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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洛尼的两股水流比喻是否属于教会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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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04: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ominus 于 2013-2-22 07:22 编辑

天主教在线的学术论坛又开始热闹了,至少有两个看点,一个是与教宗辞职有关,一个是银色地平线最近频繁发力攻击地下教会。在经受了网友们猛烈的拍砖后还颇为洋洋得意,网友将其形容为“凤姐效应”看来一点也不为过。但地平线终于又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给修公爵频频送上秋波,发布了一篇《与“修公爵”共谈教会内的人为对立情势》。本文无意去逐条批驳其中的谬论,也无意跟那个带引号的修公爵讨论什么,本人很想先从最根本的地方看,那就是:地下教会人士对教廷或教廷部长观点的批评是否违反了教会训导?换句话说,菲洛尼的两股水流比喻以及一些有关中国教会的言论是否属于教会训导范畴?如果属于,地下教会不信服这个说法便是相反了教会训导;如果不属于,地下教会便没有相反教会训导。解开这个难题,地平线给地下教会扣的那个莫须有的帽子也就摘掉了。如果要本人用词更加确切,这里的地下教会应该指某些地下教会人士,而不是整个的地下教会,因为毕竟整个地下教会存在太多不同的认识,也有不同的级别。

一、《神学辞典》中教会训导权的概念
本人现拿出《神学辞典》中对教会训导权(http://www.chinacath.org/book/html/131/7530.html)的解释,由于这个词条的解释相当重要,本人全部拷贝于下:
教会训导权
jiàohuì xùndǎo quán
CHURCH, MAGISTERIUM OF THE
参阅: 411教会 425教会学 403教宗 116主教 533普世主教集体性 414不可错误性 310信理 39天主的启示
()概念说明:教会训导权magisterium of the church可以界定如下:耶稣基督委托给宗徒永久的、真实的训导职务;这职务现在由宗徒的合法继承人(即主教团联合教宗)所拥有并实施。
()圣经基础:
(1) 正如父派遣基督,基督也派遣宗徒;不仅去见证真理,也以基督的权柄教导真理(玛廿八1820)。这种宗徒的权柄来自基督;它一方面是宣讲圣言的权柄,完全为圣言服务;另一方面也是牧灵的权柄,要求信徒的顺从。
(2) 这种富权威的训导权是委托给整个宗徒团体的。然而对其中一位(伯多禄)却给予特别的任务:坚固其他弟兄(路廿二32),即是作整个宗徒团体在信仰及爱情上的合一之中心。天主教会主张,伯多禄的继承人就是罗马主教─ 教宗。
(3) 教会的宗徒性主要就是:忠于宗徒的教导,忠于启示信仰的整体。在较静态的传统说法中,此信仰整体被视为「信仰宝库」(deposit of faith)。在教会内,透过教会,宗徒的教导在圣神的光照下流传下来。圣神忠于基督的启示(若十六1314)领导教会,亦即领导那些继承宗徒职务作真理导师的人。正如初期教会是聚集在宗徒及其训诲上,后来的教会倘若也要如此站稳,便须忠于他们的继承人及其训导了。
()教会训导权的本质及功能:
(1) 宣传启示信仰的整体:这是所谓平时及普世训导权(ordinary and universal magisterium)。宗徒继承人的训导权是对天主圣言的一般服务。但天主圣言却不是直接向他们启示,这启示是早已在最初的见证人服务期间已经完成了的。
(2) 在特殊的需要时,用隆重的方式诠释及定断信仰:这是所谓的特殊及不可错的训导权(extraordinary and infallible magisterium),这种功能经常被误解。有人可能还以为当天主教会运用这种功能(如诠释圣经的意义)时,便是把天主的话附属于人的话。对此误解必须重申:训导权的权威是相对于天主启示的权威。因而当教宗或主教在大公会议中用特别隆重的方式来宣布及定断某一种道理为「信理」时,他们并非创造新的启示,而只是以人的语言不可错地表达教会对天主启示的理解而已。事实上,在圣神领导下,教会不能宣布任何相反天主启示的道理。再者,人间的话常常是不足够的,因而只好听候补充及完成。
(3) 近世纪特别强调训导权的定断功能。它的教会论基础是教会的法律性质(作为基督所建立的可见团体,它的圣统阶级拥有权力和威能)。教会该当在信仰的客观表达上不断成长,及保护信仰真理的整体;这种功能不能被否定和忽视。但倘若过份强调定断的法律功能,很容易会把教会的教导权等同为审判权。因而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同时强调主教在训导和管理两方面的职务(LG 21)
()训导团体的基本统一:
(1) 拥有教会训导职务的人各依不同的程度和方法施行其训导职。例如个别主教领导他们的羊群,省会议、国家会议、大公会议,各依其法。当然还有教宗以宗座权威发挥教义,或撰写通谕。然而训导团体基本上却是统一的,因为主教连同他们的头(教宗)所共同组成的团体只有一个,而宣讲福音、领导普世教会,及诠释其教义的使命便是交托给这个团体的。
(2) 罗马教宗的特殊地位必须从上述这种团体使命的脉络来理解。作为团体的首领,他既与团体有别,又与团体不可分离,而他所训导和定断的,不是他自己的信仰,而是整个教会的信仰。因此教宗必须与其他主教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主教通常负责照顾某一特定的羊群,他们不仅是真正的导师,更是整个主教团在个别地区教会内的代表。他们也必须与整个主教团,特别与其首领,保持密切的联系。
()训导职务的施行:
