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礼仪改革
特利腾大公会议的教长们在礼仪改革方面不外修改以往教会在十二、三世纪所用过的弥撒经书和日课,例如圣碧岳五世(一五六六-七二年)所刊出弥撒经书(一五六八)和日课(一五七○),主要是以英诺森三世的弥撒经书和一二二三年方济会所用的日课为主而集其大成,但没有很大的改变。
碧岳五世改革罗马弥撒,正如他在Quo Primum宪章中所说的目标是「各位教宗的标准和礼仪」。这就是所谓的「碧岳五世弥撒」的特征。
但到了廿世纪,尤其是梵二时代,礼仪有很大的改变,它不只是保存良好的传统,更使信友们能积极地参与一切礼仪。
梵二不只注重弥撒经书和日课的修改,更涉及其他的礼仪书和圣乐等。尤其是强调所有的信友们该完整地、有意识地和主动地参与一切礼仪。特利腾大公会议没有做到这一点,因为受到了一些限制(参考Cheslyn Jones: The Study of Liturgy p. 243)。
这是特利腾与梵二的异点之一。
丙、教宗与主教的合作
在特利腾大公会议之前,主教有权搜集他们自己的礼仪和经书、礼仪按各地的风俗习惯而行,地方的主教有权规定礼仪事项:例如安弟约基的主教圣依纳爵说:「圣餐的仪式在主教领导之下是合法的,因为主教在哪里,教会就在哪里」。二世纪之后、味多教宗(一八九-九九年)所规定罗马主教的最高权利,为整个教会所公认。
按照特利腾大公会议的构思,一切礼仪事项均由罗马宗座处理。这也是教宗碧岳五世,格来孟八世和保禄五世的意思。尤其是自从一五八七年后,席斯笃五世(一五八五-九○年)创立圣礼部后,一切皆由圣礼部负责。「罗马所说的,一切都决定了」(Roma Iocuta, causa finita)的谚语,代表特利腾大公会议的惟一无二的精神。凡圣礼部所规定的一切礼仪事项,各地教会均要绝对服从。教会法典也说:「只有宗座负责批准礼仪书」(第一二五七条)。
但自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保禄六世颁布「牧职」(Pastorale Munus)亲笔谕书之后,情形大为改变。教宗一方面给与主教们不少权利,另一方面也给他们在礼仪方面的独立性,即可在自己教区内规定一些礼仪规则。「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管理礼仪事项,也属于合法组成的各地区性的主教团权下」(礼仪宪章第22条)。
在实际的牧灵方面,梵二也说:「尤其有关施行圣事、圣仪、游行、礼仪语言、音乐以及艺术的适应权力,由地方教会负责管理」(第37条)。
教会不该是君主专制,而是民主团体管理。所以教宗和主教团互相合作的精神,的确是梵二的特色之一。
丁、多元性
特利腾大公会议在礼仪方面强调它的惟一性。碧岳五世的弥撒经书和日课是要普世教会遵守。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惟一性的功效。因为它代表教会的惟一性。
这种惟一性是当代社会所倾向的。因为在当时的欧洲君主,都有「惟我独尊」的态度,例如法国的路易十四世曾说:「国家即朕」。教会受到当时社会的影响,而主张惟一是很自然的。
可是到了梵二时代,若望廿三世(一九五八-六三年)打开窗户的精神,使教会在各方面,尤其在礼仪方面,走向多元性的发展。例如在论东方礼仪时,它说:「慈母教会以同等的权利和地位,看待所有合法认可的礼仪,愿其保存于后世,从各方面得以发展」(礼仪宪章第4条)。
它又说:「地方教会应仔细慎重考虑,关于此事,在各该民族的传统与天赋之中,何者可适宜于敬天之礼」(40条)。
「大家应明白,为了忠实地保存基督传统的完整及促成东西方教会的和好,对于东方教会极丰富的礼仪和祖传,予以了解、敬重、保存和发挥,将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大公主义法令15条)。
所以从梵二的文件中,我们可看到教会内的多元性(Diversity within unity)。这种多元性的现象,是一件必然而且是有益的事,因为它既可弥补各种倾向的美中不足,又可纠正彼此间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