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教会的宗徒性主要就是:忠于宗徒的教导,忠于启示信仰的整体。在较静态的传统说法中,此信仰整体被视为「信仰宝库」(deposit of faith)。在教会内,透过教会,宗徒的教导在圣神的光照下流传下来。圣神忠于基督的启示(若十六13~14)领导教会,亦即领导那些继承宗徒职务作真理导师的人。正如初期教会是聚集在宗徒及其训诲上,后来的教会倘若也要如此站稳,便须忠于他们的继承人及其训导了。
(三)教会训导权的本质及功能:
(1) 宣传启示信仰的整体:这是所谓平时及普世训导权(ordinary and universal magisterium)。宗徒继承人的训导权是对天主圣言的一般服务。但天主圣言却不是直接向他们启示,这启示是早已在最初的见证人服务期间已经完成了的。
(2) 在特殊的需要时,用隆重的方式诠释及定断信仰:这是所谓的特殊及不可错的训导权(extraordinary and infallible magisterium),这种功能经常被误解。有人可能还以为当天主教会运用这种功能(如诠释圣经的意义)时,便是把天主的话附属于人的话。对此误解必须重申:训导权的权威是相对于天主启示的权威。因而当教宗或主教在大公会议中用特别隆重的方式来宣布及定断某一种道理为「信理」时,他们并非创造新的启示,而只是以人的语言不可错地表达教会对天主启示的理解而已。事实上,在圣神领导下,教会不能宣布任何相反天主启示的道理。再者,人间的话常常是不足够的,因而只好听候补充及完成。
(2) 第二对象(或称次要对象secondary object):本身并非启示,却与启示紧密相连的真理,因而其定断为保持信仰的整体性而言乃不可或缺者,便是训导权的次要对象。相信训导权能够不能错误地定断这些真理,虽非信理本身,却是在神学上确定的看法(theologically certain opi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