(1) 平时的训导(ordinary magisterium):保卫(包括见证和教导)信仰整体,就是每位主教在其教区,也是教宗在普世教会平时的训导权。教宗或主教本身并非不能错,当教宗联同所有主教,全体一致教导启示信理时,他们的教导就是整个团体的教导,因而是不能错的。至于教宗的平时训导权,由于它是向整个教会实施的,也称普世训导权(universal magisterium)。是权威性的,不可等同为神学家之间的自由争辩,虽然它也并非必然地不能错。近代教宗多藉通谕的方式更有效地施行其普世训导权。在这些通谕的某些特殊教导,由于它反映出普世主教团的一般教导,或者由于它已成了圣座的传统教导,因而享有高度的确实性。
(2) 特殊的训导(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定断启示真理整体中的某一方面的意义,即教义的某一特定问题上,正式而终极性地作判断,就是特殊的训导权。主教们在大公会议中一同实施他们的特殊训导。至于教宗,他可以宗座的权威在教会的共融中,隆重地定断出整个普世教会必须奉守的有关信仰和伦理的「信理」。当教宗如此隆重地作出宣布的时候,他的宣布便是不能错的,也是在他所定断的意义上不可改变的,并不需要其他主教法律上的同意。
()训导权的对象:梵一大公会议(1869-1870)在论及不能错误的、定断性的训导权的对象时,清楚地指明这对象乃「有关信理或伦理的道理,为全教会所当信的道理(DS 3074)。神学家再把这一般性的对象划分为训导权的第一对象及第二对象:
(1) 第一对象(或称首要对象primary object):所有天主明显地、或含蓄地启示的真理,而为宗徒所宣布,并保存在圣经及生活的传承中的,都是训导权的首要对象。相信训导权的教会在定断启示真理时的不可错误性,乃属于天主教的信理。
(2) 第二对象(或称次要对象secondary object):本身并非启示,却与启示紧密相连的真理,因而其定断为保持信仰的整体性而言乃不可或缺者,便是训导权的次要对象。相信训导权能够不能错误地定断这些真理,虽非信理本身,却是在神学上确定的看法(theologically  certain opinion)
历史中,有关训导权的第二对象,曾经产生很大的问题。首先,这种所谓的「第二对象」,它的范围到底涵盖多少?其次,相信教会能够不能错误地定断第二对象的信仰,到底是种什么样的信仰?最后,教会到底是否有能力在第二对象的范围内作不能错误的判断?以上问题,神学家仍未达成一致的看法。
()接受教会所公布的信仰,不管是隆重的公布还是平时的普世训导,都属于「属神的、公教的信仰」(DS 3011)然而,这种接受却不可以是盲目的、或机械性的。每一个成年的天主教徒都有权力也有义务作他自己个人的判断。假如在一个特别的问题上,而这个问题也不是关于一些不能错误的定断的启示真理,某位信友有很严重的客观理由,相信这端道理有误,那么,他可以暂时回避他的同意,只给予教会的训导权外在的服从便可以了。显然,这种情形不可以轻率而行,而且信友必须经常愿意接受教会在信理上的宣布,同时相信圣神的领导,因为如果某一道理真正是有错误的话,圣神不可能让教会长久在错误中实行他的训导职务。
参考书目:
参阅〈411教会〉,〈425教会学〉,〈403教宗〉各条文的参考书目。
Sullivan, F. A.  "Magisterium."  Latourelle. 614-620.
编译
重要的地方本文已经加红,那么,根据这个解释和标准,我们来衡量一下菲洛尼部长的两股水流的观点到底是否属于教会训导权的施行。
第一、训导权委托给了整个宗徒团,就是现在以教宗为首的普世主教团,因此,他们的训导要抱有高度的一致性。任何其中一位的观点都不可以超越大家都普遍共识。菲洛尼部长的两股水流的观点并不获大多数主教们的认同,甚至如果我们分析的话,也与教宗2007年写给中国教会的《牧函》有所冲突。
第二、训导权的对象是:有关信理或伦理的道理,为全教会所当信的道理。菲洛尼部长对中国教会的观点一不是有关信理或伦理的道理,二不是为全教会所当信的道理,而是他自己对中国教会目前状况的个人理解。
第三、教会训导magisterium来源于拉丁magister, 意味教师、导师或教导。这个训导权有两个级别,一个是不可错误的神圣训导,一个是可能会错误的普通训导。不可错误的神圣训导包括了特殊的训导(extraordinary magisterium),比如教宗如果不是以全体天主教徒的名义,或者不是在宣布有关信仰与道德的教理时,便不享有不能错误的特恩,除此之外,普世主教团也享有不能错误的特恩,但只有在大公会议中集体行动,同教宗一起为整个教会决断地布当信的信仰和道德的道理时不能错,单个主教的的单独言论更不享受不能错误的特恩,因此也无法被称为不能错误的教会训导。而平时的训导(ordinary magisterium)属于普通训导,不仅有可以完善的可能,还有可能错误的可能(参阅http://en.wikipedia.org/wiki/Magisterium)。显而易见,菲洛尼部长的观点和言论,无论如何都不属于特殊训导,更不属于不能错误的神圣训导(the infallible sacred magisterium),因为他是个人的观点,并没有联合所有的主教,也没有在大公会议中让所有主教都同意。故此,他的言论属于平时的训导(ordinary magisterium),而这个训导包含了错误的可能。这个道理在奥托所著的《信理神学》上说的特别清楚:“关于教会权威,吾人应该明了,教会训导权威对信仰与伦理所作的宣布,并非全部不能错误与不可更改。只有代表全体主教的大公会议的议决与教宗所作有关信理的决定(Papal decisions ex Cathedra),才是不能错误与不能更改的(邓1839)。而教宗以一般方式所作的训诲活动却并非不能错误的。再者罗马教廷各部(Roman Congregations)如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圣经委员会(Bible Commission)等所作的决定也并非不能有差误。”
第四、良心原则。教会的训导权不能强迫信徒接受,信徒为了自己良心的缘故,有责任暂时拒绝接受某些自己无法接受的教义,这也不是违反教会训导。这种情况下,自己有权沉默。菲洛尼部长有关中国教会的观点,无论从哪方面来讲,都不能凌驾在中国天主教徒的良心认知之上,中国的天主教徒有权利不接受与自己良心相违的观点。

