源于人性尊严的权利之一,但参与的方式则应配合其国家的当前形势。

人民既可参与政治,则他们自有很广泛的服务园地。以参政者与人民接触及交换意见的机会加多,则他们对于为公共利益能做的事,也认识得更清楚。其次,参政者既按时新旧交替,则能防止政府衰老,而使社会常能新陈代谢活力充沛。

时代之征象现代国家的政治组织,都有以下几个倾向:第一、将人应有的基本权利,以明确而清晰的条文,制成一种人权宪章,并将它纳入国家的宪法,作为宪法的一部。

第二、在宪法内制成法律条文,规定执政官员产生的方式、相互间的关系、各职权的界限,以及行使职权时应守的方式。

第三、制定权利和义务的条文,明白规定人民和政府间的关系;并详细规定政府主要的职责,乃为承认、尊重、协调、保护并促进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另有一种理论,主张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宪法的约束力、政府的权威等,出源于个人或社会团体的意志,一如其最初而惟一的渊源;此乃一种不能证明的理论。

然而我们所指出的这一理论,却亦证明了这一现象:即现代人民已逐渐感觉他们自身的尊严,因而乐于参与国家的政治,并要求国家的法律保护他们神聖不可侵犯的固有权利。更有进者,他们并要求政府须经宪法制定的程序,始能获得合法权力,政府的权力亦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始得行使。
发表于 2018-5-2 08: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统治者应该都是出于天主的圣意,但统治者的行为就不一定是天主的圣意:就像我们人一样,所有人的形成都是出自天主的圣意,但是,人的行为不都是天主的圣意;因为天主不强迫人,给了人理智。意志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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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 17: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谬论不值一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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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15 1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平在天主教徒之中,也不受待见,原因就是他的精日令人厌恶,令中国的天主教徒感到可耻。什么是精日?“精日”是“精神日本人”的简称。这些人,崇拜日本达到了仇视中国人民、仇视中华民族,甚至以身为中国人为耻的地步;他们将日本视为“理想国”,甚至不遗余力地为日本军国主义的累累罪行“洗地”,为汉奸汪兆铭哭爹喊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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