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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乱不堪的中国宗教——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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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3: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人参果 于 2012-7-15 13:52 编辑

方丈的400万遗产,是归他女儿还是归寺院?


云南玉溪市灵照寺方丈遇害后留有400多万个人存款,其女儿和寺院就遗产归属打起了官司

2010年1月26日,住在云南玉溪市红塔区菜园街大悲普度寺的方丈释永修被前来投宿的两名男子杀害。案发后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释永修存有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的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张译云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不过该要求被灵照寺拒绝。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围绕僧人子女有无继承权以及释永修的巨额存款来源展开了激烈辩论。

僧人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

释永修被害后,张译云曾多次到红塔区民宗局和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协商,要求继承父亲遗产,但均被拒绝。于是,在今年1月16日,她一纸诉状把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把此案件列为“阳光司法工程”案件,于昨日早上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上,被告辩称,僧人与出家前的俗家亲属不存在任何关系。佛教在中国已有2000多年历史,形成了传统的丛林规制和习惯。释永修出家数十年,实际上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原告与释永修称呼只是方丈与施主,并非父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僧人出家即与其俗家亲属脱离了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灵照寺除对释永修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费均由寺院支付。因此,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亲属关系,释永修被害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时曾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交给了原告,这说明公检法三机关都认可原告与死者有近亲属关系。因此,原告的近亲属享有继承权。

原告代理人还表示,根据国家民法等法律规定,僧人已具有普通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信仰宗教的僧人也是中国公民,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僧人可以享受超越一般公民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根据继承法,其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财产

法庭上,原告称,财产属于释永修个人名下,被告则认为该财产不属于释永修而属于灵照寺所有。被告表示,灵照寺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庙的经济来源是信徒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捐赠,僧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其所用和所持有的财产属于寺院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

而释永修在寺院方丈、会计、出纳和管委会主任4种职务一肩挑,无视国家宗教法及市区两级民宗局对财务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来把寺院的社会捐款等经济来源以个人名义存在自己名下。从这些情况可以看出,原告所诉的财产属于灵照寺所有。

释永修的原妻涂女士介绍,前夫出家为僧后,平时常回家看望女儿,一直在尽父亲的责任,但她也无法解释前夫巨额存款来自何处。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生活新报》

玉溪人辛应恒生于1947年,1979年,毅然与妻子离婚到昆明筇竹寺出家,法号为释永修。当时,其女儿只有2岁多。1990年,释永修被聘为玉溪市著名寺庙灵照寺的住持,2005年升为方丈。

2010年1月26日夜间,吴雄和瞿永涛到大悲普度寺释永修住处要求投宿。凌晨2时许,趁释永修熟睡,吴雄二人用绳索将其勒死,并抢走5000元现金、一部银白色摩托罗拉手机和一些随身物品。当地警方不久便抓获了犯罪嫌疑人。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判决,吴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瞿永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2/0628/02/8526NK3N00014AED.html


发表于 2012-7-15 14: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哟,400万存款,扎这么多。方丈真有钱,也喜欢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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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5 1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他是“放账”而不是方丈,如果是真正的方丈的话就应该有无我的精神,不应该有如此庞大的个人财产,其财产应该是寺院集体所有,我看在中国现今的寺庙方丈可是很有玛尼的CEO。中国所有的政府宗教都被钱淹没了,因为中国整个社会都在追求经济发展,连宗教也变色了那是中国的特色是中国的独有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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