二、《天主教新要理》与《梵二文献》中教会训导权的概念
讨论新要理中教会训导的概念是不能与梵二文献分开的,因为新要理忠实的诠释了梵二精神。
我们把新要理中与教会训导相关的解释找出来一一进行研究:
在谈到信仰遗产的诠释时,新要理用三段解释了教会训导当局
85.「正确地解释书写的或传授的天主圣言的职务,只委托给教会内活生生的训导当局,」即是与伯多禄的继承者──罗马教宗共融的主教们,「他们以耶稣基督的名义行使这权力」。
86.「但教会的训导职务并非在天主的言语之上,而是为它服务,这职务只教导所传授下来的真理。因为,训导当局因天主的命令和圣神的助佑,虔敬地聆听天主圣言,圣善地予以保管并忠信地加以陈述。训导当局提出为天主启示的一切当信之道,乃取自唯一的信仰宝库」。
87.信友们由於追忆基督向宗徒们所说:「听从你们的,就是听从我」(路10:16)这句话,应顺服地接纳牧者们以各种方式所给予他们的训诲和指示。
Dominus的解释:85号首先说解释圣经的职务是委托给了教会训导当局,那么谁是教会训导当局呢?首先是罗马教宗,其次是与教宗共融的主教们。在末尾,又加了一句“他们以耶稣基督的名义行使这权力”,这也说明,当他们,仅当他们以耶稣基督的名义行使这权力时,他们的解释是无误的。86号说明教会训导并不超越圣经本身,而是为它服务。以上85和86都来自《启示宪章》第10号:“圣传及圣经组成天主圣言的同一宝库,并托给教会保管,全体圣民依附着它,在宗徒的道理及共融内,擘饼及祈祷,常常与自己的牧人团结一致(参阅宗:二,42),于是在坚守、实践以及表现所传授的信仰上,形成牧人与信友奇妙的同心合意。 以权威解释所写成或所传授的天主圣言之职权内,只属于教会生活的训导当局,它藉耶稣基督的名义而行使其权威。但教会的训导权,并不在天主的言语之上,而是为天主的言语服务。教会训导权所教导的,仅是由传授而来的;原来她是谨遵主命,并藉圣神的默佑,虔敬地听取、善加护守、并忠实地陈述天主的言语。凡她因天主的启示所公布为当信的一切,都是由一个信德的宝库所吸取的。 因此,可见圣传、圣经及教会训导权,按天主极明智的计划,彼此相辅相成,三者缺一不可,并且三者按各自的方式,在同一圣神的推动下,同时有效地促进人灵的救援。”87号劝勉信友听从教会训导,因为他们所训诲的不是他们自己的东西,而是天主的启示借着他们训示给人。这一段来自《教会宪章》20号:“于是,主教们和他们的助手-司铎及执事-接受了为团体服务的职务,替天主来监护羊群,作其牧人,作教义的导师,圣礼的司祭,治人的职员。就如同宗徒之长伯多禄单独所受于主,而又要传授与其继承人的职务继续存在,宗徒们管理教会,要由主教品级的人去永久执行的这项职务,也一样继续存在。因而,神圣大会确认主教们由于天主的安排,继承了宗徒们的职位,作教会的牧人,听从他们的,就是听从基督,拒绝他们的,就是拒绝基督及那位派遣基督者(参阅路:十,16)。”

