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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主教伦理学家威廉·梅尔论婚姻、家庭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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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3 18: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出现了一些新的走向和趋势,传统的性、婚姻与家庭观念正受到严重的挑战,婚前性行为、同性恋、婚外恋以及离婚等现象日益增多,很多人的身心正面临着难以忍受的折磨与痛苦。天主教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曾指出过:“婚姻与家庭生活的尊严并非到处闪耀着同样的光明,反而为多夫多妻制、离婚的流行病、所谓的自由恋爱以及其它弊端,使之黯然失色。而夫妻之爱又往往为自私主义、享乐主义及许多非法的节育措施所亵渎……这一切都造成良心的不安” 。因此,如何面对这些变化和挑战,调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建立和谐的婚姻与家庭关系,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紧要问题。当代著名天主教伦理学家威廉·梅尔 有关婚姻与家庭的思想可以为我们思考这些现象提供独特而宝贵的资源。



威廉·梅尔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思想是以圣经为基础的。他指出,圣经提出了有关婚姻的宝贵真理:男人和女人是平等的人;天主是婚姻的创造者,他赋予了婚姻明确的意义;男人和女人都是肉体的人。这些真理在《创世纪》前两章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1. 男人和女人在位格上是平等的
《创世纪》第一章讲到:“天主于是照自己的肖像造了人,就是照天主的肖像造了人:造了一男一女。”(创世纪1:27。本文所引用的圣经经文均出自中国天主教主教团1992年印发的《圣经》版本)第二章说:“上主天主说:‘人单独不好,我要给他造个与他相称的助手’。”(创世纪2:18)
威廉·梅尔认为这两节经文清楚地表明了男女在位格上是平等的,都是“位格人”。所谓“位格”,指被赋予理智与意志,具有认识真理和自由选择的能力,并因此而具有自我决定的能力。天主创造的人有男女两种不同的性别,他们是为彼此而被创造出来的,在性别方面是互补的。天主按自己的肖象来创造的男人和女人都是位格人,他们具有平等的尊严。
然而,如果有人据此而主张男女绝对平等却是错误的,因为这种主张忽视了男女两性的差异,既会损害男性所特有的价值,也会损害女性所特有的价值,正如著名天主教伦理学家卡尔·白舍客所批评的:“在今天,人们有时提倡两性的完全平等,这种做法会导致一种男性标准统一天下的后果,从而牺牲了一些合宜的女性价值。从公义的角度讲,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责任或任务,而是根据个人的能力与恩宠来进行责任与工作的分配。”
2.天主是婚姻的创造者
《创世纪》第二章说:“上主天主说:‘人单独不好,我要给他造个与他相称的助手’。”(创世纪2:18) “然后上主天主用那由人取来的肋骨,形成了一个女人,引她到人前,人遂说:‘这才真是我的亲骨肉,她应称为‘女人’,因为是由男人取出的。为此人应离开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

的妻子,二人成为一体。”(创世纪2:22-24)第一章讲到:“天主降福他们说:‘你们要生育繁殖,充满大地’。”(创世纪1:28)
