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花雨清风 于 2013-6-22 23:04 编辑
我相信借贷是每个人生活中不可少的,如果在符合正义和公平的情况下,使借贷双方同时获得益处真是一件美好的事情,经验告诉我倘若没有借贷,我就没有充裕的资金去开创自己的事业,建造幸福美满的家庭。
我希望在这个问题上与更多主内的兄弟姊妹探讨这一伦理话题。以下是我个人的一些感悟,必然有不足之处,望主内的兄弟姊妹们指教。
一:人经常有应急之需,而自己的资金一时可能无法提供保障、所以出现了放贷的行为,可见借贷双方都是自愿的行为,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出借方常常要面临借方的信用丧失,通货膨胀,人民币缩水等等因素。因此向借方取得一定的利息是符合正义原则。
二:通常我们认为穷人才需要去银行借贷,可事实上向银行大额借贷者往往是有权有势之人,而且我们这些小额贷款者的利率比大额贷款的要多出许多的门槛,甚至有许多杂七杂八的费用。(这是我个人的经验总结,5年之前,我用房产证贷了一次款,后来核算一下发现向银行贷款所花费的各种费用之和,比我向私人借款的利息还高出许多。)
三:我们总有一些暂时不用的资金,放在银行里,扣去税费只能获取很少的微利息,而银行却将我们储蓄的钱近十倍的利息贷给他人。在此,我有一个质问,凭什么银行获取利益就符合法律,而私人之间的借贷却是违反的呢?为什么银行出借他人获得十倍的利息认为是促进经济发展,而民间之间的信贷放利者却认为是万恶不赦的罪犯呢?
四:有人将之归咎于私人借贷属于高利贷,因而要严厉取缔。本人认为既是是放高利贷者也是双方认可同意的价码,借方自然知道要付出的利息是多少,可他们依然选择了借高利贷,可见,这些钱在他们的手上所要产生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本金及利息。所以,放高利贷者最多只能算是违反道德层面,而不应该靠法律层面去管制他们。政府所要作的应该是一个更宽松的自由借贷市场,这样才能让那些放贷者降低违法成本,在竞争的市场机制中,使借方以更低的利息、更低的门槛、更少的手续就能借贷到应急资金,从而触发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在此我呼吁取缔我国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拘,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理由如下:倘若国有四大银行能以更低的利息贷给我们这些穷人的话,我相信没有人会愿意选择借高利贷的,同样,我们选择借高利贷,我们相信这些借贷出来的资金,在我们的手上所获得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本金及利息。
原著:花雨清风
201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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