第92和93 谈到了信仰意识到不能错误性:
92.「全体信众……在信仰上不能错误:『几时从主教们直至最后一位平信徒』,对信仰及道德问题,表示其普遍的同意时,这一特性便藉著全体子民信仰的超性意识而流露」。
93.「事实上,天主的子民,藉著这种由真理之神所激发和支持的信仰意识,在神圣训导当局的领导下……完整地持守那一次而永远地传给圣徒的信仰,以正确的判断力更深入地加以体会,并在生活上更完美地付诸实行」。
dominus的解释:两号基本上都是直接copy教会宪章里的话:“信友的全体由圣神领受了傅油(参阅若一:二,20及27),在信仰上不能错误;几时「从主教们直到最后一位信友」,对信仰之道德问题,表示其普遍的同意,就等于靠着全体教民的信德的超性意识,而流露这【不能错误的】特质。天主的子民,靠着这种由真理之神所启发维持的信仰意识,在【教会的】训导当局领导之下,拳拳服膺,某所接受者,已不是人的语言,而是真天主之言(参阅得前:二,13),他们不能缺损地遵从传与圣徒的信仰(参阅犹:3),以正确的判断力更深刻地去体会,并以生活更完美地付诸实行。”不过这里需要注意,“信友全体”这个概念可以不好界定,神学家对信仰意识(sensu fidei)这个概念也没有太多的发展。

新要理卷三直接谈到了“教会训导”这个概念,解释的也非常清楚,我们一一加以研究:
2032. 教会,「真理的柱石和基础」(弟前3:15),「由宗徒们接受了宣布基督救世真道的庄严命令」。 「无论在何时何地,教会有权宣布伦理的原则,包括有关社会秩序在内的,对人的事务,在基本人权和人灵的得救有所要求时,亦有权审断」。
dominus的解释:教会不仅可以无误的宣布信仰教义,也有权宣布伦理的原则。与此相关的是《天主教法典》747条2款:“无论在何时何地,教会也有权宣报有关社会秩序的伦理原则,对人的事务,在人格的基本权益或人灵的得救有要求时,亦有权审断。”不过,教会训导当局2000多年的时间,尚未宣布过有关伦理方面的信理。
2033. 教会牧者有关道德的训导,借助於神学家和灵修学家的著作,通常是在教理讲授及讲道中行使。这样,基督徒道德的「宝库」,在牧者的保护和监督之下,才能代代传递下来。这道德的宝库是一套具有特色的集成,包括规律、诫命和发自对基督的信仰、因爱德而活跃的德行。在传统上,这种教理的讲授,除信经和天主经外,以十诫为根基,因为十诫宣示为所有的人都有效的道德生活的原则。
dominus的解释:教会伦理道德的教导者是教会,因为他们“由宗徒们接受了宣布基督救世真道的庄严命令”。再具体地说,是教宗、主教神父们,他们以各种方式讲授这基督徒的道德宝库。他们如何且以何种方式训导呢?这就是以下几段所论述的内容,也是我们要重点讨论的内容。
2034. 罗马教宗和主教们,「是真确的导师,拥有基督的权威,向其所属民众宣讲当信的和应在生活中实践的信仰」。教宗以及与教宗共融的主教们,以通常和普遍的训导,教导信友当信的真理、当实践的爱德、当希望的真福。
dominus的解释:信仰教义和伦理道德的首要训导者是罗马教宗和主教们。他们以通常(ordinary magisterium)和普遍的(universal magisterium)训导教导信友当信的真理、当实践的爱德、当希望的真福。这一条来自于教会宪章第25号:“在主教的主要职务中首推宣讲福音。因为主教是信仰的先驱,把新的门徒导向基督;主教们拥有基督的权威,是法定的导师,向其所属民众宣讲当信之理与当守之道德,在圣神的光照之下,由启示的宝库内提出新的和旧的事物(参阅玛:十三,52),加以说明,便能尽量发挥作用,并小心戒备那些威胁其羊群的谬论(参阅弟后:四,1-4)。主教们在与罗马教宗共融之中训导教民,应被大家尊为天主的及公教道理的证人;教友们应当遵从本主教以基督的名义,对信仰及道德所发表的论断,并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和他。对于罗马教宗的法定训导权威,更应该表示这种意志及理智的敬重服从,即使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权威发言,亦当如此;就是说,要依照教宗所明白表示的意见,或是根据文告的性质,或是他反覆提陈的一贯理论,或是他说话的口气上所流露者,尊敬地接受他的训导,真诚地附和他的论断。”
2035.分享基督的权威最高的等级,借不能错误的特恩予以保证。这不能错误的范围,与「天主启示的宝库范围相等」;而且延伸到所有教义的要素,包括道德在内,若缺乏了这些要素,就不能维护、宣示或遵守信德的救恩真理。
dominus的解释:这里清楚说明了教会训导有着不同的等级,最高的等级就是不可错误性。但是不可错误的对象不能是无边无沿啊,比如教宗规定人们一天必须要吃五顿饭,吃四顿和三顿饭都不行,这样的规定就是无效的,不享有不可错误性。那么,不可错误性的范围是什么?不可错误的东西要和天主启示的宝库范围相等。问题又来了,什么东西才是天主启示的宝库呢?我们看原文就明白了,信仰宝库(depositum revelationis)拉丁文使用了“divinae Revelationis patet depositum”,直译就是:神圣启示的宝库。就如刚刚我说了,教宗规定信徒每天吃几顿饭不能享受无误性的特权,因为每天吃几顿饭不属于神圣启示宝库,圣经上说过信徒要每天吃五顿饭吗?没有,既然教宗这样规定了,也只能是教律,而不是不能错误的神圣启示。这一号的前半段依然是教会宪章第25号所论述的,至于后半段,则是信理部1973年颁布的《Mysterium Ecclesiae》宣言中第3号的。由于目前还找不到中译本,我只能间接转载一段吴智勋神父的文字:“另一个具争论性的问题,就是教宗的定断,「是没有更改的可能性」。这是不是说,定断的条文没有重新表达或解释的可能?我认为这是个误解。信条的写定,一定是受历史条件所限制。教廷信理部「教会的奥秘」(mysterium ecclesiae 1973) 宣言把这个情形讲得很清楚:(一)信仰条文的意义是要依赖在一特定时空的语言表达能力,(二)有时信仰真理最初表达得不完整,后来人类知识扩阔了,以致真理的表达也更完善,(三)信理条文的颁布往往是要解决一些问题或纠正一些错误,故解释条文时必须考虑这个背景,(四)条文所用特定时代的概念是能变化的,因此条文也难免受其影响13。故此,只要忠于信条原来的意思,为适应时代,新的表达方式是可能的。例如:梵二虽然重覆梵一所定断的不能错的训导,但表达上就较完善了。首先,「教宗发表论断时,并不是以私人的名义,而是以整个教会的最高导师的名义」(教会25),即教宗不能错的特恩是和整个天主子民的信仰连在一起的;不但如此,他更和所有主教连在一起。在讲教宗不能错特恩时,梵二清楚在「罗马教宗」上,冠以「主教团的首领」(教会25)。既然教宗不能错的特恩是与主教团及全体天主子民连结在一起,难怪梵二说:「几时主教团与伯多禄的继承人共同执行这种最高训导职权……。教会就绝对不曾不同意上述那些(信条的) 定断」(教会25)。”全文很有意思,值得通篇阅读一下:http://books.chinacath.org/files/article/html/0/160/8192.html
2036. 训导的权威也伸展到自然律的特殊规范,因为造物主要求遵守的这些规范,为得救是必要的。提醒人们注意自然律的规范,乃属教会训导的一个基本任务。这是一个先知性的任务:向人们宣告他们真正是什么,提醒人们在天主台前他们应该是什么。
dominus的解释:难道教会的训导权威仅仅局限在信理和伦理层面吗?这2036条就很好的给我们说明了教会的训导权威也延伸到自然律范畴内。