威廉·梅尔认为这些经文清楚地阐明了婚姻的两个基本特征。首先,婚姻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男一女的亲密结合,在这种结合中,他们“成为一体”。这种“成为一体”从一开始就具有源于选择的性质。如果男人由于生育而自然地属于父母,那么他就通过选择而依附于他的妻子(他的妻子也依附于他)。因此,婚姻合意的行为就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行为。男人通过此行为选择一个特定的女人作为他愿意与她分享他的生活直到死亡的不可取代的伴侣;女人通过此行为选择一个特定的男人作为她愿意与他分享她的生活直到死亡的不可取代的伴侣。所以,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爱与生命的亲密合作,它是通过夫妻双方不可撤消的合意而达成的。白舍客对圣经的这一观点也有非常清楚的解释:“厄娃是相称于亚当的惟一的伴侣,有着其他任何动物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要彼此完善,互相依伴,所以男人和女人离开自己父母的家,他们建立自己的家庭,这个家庭在那个互相给予的行为中达到极点。通过这个互相给予的行为,他们形成了一种非常亲密的联合,因而被称为‘成为一体’。”
婚姻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男人与女人——丈夫与妻子之间由婚姻确立的爱与生命的亲密合作是为了养育孩子。在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目的是朝向新生命的诞生,这也是天主以两种不同但又互补的性别——男人和女人创造了人类的原因。一个男人不能与另一个男人产生新生命,一个女人也不能与另一个女人产生新的生命,产生新生命需要男人与女人的彼此补充。威廉·梅尔特别指出,生养孩子是天主的祝福,而生养孩子需要丈夫和妻子的互补。圣经学者Raymond Collins对上述经文也作了合理的解释:“祝福表明生养是性别差异的目的,尽管这不是性别的差异的唯一目的。” 生养孩子能使造物主的计划得以继续,创造的化工得以拓展。
因此,婚姻制度是天主创造的。它是一男一女的亲密结合,也是人类维持存在的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
3.男人和女人都是属肉体的存在
《创世纪》第二章说:“上主天主用地上的灰土形成了人,在他鼻孔内吹了一口生气,人就成了一个有灵的生物。”(创世纪2:7)威廉·梅尔认为这段话把人类(男性和女性)描写为属肉体的存在,它表明人类是由两种元素构成的,一种是低层次的地上的尘土,一种是高层次的生命的呼吸,即来自天主的灵魂。人首先是作为有形体的尘土出现的,他的首要特征在于他是属肉体的存在。人的肉体是人的标志:由于肉体必然是男性或女性的,所以肉体就是男人或女人的标志。既然肉体——男人和女人的身体——是一个人的标志,那么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他们把身体彼此交付给对方时就是把他们整个人交付给了对方。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在身体上的相互交付就是在他们之间共融的标记。根据威廉·梅尔的观点,男女彼此把自己交付给了对方的这种爱决不仅仅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行为,相反,它涉及到人的最内在的存在,涉及到作为整体的人,即作为肉体与精神相统一的人。



男人和女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差异及互补性是两性婚姻的重要基础和必要条件。威廉·梅尔认为,尽管在每个人身上,无论是男是女,都有男子气概也有女子气概,男人是由男性、男子气概和女子气质组合而成的,女人是由女性、女子气质和男子气概组合而成的,但是男性、男子气概和女子气质这三个因素在一个男人那里的组合往往异于女性,女性、女子气质和男子气概这三个因素在一个女人那里的结合也往往异于男性,他们是以不同而又互补的方式表现其各自个性的。他指出,男人和女人是根据天主的肖象创造出来的,他们都肖似天主的慷慨的美善及其和平的内在性,也像天主一样是生命欢乐的源头和无限幸福安宁的源泉,但是他们肖似天主的方式是不同而又互补的。在肖似天主的同时,男人突出的是他超越的美善以及他作为生活欢乐源泉的荣耀,而女人在肖似天主时突出的则是她的内在性以及作为无限幸福安宁的源泉的荣耀。男人在他的存在中突出的是存在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女人突出的则是存在的内在性和恒定性——带来和平与安宁的能力。
