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一方 发表于 2012-8-2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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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法典》0908 禁止天主教司铎和未与天主教会完全共融 ...
在共祭的问题上,教宗给出了必需遵守的先决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并在段末,又用“只要这种认可和关系没有违背不可背弃的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来重申了先决条件。足见教宗对先决条件的重视!但回过头来看,先决条件也是验证是否是天主教的标准,不应该成为信仰者的一个困难或绊脚石。应该人人都可以做到才对!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有些人打着“忠贞”教会的旗号,排除异己,号称自己才是“正统”的教会、是“纯”中“纯”!在教宗《牧函》没有出来之前,高呼口号:我们坚决听教宗的!而教宗的《牧函》出台以后,又以“维护教会利益”( “一会一团”不也说是为“维护教会利益”)等等为借口,千方百计的为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指责《牧函》,断章取义的理解《牧函》,就是不服从《牧函》!参照先决条件:“就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验证你自己:“做法符合吗?”
先决条件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宣认同一信仰”
2、“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
第1点在教会内几乎都可以做到,对于重新宣认信仰来说,好多人认为不就是重新念一遍《信经》嘛!但在操作的过程中对于不同团体的共祭者来说,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后续问题及纠纷,就不仅是要念,而且要对誓词签字!因为按照中国人的理解方式:口说无凭,画押为证!并且,见证者也应该签字。
“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就必需用实际行动来证明,因为“共融”是动态的,所以:这其实是要用共融的行为不断的回应教会的一个持续过程!
这里也可以参照按照教宗的指示并参照国内主教的三种情形来看待:
1.被迫秘密接受祝圣的,忠于教会及教宗的。是满足先决条件的,完全可以!
2.事后追认的及没有公开身份的,是否满足先决条件?这要看他是否愿意“必须在短期内公开其已合法的主教身份,并不断地表现出与伯多禄继承者完全共融的明显行为。”如果愿意“并不断地表现共融的明显行为”,就可以。否则,其它问题都可以谈, “共祭”问题,免谈!有诸多人士以为:只要教宗认可的主教就是共融的主教!其实,是误解了“认可”和“共融”之间的差异!“共融”是动态的,要用行为来表达!
3.自选自圣的,还没有满足先决条件,一切免谈!
另外,对于教宗讲的:“即使他们是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体制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的”。 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教宗在本章节是站在“共融的教会”的立场上来谈论如何与官方团体的神职共融的问题。
这句话我反复阅读,希望弄清教宗的本意。“政府认可或是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体制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的”其中包括了两个部分,用“或”这个词来区别:1、“政府认可”。2、“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体制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的”。看来教宗是将“政府认可”和“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体制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的”看成2个概念:“政府认可”应该是第八节里提到的“政权当局的认可”的范畴(属于当局认可其主教身份的范畴)。而“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体制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的”,应该是另一个范畴。
“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体制无关的机构保持关系的”其中“与国家建立的、与教会体制无关的机构”应该是前文教宗说的“那些被贯以天主教会生活主要责任者的机构”。按此理解,就应该是:“一会一团”。替换过来就是:“与一会一团保持关系的”。
问题的中心是:“与一会一团保持关系的”神职是否就是“一会一团”?所以,焦点就在“保持关系”四个字上。保持的意思是:维持(原状),使不消失或减弱。关系的意思是:人和人或人和事物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保持关系”就可以解释为:人和事物之间维持着某种性质的联系。在这一句里就是:与一会一团维持着某种性质的联系。答案就应该是:“与一会一团保持关系的”并非就是“一会一团”,只是说他们之间维持着某种性质的联系。个人理解:教宗是将官方团体中的神职区别来对待的:有加入“一会一团”的神职和没有加入“一会一团”的神职。
在这一句之后紧接着教宗给出的的指引是:“只要这种认可和关系没有违背不可背弃的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不仅是对先决条件的重申,更是指出:只要是遵守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为前提,是可以和没有加入“一会一团”的神职共祭的。而加入“一会一团”的神职呢,教宗说了“是无法调和的”,还能共祭吗?绝对不能!
如果要共祭,就必需先拒绝“一会一团”的原则,退出“一会一团”。然后在所属教区的合法正权主教跟前履行先决条件里规定的必要的手续,并遵守信仰和教会共融的原则才可以。再次注意:共祭是有前提条件的。
如此逐字逐句的分析的目的,就是指明现今的已经存在的混乱:已经有人在散布“教宗说:可以和“爱国会”的神职共祭了”。在此事上,务必要慎重!
另外,如果“说可以和“爱国会”的神职共祭了,这不是和教宗前面讲的教会原则相冲突了?既然是指导性的指南,就应该有它内在的一致性!也就是“共融优先”原则。
关于教友们参与“圣事”,教宗的指引中用了“为此”一词证明是对上文的延续,就应该是上文思想的延续,而上文最明确的思想就是:共祭必须遵守内容是“该宣认同一信仰,并与教宗及普世教会保持圣统制的共融”的先决条件。所以,教友们也应该遵守。因为“共融原则”是天主教信仰的核心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