那么,个别主教他们的平常训导是否也享有不能错误的特恩呢?
这个问题教会宪章第25号其实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固然,每位主教并不单独地享有不能错误的特恩,不过,他们虽然散居在全球不同的地力,如果他们彼比之间并与伯多禄的继承人保持着共融的联系,正式地教导信仰及道德的问题,而共同认定某一项论断为绝对应持之道理,便是不能错误地宣告基督的道理(四十)。这在大公会议中更显得明白,主教们聚在大公会议内,为整个教会都是信仰与道德的导师与裁判,应以信德服从他们的决议。”

说了这么多,我决定先用吴智勋神父的一小段文章作结,然后再谈如何看菲洛尼枢机的信。
(六) 对非不能错的教宗训导提出公开异议的可能性和标准
既然教宗的伦理普通训导并非不能错,教友可否随从自己的良心对教宗的训导提出异议?这是否不服从的表示?一般的意见是:信友不应顽固地固步自封,而应向训导权威开放,承认教宗是个胜任的导师;故教友一方面「应由自己的判断来引导,并该享有自由」(信仰11),另一方面亦要小心,「不少人似乎倾向于自由,拒绝服从,而藐视合理的顺命」(信仰8)。如果教友清楚认定教宗的训导错误,他不但可以不同意,而且有责任不同意,否则是虚伪;人不能服从错误的训导,不管训导者是谁。至于应否「公开的」表示异议就有分歧的意见了。其实公开异议并非保守或先进的问题。先进的固然常对性问题的训导提出异议,但不少保守的何尝没有对社会问题的训导提出异议,说训导过于左倾?有些认为不应该对教宗的训导提出公开的异议,教友应对教宗的训导保持敬意,不同意时应保持缄默,不应公开的反对教宗,减低信友对教宗的信任。但这个态度,用于自己也不敢肯定的情况下是正确的。倘若自己在这方面也是个权威,认定教宗有错误而不加以修正,又怎能说对教宗怀有敬意?让他留在错误中是对他更大的不敬。向教宗的训导提出异议的确可能使教宗在信友前的可信性减弱,但让错误继续存留,将来会更打击他的声望,更难使教友信任他,而且更使教会蒙受其害,错误能越早修正是越好。很多神学家不愿公开提出异议就是避免立恶表,以免领导别人公开不服从教宗。但古伦认为:「如果神学家不公开提出异议,有时也在立恶表」24。他的意思大概是说:立恶表是以表样领人入歧途。如果神学家见人追随错误的训导而仍保持缄默,他的缄默使更多人入歧途,故事实上是在立恶表。因此,有人认为神学家不但有权而且更有责任对错误的训导提出公开的异议,保持缄默是对教会的不忠。