由于男人和女人的上述差异,他们的社会行为也表现得十分不同。在威廉·梅尔看来,男人会以一种分散性的、有差异的方式对面临的处境作出反应,而女人则趋向于以将心智、身体、情感等综合在一起的方式对面临的处境作出反应;男人更擅长于拟订并追求长远的目标和达到一系列预定的特定目标,女人更趋向于促进或关照个人的需要。正如Steven Clark所说,“在社会境遇中,男人更趋向于外在于该境遇的目标(境遇形势的发展),而女人则更趋向于内在的目标(救济需要,给予安慰和快乐)” 。然而威廉·梅尔要我们注意的是,所有这些只是一个侧重点的问题,因为男人也能够并会以整个人对处境作出反应,他也能够并会关照个人的需要,女人也能够并会在她们的情感和理智之间作出区别并订制长远的计划。这些就是威廉·梅尔对男性和女性差异性的理解,它们是讨论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及他们作为父母的职责的基础。
不过,威廉·梅尔更强调的是基于这些差异之上的男女之间的互补性。他特别指出,夫妇的婚姻行为是男女两性互补性的最重要的标志。婚姻行为是一种独特的行为,它是两个主体即丈夫和妻子的个人行为。在这种行为中,他们相互接受又相互奉献。他们是以不同的和互补的方式来进行婚姻行为的,正是因为他们性别上的差异,婚姻行为才成为可能。妻子以一种奉献的方式接受她的丈夫,丈夫以一种接受的方式奉献他自己,这两种方式对婚姻行为的独特意义都是本质的。在婚姻行为中,并不是丈夫是主动的而妻子只是被动的,他们都是主动的,只是他们的主动所表现的方式是不同的、互补的。正如哲学家Robert Joyce所说,“男人不能强迫他自己接受这个女人,而只能以一种接受的方式奉献他自己。女人也不会单纯地使自己屈服于男人,相反是以一种奉献的方式来接受他。”
威廉·梅尔对男女两性各自的特点和互补性的强调说明了他对男女平等尊严的尊重。因此,他对两性关系的态度不是片面的平等主义,而是一种清醒的现实主义。这种现实主义的态度和白舍客对两性关系的态度是一致的,白舍客说:“每种性别都有其各自的强势和弱点,男人和女人彼此互补。对另一性别的任何贬低或者歧视因此都是毫无基础的骄傲,也是对对方不公平的伤害,最终,更是对造物主的触犯”,“男人和女人的本性要求,各自的特性都应得到维持,并应提供有利的机会以使它们都得到展现。对于两性的模糊或者贬低都是不符合自然的,并且对于人的性本能(the sexual nature of humans)来讲也不公平。”



在讨论了男女差异及互补性的基础上,威廉·梅尔对婚姻的本质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婚姻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肯定人位格的实在,能使人相爱的实在,创造生命的实在和神圣的实在。
1.婚姻:肯定人位格的实在
威廉·梅尔认为,“当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通过‘不可改变的个人合意的行为’,坚持排除其他人而自由地彼此交付时,婚姻就形成了。建立婚姻关系的核心就是一男一女自由的、自我决定的选择,通过这个选择,他们给予了自己一种新的、永久的身份。这个男人成为这个女人的丈夫,她成为他的妻子,他们一起成为了夫妻。” 男人和女人在作出不可改变的个人合意之前,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在各自的生命中是可替代和可更换的。但是在这个合意行为中并通过这个合意行为,他们就使得对方在自己的生命中成了独一无二和不可替代的人。对对方而言,他(她)不再是可替代的、可更换的人,而是无法替代的、不可更换的人。《天主教教理》写道:“婚姻合意是一项‘夫妇互相授受自身的人性行为’:‘我接纳你作我的妻子。我接纳你作我的丈夫’。这使夫妇连结一起的合意,在他们两人‘成为一体’时,得以完成。合意应是每个立约人的自愿行为,不受暴力或外在重大威胁所迫使。任何人间的权力都不能取代这合意。” 所以,婚姻不是一种对男人和女人的自由的法律的或外在的约束,或是一种空洞的形式,“婚姻制度不是社会或权威不当的一种干涉,或是外在所加上的形式,它是夫妻之爱的盟约内在的要求,此约公开地肯定它是唯一的排他的。”
