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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良十三世: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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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11: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arahatta 于 2013-4-17 09:42 编辑

Leo XIII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20 June, 1888
« On True Liberty »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教宗良十三世頒布《自由》通諭——公元1888620
3245
自由是自然界——本性界——最卓越的“善”(福利)。
也是具有悟性或理智者獨享的專利﹔它賦予人如此卓越的地位,竟使人自己的意願,在自己的手裡,而獲得自己行為的權力。但這樣的地位之所以如此卓越,是因為人按理智做事……固然,人之所以為人,全在於順從理智,行倫理善工,直歸自己的至高無上的終向。可是,同樣的人,能偏向其他一切歧途,欺詐、迫害美好的理想(肖像),擾亂應有的秩序而自甘墮落,至於死地……
3246
沒有人,會更高聲地宣講自由,也沒有人比公教會,更恆久地主張自由,她竟保衛自由……像保衛自己的教義一般。不但如此,教會為了攻斥各種反對自由的異端起見(這裡,本通牒列舉馬尼該異端,脫利騰會議的反對者、楊森派、命運派(茲從略)),負起保衛自由的任務,並力爭自由,視之為人的偉大利益(善)。
3247
人為何需要律法?這個理由,就在於人的自由意志,也就是要使我們的意志,不要與正直理智相抵觸﹔這是第一個原因,也是應該追求的基本原因:其實,那律中之律,就是自然律,它是被書寫、銘刻在每一個人的心靈上,因為這就是人的理智的本身,命人行善避惡。但這條人的理智的規定,若不是因為有一個高於理智的聲音,以及作為理智裁判者的存在,使我們的理智與自由,該予以服從的話,那就不能具有律法的力量。因為這既具有律法的力量,全靠權威來賦予人義務與權利﹔這就是說:自然律應該真正具有給人規定義務、分清權利的權力,同樣也該擁有賞善罰惡的權力。誠然,假設那至高無上的立法者——天主自己,不給人行為的准則,則以上種種,顯然不能在人身上實現。所以結論是:那自然律就是永律的本身,銘刻在所有運用理智的人們心理,使人們傾向於應做的行為,應抱的目的(終向),那就是創造全世界與管理全世界者的永遠理由本身。
3248
每一個人身上的理智與自然律,使那為了民眾公益所頒布的人類法律,在社會人民中,產生同一效果。
從人的法律中,有些法律的“善”或“惡”,是出自天性(本性)﹔而這種“善或惡”的決定,絕不是出自人們的原則……超越乎人類的社會之上,且完全出自自然律法,因此,理應再說一遍:這是出自永遠的律法……但有些國法,並不是直接地,清晰地出自自然律法(性律),隻是間接地,遠遠地與性律有關,而且,它們所規定的各項條文,也無非是一般性的,普遍性的,而與人性有關……事實上,人的法律所包括的,就是這些由合法權力所規定的,合乎明智者的生活准則……由此可知:這些人的自由的生活准則,完全建基於天主的永遠律法﹔而且,這些生活准則,不僅是為個人,也是為人與人之間的公共團體。
3249
為此,在人類社會中的真正名實相符的自由,不是在於“你做你所願意的”……而是在於“你能藉國家的法律,能更容易按法律所規定的(規則)生活”。那些統治者的自由,不是在於“能草率地,發號施令,為所欲為”……而是在於“使人的法律力量,都該被了解是出自永遠律法,並使人的法律所規定的一切,都包括在永遠的律法內,而把永遠的律法,看作一切法律的原則”。
3250
那所謂的良心自由,大大地向人宣揚了,為人深知的良心自由,就是等於人可以恭敬天主,或可以不恭敬天主﹔這從上面所舉的証理上,是可予以折服——但也可作這樣的了解,即:人可以在自己的國家內,按良心的職責,順從天主的意願,做祂所命的事,毫無阻礙之處。誠然,這才是真正的自由,這才是配做天主子女的自由﹔它非常嚴肅地,保衛人格的尊嚴﹔且它絕非威武凌辱所能予以屈服的﹔這種自由,常為教會所期望,也特別為教會所珍惜。宗徒們所不斷為自己所爭取的,也就是這一種的自由。
3251
是的,“教會”所頒布的律法,莫不是真實的、正規的律法﹔但教會並不擯拒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同樣),公眾的權力——即國家的權力——為了避免更大的禍害,或為獲得或為保存公益起見,也該容忍一些不合真理不合正義的事。最具先見之明的天主自己,雖然是無限善良,無限全能,但也讓世界發生罪惡之事﹔其目的,一面是為避免更大的惡事,而在另一面,是為使更大的善事,不致受阻。同樣執政者,在治理國家的事上,也該效法世界的管理者——天主。況且,人的權威,既不能禁絕一切的惡事,自該“多多加惠,而讓有些惡事,不受懲罰﹔但這些惡事,將藉天主的先見之明(上智),得以昭彰而受到應受的懲罰”(S.Aug.De libero arbitrio,Lib.1,n.41,PL.32,1228.c)。
3251
雖然如此,在這種情形下,若為公益起見,且隻為了公益起見,人的法律能夠且也應該寬容地容忍惡事,但它不能,也不應該贊成惡事本身或願意惡事之發生,因為惡事本身,既是缺陷——(缺去應有之善)——自與立法者竭盡所能、所願,所應維護的公益相抵觸。而且,就在這事上,人的法律,也必需以天主為自己效法的榜樣,因為是祂讓世界上存在著罪惡﹔但“祂既不願意惡事之發生,也不願意惡事之不發生,但願讓惡事發生,而這是好事”(多瑪斯神學大綱:命題一,問題十九,九節,第三款)。這就是天神博士,對容忍惡事的意見綱要。
3253
所以,從上述所得的結論是: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同樣,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3254
幾時受迫或面臨這樣的困境,使以不公義的暴力來佔領域市,或強迫教會,放棄應享的自由,那時,人可以尋求他國來予以節制,使行動獲得自由:蓋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不是一種無節無制的不正當的自由,而是一種為了公益,不得不尋求的救援,而且,這種做法,隻是在惡霸橫行的不法之地,使權力的正規運用,不致受阻而已。
3255
再進一步,即使人甘願國家的處境,受到民眾力量所節制,就本身而論,也不是失職,但須顧全公教會對於公眾權力的來源與使用的道理,那就行了。從各種共和國的政體中,任何一種政體,若就本身而論,適合於民眾的利益,那麼,教會固不會予以唾棄,但教會願意,任何一種政體,一如本性所要求的(所命令的),都該在“不凌辱任何人,尤其要在不侵犯教會的一切權利下”成立,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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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6 12: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同樣,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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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7 10: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良十三世继承了他的前任庇护九世的观点,主张罗马天主教会要坚决反对政治自由和民主,反对政教分离,反对公民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继任教皇不久,为了联合法国反对意大利,希望法国的天主教徒为了教会的最高利益——夺回教皇国,接受撒旦的共和国为“既成事实”,与之妥协。
1901 年利奥十三世发表通谕提出了他的“公教民主”的思想。他说“如果真有完美的民主形式这种东西的话,毫无疑问只有在教会里才能找到它”。他坚持,罗马天主教的所有政治事业必须由神职人员控制,这种由神职人员控制的“仁慈的专制政治”就是罗马天主教的“公教民主”。它不可能是政治民主,也不排除服从合法的君主的精神。
按照罗马天主教君权神授的传统,政治权威只能来自上帝直接指定的人们,而不能由有责任感和政治首创性的个人选举产生。所谓自由民主是通过自由讨论和公民的选择决定的,是以宗教自由、良知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为前提的,它们都是罗马天主教以教权至上主义、宗教裁判和检查制度以及以教阶制度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的天然之敌。因此罗马天主教会不可能接受政治民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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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13: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arahatta 发表于 2013-4-17 10:20
良十三世继承了他的前任庇护九世的观点,主张罗马天主教会要坚决反对政治自由和民主,反对政教分离,反对公 ...