神学家在这问题上意见分歧,往往因为取自教会不同的模式。强调圣统制牧者教导而信友受教的模式,自是不赞成信友向教宗训导提出公开的异议;强调仆人教会要不断聆听学习的,则倾向于容许信友向训导处提异议。好使教会不断反省、学习、改良。我认为对教宗训导提出公开异议是可能的,不过公开异议应有标准:
(1) 提出公开异议的人:我们已承认教会训导处对真理的把握比我们优胜,因此我们接受他的教导,以便获得真理。提出公开异议者必须是个肯定自己已获得真理的人,即在某伦理问题上他已认识清楚,是个胜任的权威。这样,他才有资格向训导处提出公开的异议。对于那些一知半解的,未下过努力研究功夫的,道听涂说而认同某一适合自己个性的意见的,不适宜亦不应该跟风的提出公开的异议。我认为所谓胜任的权威,不应只拘限于神职人员,任何信友只要他在该问题上下过功夫,有确定的信念,都能够是胜任的权威。可见异议并非神职人员的专利。
(2) 公开异议者的态度:异议者必须承认训导处有特别教导天主子民的权力,故须对训导处保持敬意,并非哗众取宠,以公开异议而引人注目,提高自己成自己作品的身价,增加自己受欢迎的程度。每个异议者都该对天主、对教会、对自己诚实负责,认定提出异议是有建设性,是为了教会的好处,使真理受显扬,使错误受纠正。他应诚实的研究训导的意见,对训导开放,听取过专家的意见,并求天主启迪自己,然后才作决定。即使要提出异议,亦应知道自己的主张同样并非不能错,有心理准备如有新的资料出现,使训导的理由变得更强更合理时,则放弃或改变自己的意见,承认自己的错误,不会顽固地坚持到底。提出异议时,应采取交谈的方式,而非采取谴责的方式,更不应抱一敌对 态度,甚至利用舆论界使自己变成理直气壮的英雄.是个为真理牺牲的殉道者,使训导处成为人所共憎的压迫者。异议者应深信训导处同样痛苦地追寻真理,为真理服务。
异议者应准备,为了保持另一更高价值,他愿意暂时接受一折衷办法,而非毫不妥协地坚持一个能错的主张。启示提供我们一个很好的例子:宗徒大事录记载,使徒在耶路撒冷开会议,保禄和巴尔纳伯反对犹太基督徒加于外邦基督徒身上的种种规矩。伯多禄同意不应「在门徒的颈项上,放上连我们的祖先和我们自己都不能负荷的轭」 (宗15:10),雅各伯也同意外邦基督徒应有他们的自由:「不要再加给外邦归依天主的人烦难」(宗15:19)。会议结束却要求外邦基督徒「戒食祭邪神之物、血和窒死之物,并戒避奸淫」(宗15:29),即仍然要他们遵守一些肋未纪所载的「圣洁的法律」。为什么保禄、巴尔纳伯不力争到底,使真理受显扬?因为他们发现有维护另一价值的需要,故同意折衷办法。为了保持共融(κοινωνια),维持犹太、外邦人两团体之间的和平与团结合一,他们同意这个在具体历史环境中的实际规律,以确保超验的爱的规律 (αγαπη)。爱与自由有冲突时,自由有时要暂时让步,耐心等候适当的时机。异议者应有这种心态。
(3) 公开异议的对象:如果神学家是向同僚神学家发言,他可以对其伦理问题,发表不同训导主张的意见,作为学术交流,自由探讨,希望从交谈中使真理越辩越明。倘若是在神学院中,对象是神学生,他必须先把教会法定的训导忠实地阐述出来,然后加上自己不同的意见,作为另一个可行的办法。不过法定的训导与个人的意见应清楚分辨出来,不可混淆,以免误导神学生。假如是在圣堂讲道台上,对象是一般信友,在这种场合提出公开异议是不明智的。这不像在研讨会和课室中,参与者与异议者能交谈、澄清、反覆辩论。在圣堂中,一般信友只是聆听接受,无法立刻澄清问题,因此能产生很多误解,能减低信友对训导者的敬意与信任,能误导教友以为教会已改变立场。在讲道台上,讲道者是代表着教会发言,同信友说话。那时他有不同的身份,等于一国的大使公开发言时,他是国家的代言人,他所讲的一切,不应该再是个人的意见,而是国家法定的主张;只有在不同的场合中,一国的大使才可讲自己的意见。异议者应明智地分辨他发言的场合是什么,对象是谁。
24:古伦一九八三年八月十日的公开信,见Kevin Kelly, "Obedience and dissent : 1, The Learning Church", in The Tablet, 14 June 1986, p.620.
(七) 结语
我们对教宗不能错的训导,必须有一正确的了解。神化教宗的训导,把它放在天主圣言之上是一个错误;另一方面,对他有偏见,轻视他的训导,认定那是落伍守旧的思想,则是对教宗的不敬;两个极端都要避免。信友必须承认教宗的训导与一般神学家的训导不一样,认定他得到圣神的帮助去领导教会,他对福音及基督之律有较深刻的了解,有自己的权威,故决断比一般教友优胜;有错误的话只属例外,故信友常应以敬重的心情去赞同他。他的不能错的训导,有一定的对象、范围与条件。不能错的训导是表示某一信条发展到终点,已经无可修改了,教宗只是把整个教会的信仰做了一个明确的定断,颁布为信条,教友应犹如启示般去相信或认定是绝对应持之理,异议是不应该的。但在教会历史中,教宗仍未明确定断过某一实际伦理规律为不能错的训导。至于非不能错的训导,是指仍在发展途中的主张。既非不能错,即有被修正的可能,异议不但是可能的,而且能够是应该的。因为对过去教宗训导的批判,我们才有梵二的「信仰自由宣言」、「大公主义法令」等训导。有异议,教会才能自我反省,才能成长。不过.异议必须是负责的、诚实的、有建设性的、明智的、来自确定良心的;异议者应怀着敬重教宗与爱护教会的心情,有准备接受教会的判决,作为此时此地较妥当的一个解决办法。这种为真理服务的异议是健康的。最后,我以一个教会古老的原则作结:「在必要的事上,要合一;在怀疑的事上,要有自由;在一切事上,要有爱德」。