婚姻是一男一女经自由选择而确立的,“作为肯定人位格的实在的婚姻是在并通过一男一女自由的、自我决定的选择中建立起来的。” 正是因为作为肯定人位格的实在的婚姻植根于男女成为夫妇的不可更改的自由选择中,耶稣才严厉地谴责了离婚行为,“天主所结合的,人不可拆散”(马尔谷福音10:9),“谁若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就是犯奸淫,辜负妻子;若妻子离弃自己的丈夫而另嫁,也是犯奸淫。”(马尔谷福音10:11-12)不可撤消性是婚姻的一个重要特征。
2.婚姻:能使人相爱的实在
威廉·梅尔指出,婚姻不仅是肯定人位格的实在,也是能使人相爱的实在,因为它能使夫妇给予对方一种独特的爱,即夫妇之爱,这种爱与人类其它的各种爱是不同的。人类其它的各种爱(如对邻舍的爱,对孩子的爱,对敌人的爱)都是包容性的,而不是排他性的,夫妇之爱却绝对是独特的、排他性的。梵二会议把夫妇之爱描述成一种人性的、完整的、至死不渝的、信实的以及孕育生命的爱。换句话说,夫妇之爱是一种不同于其它各种爱的爱,还因为这种爱包括了作为位格的、有性爱的、有生殖能力的、在性别上互补的存在的另一个人的全部方面。若望保禄二世是这样描述夫妇之爱的性质的:“夫妇之爱包括一个整体,整个人格的因素都置于其间——包括身体和本能、感官和情感的力量、精神和意愿的渴望。它要求深切的人格的合一,这种合一远超过一个身体的结合,导向成为一心一德;它要求在真正的彼此赠予中不可分散和忠贞;并且通向生育(婚姻)夫妇之爱具有完整性,它包含了个人所有的因素——肉体和直觉的内在吸引,感情的力量,精神和意志的渴望。它是以个人深层次的结合为目标的,这种结合不会是肉体上的结合,更是心灵的结合。在夫妻间相互的给予中,它具有永续性和忠诚,它向生育开放。”
威廉·梅尔进一步指出,夫妇之爱是夫妻之间特殊的爱,即使夫妻之爱在他们以后共同的生活中会逐渐消失,但它仍然是生命奉献的原则及婚姻内在的要求。“丈夫和妻子有义务给予对方这种爱,因为他们曾自由地承诺要给予这种爱;而且他们也能够给予这种爱,因为他们的婚姻使他们能够这样做”。 因此,丈夫和妻子必须给予对方夫妇之爱并在整个的生活中不断加深这份爱。“这以互相忠实所标明的爱,尤其为圣事所祝圣的爱,使二人心灵肉体,在顺境和逆境中,忠贞不贰” 。
3.婚姻:创造生命的实在
创造生命是婚姻的第三个特征。在阐述这一特征前,威廉·梅尔首先提出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即:“除非有某一共同利益(common good)把两人密切联系在一起,否则他们之间的爱是不可能的。” 他进一步说:“人的爱的能力正是基于他愿意与他人一起去寻求这个利益,愿意为他人的缘故而使自己服从这一利益或者为了这一利益的缘故而使自己服从他人。”
在威廉·梅尔看来,上述原则适用于人类爱的所有形式并且对爱的文明至关重要。他认为这个原则在婚姻中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因为在婚姻中,而且只有在婚姻中,两个人(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才可以成为一体。为了保证一方不会成为另一方的使用对象,或成为达到某种自私目的的工具,他们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目标,这个目标涉及到婚姻的目的。关于这一点,威廉·梅尔引用了哲学家Karol Wojtyla(即后来的若望保禄二世)的话:“就是生养和教育孩子,未来的一代、家庭,同时也是夫妇双方关系(夫妇生活包括的所有方面)的日趋成熟。婚姻的这些客观目的在原则上便使爱成为可能而且排除了把人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或当作使用的对象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在结婚时,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不仅给予了自己不可撤消的丈夫或妻子的身份,而且也彼此宣誓要尊重和培养婚姻的美善——生养和教育孩子及忠贞不渝的爱情。“婚姻制度及夫妻之爱,本质上便是为生育并教养子女的,二者形同婚姻的极峰与冠冕”。 “真正的夫妻之爱以及出自夫妻之爱的整个家庭生活方式,其目标就是夫妻们,在不轻视婚姻其它宗旨的条件下,毅然地准备和造物主及救主的圣爱合作,因为他就是通过夫妻,来扩展并充实自己的家庭。” 所以,婚姻之爱本质上具有生育能力:孩子不是外来的或附加在夫妻之上的某种东西,而是夫妻的相互给予作为的果实和成就。