所以天主教会的训导中绝不会允许民主的自选自圣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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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13: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既然一而再的引述教会的君权神授主张,从而论证君权的合法性,和反对政教分离原则,那么你更应该明白教会说的君权神授和政教一体的前提和基础是神权高于政权,教权高于世俗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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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13: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ak89 发表于 2013-4-18 13:13
所以天主教会的训导中绝不会允许民主的自选自圣主教

基督福音化中国后,这自然是真理,鄙人正在为此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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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13: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ak89 发表于 2013-4-18 13:18
你既然一而再的引述教会的君权神授主张,从而论证君权的合法性,和反对政教分离原则,那么你更应该明白教会 ...

不是我论述的,是教皇的训导
教权高于世俗君权的时代一去不复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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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8 13:41:51 | 显示全部楼层
arahatta 发表于 2013-4-18 13:34
基督福音化中国后,这自然是真理,鄙人正在为此努力

意思是目前这一条就不是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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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8 13: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ak89 发表于 2013-4-18 13:41
意思是目前这一条就不是真理了?

不是原则,政教合一才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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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3 1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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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2: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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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3:56:59 | 显示全部楼层
arahatta 发表于 2013-4-18 13:34
基督福音化中国后,这自然是真理,鄙人正在为此努力

瞎扯,请问:那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为什么不让每个人民来选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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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4 13: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ak89 发表于 2013-4-18 13:13
所以天主教会的训导中绝不会允许民主的自选自圣主教

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不让全民来参与投票选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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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7: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儿为什么这样 发表于 2013-4-24 13:56
瞎扯,请问:那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为什么不让每个人民来选举呢?

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同樣,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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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24 17: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儿为什么这样 发表于 2013-4-24 13:58
为什么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不让全民来参与投票选举呢?

因为:
3:10 正如经上所载:『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3:11 没有一个明智的人,没有寻觅天主的人;

罪人没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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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1 17: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约·伯多禄前书2:16 你们要做自由的人,却不可做以自由为掩饰邪恶的人,但该做天主的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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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23: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ak89 发表于 2013-4-18 13:41
意思是目前这一条就不是真理了?

罗兰夫人:自由啊,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laquo Ocirc; Liberté, que de crimes on commet en ton nom!ra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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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 23: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花儿为什么这样 发表于 2013-4-24 13:56
瞎扯,请问:那我们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为什么不让每个人民来选举呢?


一个女性的最高美德是谦让、容忍、服从,还有纯洁和忠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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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0: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arahatta 发表于 2013-5-2 23:07
一个女性的最高美德是谦让、容忍、服从,还有纯洁和忠贞.

谢谢,所以说自己不完美啊。我的个性喜欢真实的表达言语,如在天主面前一样真实的流露所思所想,不做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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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0: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arahatta 发表于 2013-5-2 23:07
一个女性的最高美德是谦让、容忍、服从,还有纯洁和忠贞.

如果是针对提问国家最高领导人为什么不让全民参与选举,而回复给我的善意,真的感谢。
但是,又想问:错误的应该服从吗?
其实,我的灵魂喜欢跟天主走,不喜欢跟人走,因为跟人走会犯错,而天主不会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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