以上所引用的吴智勋神父的文字,所谈论的主题与本人所谈论的尽管不是同一个,但关系密切。大家领悟其中的道理就是了。

三、漫谈菲洛尼枢机对中国领导层的信件
通读了菲洛尼枢机的教宗牧函五年后的反思可以清楚的看出枢机的本意并非在界定国内教会,信件本意是向政府传达梵蒂冈愿意与之对话的讯息,因为这对话曾因接连几次的非法祝圣和绝罚而跌至谷底。实际上,中梵从来就没有过正式的对话,以前所说的双方的默契其实都是骗人的,没有对话哪来的默契?
文中,枢机希望同时要展开两个对话,一个是“两股水”之间的对话,也就是地上地下之间的对话,“中国教会的两股「水流」务须正视这一点,只要两者回到对伯多禄继承人的忠贞和服从的基础上,死结便可迎刃而解,只有他(教宗)才是信仰统一及精神共融的、永久可见的中心与基础(参阅梵二,〈教会宪章〉18)。”地下团体教友神长正是因为坚持教会原则,坚持教宗的领导才不获政府承认。我们可以看安树新主教,妥协加入爱国会后,立马就有了自由,有了传教的空间,那么,他说他还是保持着对伯多禄继承人的忠贞和服从这便是假的,因为他没有相称的行为,像这样的主教,应该回到对伯多禄继承人的忠贞和服从上。《牧函》中教宗并没有对地下团体说“你们回头吧,你们忠于圣座吧”,为什么没有这么说?因为地下团体就是因为忠于圣座才不被政府认可,才被称为地下团体,教宗在论到中国主教团不是合法的主教团时说:“因为那些没有获政府认可的「地下」主教们都不在其中,而他们是与教宗共融的。”教宗清楚的说明了他们是与教宗共融的。相反,教宗却要求那些未与教宗圆满共融的主教们“应不断地作出更多明确的行动,以显示与伯多禄继承者完全的共融”。那么现在我们来问菲洛尼枢机:既然《牧函》都承认地下主教是与教宗共融的,还要他们回到哪?
可是,很多投机的主教们却说:教宗也承认我啊,我也是与教宗共融的,甚至安树新也会说教廷一直在支持我,我去非法祝圣是被迫的。对于这样的主教,受点压力就去非法祝圣,甚至肮脏一气撤销对马达钦主教的任命,不管他们说的多好听,他们的行为出卖了他们。
菲洛尼枢机也承认“经历数十年的分隔,彼此之间已挖掘了鸿沟,又建立了围墙,因此,对教会内部造成的创伤,至今仍然存在。”其实,这个观点应该分开来看,一方面我们都应该承认地上地下的对立的确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创伤,但另一方面,只要不符合教义的组织还在,只要地下教会团体还被要求领证,被要求承认自选自圣,被要求与非法主教共祭,这个壁垒就还会存在。除非地上教会神长杜绝投机主义,把领的证撕了,把堂门口挂的牌子砸了,坚决不再参与非法祝圣,不再任何时候谴责梵蒂冈了,这个时候壁垒就没有了,地上地下就成了难兄难弟了,但地上教会团体有这个魄力吗?我们能找出几个马达钦?就一个!但如果让地下教会团体放弃他们所坚持的,也领证又挂牌子,附和政治需要谴责梵蒂冈干涉中国内政,自选自圣,自传自养,地下教会团体也就失去了自我认同,丧失了它的本质。所以说,壁垒的存在并非坏事,它的价值就在于证明着天主教的真教义与那些不容于天主教教义的组织和思想是水火不同炉的,是异质性的,是不可妥协的。这个对立不仅是需要的,还是必须的。
不过,并非所有地下教会人士都能清楚的区分地上教会团体和爱国会,因为有些地上教会团体并非属于爱国会,但他们却可以公开传教,比如献县和凤翔。但也有众多的地上教会与爱国会纠缠不清,比如北京和沈阳。鉴于中国教会的复杂情况,我们当然不能一刀切的说地上的就是爱国会的,也不能说地上教会团体和爱国会是两码事,风马牛不相及。同时,也不是所有地下教会人士都可以将人和人的行为分开的,他们痛恨某些神长的背叛行为,更痛恨那些双面主教们的嘴脸,因了他们的这些行为,很难再去谈爱他们。
领不领证,接受不接受自选自圣原则是明显的,这不仅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区分的标准。咱谁也别说我领证是假的,听教宗是真的,宗教要求于人的不是欺骗而是心口合一。如果你真的忠于教会原则,你也就不会去领证,不会在爱国会内任职,你更不会去非法祝圣,因为这些直接违反了教会原则。那么,我们如何来称呼这两种真实存在的现实呢?无论你称呼他们地上地下好,还是忠贞教会抑或正统教会也好,这些名称其实都指向这同一事实:面对压力,教会神长有不同的抉择和取向。故此也形成了截然相反的团体。在压力前,罗马300年大教难和现在的越南教会都没有出现地上地下,而在中国教会和前东欧共产主义国家中出现,这也是事实。据说曾经有很多人,国民党控制时他们吃香,日本人来了他们也吃香,日本人被赶走,共产党执政后他们更吃香,如果这样的天主教徒多了,分裂还能避免吗?
有人指责地下教会人士应该抗拒的是分裂的主因(政府)而不应该指责同为落难的兄弟(那些妥协了的)。他岂不知地下教会人士始终在抗拒政府不合理的宗教政策,坚持拒绝领证,唾弃他们的自选自圣原则因而受尽各种形式的迫害。但对于那些“伪军”则就难以对付了,他们会领着鬼子进村抓人,他们会监视你然后给当权者打小报告,他们会对地下教会人士说:你看我们多好,我们做着伪军,教皇又承认我们,到我们这边来吧。这无疑是一大诱惑,而且事实上很多地下神父教友们被说动了,赶紧去领证,赶紧进大堂,冠冕堂皇起来。在此还要感谢陈日君枢机,陈枢机在混乱中给予了清晰的指引,坚决杜绝了某些人拿着牧函当令箭,企图一股脑将地下教会归伪军领导的后路。
我要对那些曾经动摇了自己信念的地下教会人士说:不管他是谁,也不要管他说什么,只要他的言论导向妥协,导向放弃信仰原则,这样的人和这样的话就可以不听,而且应该不听。对话不等于放弃自己的原则,而且,对话要首先让那些伪军们知道我们所坚持的真理,告诉他们教会的原则。

