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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和 - 《先有常识,再谈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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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7 19: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薛蛮子召妓事件,在假定关于他的新闻属实的前提下,我在微博上写了一个观点:

“上帝都会宽恕妓女。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攻击一名妓女,同理,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攻击一名嫖客。因为制度之恶远超这些私德之丑。当一个社会动用公共资源攻击妓女或者嫖客,证明这个社会不仅烂透了,而且已经失去基本的反思能力和纠错能力,不得不借助私德之丑遮蔽制度之恶。”

在我看来,这是一点再简单不过的常识,但却遭到了大面积的围攻,单篇阅读量达到610万,单篇评论量达到7142个,单篇转发量达到19378次。场面十分火爆,充斥着各种野蛮粗鄙的谩骂。以至于某网站最后将这样的观点隐藏起来,别人再也看不见。不过,这样的事态,倒是激发了我的兴趣,我决定写一个稍微长一点的文章,就这个问题进行一次稍微有点深度的讨论,以此就教于各路大方之家。

所谓常识,我的源头在古老的《圣经》。《约翰福音》第八章,一群自以为正义的犹太人要用石头砸死一名行奸淫的时候被抓住的女人,他们把这个典型事件带到了耶稣的面前。这个时候,耶稣说了两句著名的话:

第一句:“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用石头打她”。

众人听见这话,一个一个都离开了,没有人定女人的罪。场面上只剩下耶稣和这个女人。这个时候耶稣说了第二句:

“我也不定你的罪,从此不要再犯罪了”。

解读这两句来自耶稣基督的话,能够让我们看到最悠久的道德秩序。

第一秩序,是在提醒我们,一名行奸淫的妇人,她的错误,是一个道德错误。而所有的道德错误,仅仅和私人的内心秩序有关,并不涉及到公共秩序和社会群体行为。事实上,只有将道德命题锁定在私人场域,道德才具有道德的意义,一旦道德越过私人的范围,就成了打手,成了工具,成了借口。

第二秩序,当一群自以为正义的人们用一种大众的,群体的,社会的方式来审判一个私人性质的道德问题,必然会采取一种暴力的方式。所有的暴力杀戮,都是从自以为是的道德高地开始的。











(图注:8月25日,CCTV对薛蛮子嫖娼案件做了全国播报。图片来自网络。)


第三秩序,所有的道德问题,首先是对自己的追问和怀疑,而不是对他人的审判。所有的私人性质的道德追问,都是一种底线追问,而不是一种崇高的乌托邦臆想。也就是说,私人性的道德追问,是让一个人不至于太坏,而不是最好。这再一次强调了道德的私人性。在这里,耶稣基督以坚定的口吻对众人说出了一个伟大的秩序,事关道德,作为一个具体的人,你的权力只限于审判自己,你没有权力审判他人。

第四秩序,将所有的道德命题锁定在私人领域,是为了坚守住一个更为伟大的真理,这就是每个人的内心的自由选择。关于自由选择,这是上帝给予人类的第一道方法论。面对一颗分别善恶的苹果,人的选择是自由的,可以吃,也可以不吃。上帝不会剥夺人的选择的自由,但是会指出人在自由选择之后所要付出的代价。上帝所造的人,从来不是工具,不是木偶,人,从一开始就是有着自由意志、有着充分想象力的人。人的自由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因为这是上帝的美意,是超验的生命的存在。而真正的自由,是一种自律的秩序,当一个人能够自己管住自己,这意味着,你自由了。

第五秩序,普遍来看,犹太人是具有忏悔能力的人,当他们听见耶稣的训导,他们放弃了野蛮的暴力道德审判。这构成了犹太人伟大的历史传统和集体精神。而一个不会忏悔的民族,注定是僵死的,是行尸走肉。

第六秩序,神爱世人,耶稣基督不审判人的道德之恶,耶稣的方法,在道德的层面,是赦免,宽容和救赎。也就是说,宽容与赦免,是最伟大的道德谱系。

第七秩序,耶稣基督的宽容和爱,从来都是针对个体的生命,他没有广场叙事和宏大叙事。所以,耶稣基督对有道德错误的女人的训导,是发生在众人都离开之后。天地之间,只剩下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和一个有道德错误的女人。他们之间的对话,是私人性质,是发生在一个人内心深处的伟大的共鸣。

