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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赋人权 >你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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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03: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赋人权:
所谓天赋人权,实际上就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就已经享有的权利,所以也有人直接把它称作自然权利。相比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权利,它不受人间任何意志或权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根本准则。
渊源
天赋人权学说最初的渊源是13~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的人文主义,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实际上,人文主义就是以个人为核心,以自由、平等为基点的人道主义。它以唯心史观抽象出来的人性论,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明确地阐述了“天赋人权”,认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 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进一步的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笛卡尔在其《方法论》的开头就断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天赋的,平等的,并认为这种理性是人类的最终依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随处可见“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影子。
简介
天赋人权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亦是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主张放弃全部权利;洛克主张放弃部分权利,如惩罚他人的权利;杰佛逊主张保存全部权利,缔结契约,成立国家,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天赋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主权者。天赋人权指导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其理论观点也被载入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去。

19世纪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孔斯坦、奥斯丁、梅因、边沁、密尔、狄骥等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对天赋人权说做了否定。革命导师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肯定天赋人权说积极作用同时,明确地指出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它是一定社会的特有产物,是受一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制约的。离开一定的经济和阶级关系,谈论所谓的“天生”的、“固有”的权利,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发展
“天赋人权”观念的起源与基督教的教义有关。基督教认为,人是神(造物主,上帝,天)创造的,神按照祂自己的样式造人,因此,人是神圣的。神造人的目的,是叫人荣耀神。神造人的同时,也赋予了人管理万物的职责。再者,由于每个人都是神创造的,所以,在神的面前,人人平等。由此演绎出了人权的基本观念:
人是神圣的,是应当受到尊重的,是不可侮辱的;
人是神创造的,故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等基本权利;
为了荣耀神,为了管理万物,人有寻求发展、接受教育、选择管理者(政府)等等的权利;
人的权利是神授(天赋)的、生来俱有的、而不是另外某人赋予的;
在神面前,每个人的人权都是平等的。
“天赋人权”的观念第一次被文字清晰地表达出来,是美国的《独立宣言》。两百多年前,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通过的《独立宣言》,铿锵有力地宣告:“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独立宣言》指导了美国的独立战争,创建了长治久安的民主制度。

人权具有普遍的意义,道理不言自明:人都是造物主创造的,任何人,不论肤色、性别、国籍,对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需要毫无二致。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在论及人权时,都强调人权“天赋”和“不可转让”的概念及人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人权的价值,恰恰就在它的普遍性和绝对性。人对人权的需要,犹如生命需要水、空气和阳光一样的普遍和绝对。

所有人都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使人具有追求人生尊严的能力,这些权利不是任何政府的恩赐,而是应受到所有政府的保护。建立在公正、容忍、尊严和尊重基础之上的自由,不分民族、宗教、政治从属或社会地位,使人们能够追求这些基本权利。人的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它们存在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等人生各个方面。其中最为人们普遍接受的是:所有人应该有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以及独自地或在和平集会中表达这些观点的权利。自由社会创造“思想的自由市场”,使人们能够就各种问题交换意见。

所有人应该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政府应制定保护人权的法律,司法系统则应使这些法律对所有人平等有效。免遭任意逮捕、关押和酷刑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即便对执政党的反对派、少数族裔、甚至哪怕是刑事罪犯亦是如此。专业警察队伍在执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尊重所有公民。

在多元民族的国家,宗教少数派和少数族裔应能自由使用自己的语言和维护自己的传统,不必担心受到多数派的责难。政府应该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承认少数派的权利。所有人应该有机会工作、谋生和赡养家庭。儿童应该受到特别保护。他们应至少受到小学教育,得到应有的营养和保健。为维护人权,任何自由社会的公民都需保持警惕,并通过参与各种活动,确保政府始终对人民负责。

一个人为自己争取人权,比较容易理解,但维护他人、尤其是维护与你观点不同者的人权,维护你的政敌的人权,是不容易做到的。然而,这正是人权意识的精髓,做不到这一点,就不能说人权获得了保障。伏尔泰说,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讲话的权利。伏尔泰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评价
“天赋人权”观作为资产阶级上升时期提出的人权理论,代表了新兴的生产关系和新兴阶级的利益。它在理论上倡导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否定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和压迫的理论武器,具有历史进步作用。

“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

“天赋人权”观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使“人”拥有了自由平等的权利。在奴隶社会,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根本不被当作“人”,而是被当作主人的“物”;在封建社会,广大农奴虽然被当作“人”,但却是“主人的人”,他们对封建地主存在着政治上和经济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仍然没有自由和平等可言。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观的提出和确立,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使资产阶级摆脱了封建的政治束缚,建立了本阶级的自由平等;另一方面也使广大劳动群众摆脱了狭隘的封建经济关系和政治桎梏,在政治上和人身上获得了一定的自由和平等。这相对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来说,无疑是生产方式的进步和“人”的地位的提高。

“天赋人权”观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长足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楼主| 发表于 2012-8-24 03:31:06 | 显示全部楼层
1966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即“国际人权两公约”)。它对“宣言”的缺陷进行改造和超越之后,最终实现基本人权定型化。1977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第105次全体会议通过了32/130号决议《在联合国系统内增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切实享受的各种可供选择途径、方式和方法》(即“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案”),明确了一切人权和基本人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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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5 11: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权和主权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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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9 05:15: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怀阳 发表于 2012-8-25 11:55
人权和主权同等重要。

国家利益高于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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