菲洛尼枢机所希望的第二个对话是梵蒂冈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对话,这也是整个反思的重点,占据了大半篇幅。本人无意再去批判什么,仅仅看到这个对话邀请发出不久之后,马达钦主教就被人家撤职了,不知道枢机本人现在心里是啥滋味。

最后的总结
本人已经长篇大论,已经清楚的论述了教会训导的两个级别,一个是不能错误的教会训导,一个是可能会错误的普遍训导,也分析了菲洛尼枢机的有关中国教会两股水流的观点无论如何都不具有不能错误的特恩,不能属于不能错误的教会训导,而仅仅属于普通的训导。面对此一训导,我众信徒固然应该以拳拳赤子之心服膺,但也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不合事实的地方表达异见。最后,本人又分析了枢机的信函乃以希望重启中梵对话为目的,故其中所展示出来的观点无需用严格的教会论去验证其对错。

本人在文末拟就了几个问题,旨在帮助我们反省并理解主教的个别训导并非普遍的教会训导:
1、  陈日君枢机公开撰文说过“今天我再不敢说国内只有一个教会”,那么陈枢机的这个观点是否也应该属于教会训导呢?
2、  如果你说菲洛尼现居传信部部长之职,他与教宗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他的发言不可仅仅视为个人性言论,那么,董高枢机也曾经拟就过《八点指示》,这是否也应该归于教会训导呢?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和现在传信部所传达出来的讯息有截然相反之处呢?教会训导不是应该高度统一的吗?
3、  教廷内部存在着对中国教会的强硬派和妥协派,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他们教导的截然相反之观点也是教会训导吗?
4、  前国务卿索达诺枢机多次在不同场合曾经说过如果今天中梵能建交,明天梵蒂冈就可以把大使馆从台北迁到北京,难道这个荒谬至极的极端投降派言论也是教会训导吗?
发表于 2013-2-21 10: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地平线拿着鸡毛当令箭了、地平线你是否还没学到教会训导这一课?还要多读点书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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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17: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擦亮眼睛 发表于 2013-2-21 10:20
地平线拿着鸡毛当令箭了、地平线你是否还没学到教会训导这一课?还要多读点书吆! ...

枢机的言论还没有到“鸡毛”的地步,但也并非不能错的教会训导,好像皇上圣旨碰不得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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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17: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地平线拿着“枢机的言论还没有到“鸡毛”的地步”有点误导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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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2 20:0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菲洛尼的两股水流比喻仅是个不恰当的比喻,而不是属于教会训导的范畴!

菲洛尼的两股水流比喻是值得商榷的,有点不恰当!

如果真是两股水流,也应该是:一股是污水,一股是清水!

为何是污水呢,因为里面渗透进去了和“天主教教义”无法调和的一些成分,也就是该仔细讨论:爱鬼灰和天主教的关系!到底爱鬼灰是否属于天主教?

污水和清水汇合,就会被污水所污染,全变成污水了!

除非污水经过过滤,否则是变不成清水的!

所以,两股水流汇合的前提是:污水是否要有自净功能?是否该和不符合天主教教义的组织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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