第八秩序,所有的法律,都低于爱。一部不以爱为最高价值观的法律,一定是一部不健全的法律,甚至是一部恶法,因为这样的法律,没有爱,它惟一的目的,是要借助法律的名义,用暴力毁灭个体,毁灭生命。

当我们如此细密地解读耶稣基督的格言之后,我们把分析的重心放在薛蛮子身上,所有的常识会清晰地来到我们面前。

常识之一:薛蛮子肯定有错误,但这仅仅是私人范围之内的道德错误,与致力于公共秩序建设的法律无关。

常识之二,如果法律一定要以法律的名义攻击并审判薛蛮子,那一定是法律在僭越私人场域,这个时候,该被审判的就不是薛蛮子,而是法律。法律在这里成了打手,成了某些人某些组织的工具,成了借口。

常识之三,没有人有资格审判薛蛮子的私人道德,因为每个人的内心都隐藏大恶,每个人都是幽暗。薛蛮子今天的恶,是奸淫,而那些理直气壮攻击他的人,今天的恶是谎言,无知,粗鄙,骄傲,是内心的不宽容。这个世界上一个好人都没有,所有人都有罪,趁着呼吸还在,直面自己内心的恶,这才是你毕生的功课。

常识之四,只有能够管住自己的人,才能得到自由。薛蛮子管不住自己的身体,那些攻击薛蛮子的人,管不住自己的嘴巴,管不住自己的仇恨和无知。你们都不是自由的人,在这个糟糕的地方,没有一个人是自由的。

常识之五,中国人一直没有学会忏悔。中国人,你为什么不会忏悔。

常识之六,面对他人的私德,你除了同情和宽容,不能做一些别的什么。如果你一定要参与到他们的私德建设之中,你只有一个选择,为他祷告。

常识之七,所有的道德建设,都发生在一个人的个体范围之内。真正的个体价值,正是从道德建设开始的。必须守住这一点,如果一个国家,一种文化,不尊重个体精神,这意味着这个国家这个文化在整体的意义上已经道德沦丧了。中国今天的道德滑坡,诚信缺失,正是从个体的内心层面开始的,每个人都背负着道德毁灭的罪恶之名,没有人置身事外。那些高举伪善的旗帜,对着别人的道德命题破口大骂的人和组织,才是这个时代的刽子手。他们试图用私德之丑遮蔽公共之恶。制度的败坏竟然需要靠私人的恶来映衬,这是最恶的制度,最懒惰的制度,不思进取的制度。

常识之八,当私德之丑和公共之恶联合起来,就是典型的败坏,是索多玛城再现。如果薛蛮子的私德之丑依靠的是公共权力,那么他必须接受审判,审判的理由依然不是私德,而是公权力的败坏。上海法官群体性召妓事件,该审判的不是私德,而是他们对公权力的滥用。

常识之九,法律不是僵化的条款,而是法律背后伟大的精神,所谓法的精神,不是指人们用法律的名义杀人,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实现对人的生命的拯救。所以,任何一部法律,必须以对人的绝对尊重为最高原则,所有不尊重人的价值、人的自由、人的权利的法律,肯定是恶法。卖淫嫖娼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原罪之一,这是一个道德的命题,轮不到法律和公权力在这个领域口诛笔伐。这是一个应该提倡合法化、管理规范化的领域,如果某些人一定要借用法律的名义,那只能说明,第一,这个制度伪善,第二,有人在寻租,第三,还有比卖淫嫖娼更大的恶隐藏在后面,他们无脸见人,只能撒谎,只能寻找一块遮羞布,而薛蛮子召妓,看上去如此丑陋,的确能让某些人某些组织把自己的羞处遮住那么一点点。

(责任编辑:王晶)
发表于 2013-8-29 12: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吾从周 于 2013-8-29 12:23 编辑

真正的问题是:“聚众淫乱罪”,在于“聚众”是否影响他人,性交易如果不违背他人意愿,不妨碍第三人,不侵犯未成年人,那么,性交易的性质,应当归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契约”范畴,而不是放入道德领域进行道德上的严刑拷打。所以苏小和文章也有问题,他把一个法律问题归入了私德范畴,难怪会招致众多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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