因此,根据威廉·梅尔的观点,如果夫妻选择阻碍生命的产生,就犯了违背生命之善的罪过。如果他们选择了那样做,他们的结合就不再是真正的婚姻行为,因为这不但反对生命而且也反对爱——他们并没有真正地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给予对方,就意味着破坏造物主将婚姻的终极目标定为传衍人类的计划。夫妻不应故意反对人类生命的延续,因为创造生命是婚姻的实在意义之一。
4.婚姻:一种神圣的实在
威廉·梅尔认为天主既是人性的创造者也是婚姻的创造者,他愿意与人类签订爱的盟约。天主赐予了婚姻独特的性质,把它整合进他的神圣计划中并且使其成为人成圣的途径之一。而耶稣更把基督徒的婚姻提升到赋有尊严的、永久的盟约的圣事的地位。威廉·梅尔也从圣经中找到了婚姻圣事性的依据,指出旧约的先知书恰当地使用了人类婚姻这一事实作为天主与其选民之间的爱的合一或盟约的象征。他的独生子耶稣基督是最高的先知,他不仅完全地向我们揭示了天主爱人类的奥秘,并且带来了天主爱我们的新的、永恒的盟约。在《新约》中,耶稣被描述成一个卓越的新郎,他把生命给予了教会——完美的新娘。而且,在《新约》里我们能看到婚姻这一人的实在象征着基督与他的教会的结合,这正是婚姻所指向的最大的奥秘。
作为一名虔诚的天主教徒,威廉·梅尔特别强调,基督徒的婚姻不仅指向或象征基督与教会的创造生命的、奉献爱的、赐予恩宠的和神圣的结合,而且也有效地使这一结合呈现在世界面前。通过洗礼,基督徒已成了在基督中的“新的”受造物:通过基督,与基督一起并在基督中,他们成了由圣神带领的神的家庭的成员。他们的婚姻是神圣恩典的圣事,在本质上就参与了基督及其教会的赐予恩宠的、神圣的、救赎性的合一。所以,当基督徒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时,他们不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是作为基督活的身体——教会的肢体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当他们在婚姻中相互奉献时,他们就是在主内的结合。但是如果他们在婚外发生这样的行为,那么他们的行为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玷污了基督的身体。



威廉·梅尔指出,家庭是以一男一女的婚姻为基础而形成的一个团体。在这一点上,他赞同《天主教教理》的说法:“在婚姻中结合的一男一女连同他们的子女形成一个家庭。这制度先於所有公权力的承认;公权力有义务承认它。应将它作为正常的参考,应按照它确定不同等级的亲属关系。” 以此为基础,威廉·梅尔讨论了有关家庭的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家庭对社会的作用。
1.夫妻关系
关于夫妻关系——婚姻中的男女关系问题,我们在“婚姻的本质”部分中已作了比较详细的阐述,这里只作一些补充。
《创世纪》第三章讲述了男人和女人(亚当和厄娃)不服从天主的命令从而堕落的故事。从其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的罪是怎样严重地损害了男女的婚姻关系。在惩罚女人的不顺服时,天主“对女人说:‘我要增加你怀孕的苦楚,在痛苦中生子;你要依恋你的丈夫,也要受他的管辖。’”(创世纪3:16)。《厄弗所书》也讲道:“你们作妻子的,应当服从自己的丈夫,如同服从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这身体的救主。教会怎样服从基督,作妻子的也应怎样事事服从丈夫。”(厄弗所书5:22-24)
有些人据此认为基督教主张丈夫是妻子的主人、“头”,妻子要服从丈夫,这是对妇女身份与人格的贬损和歧视。对此,威廉·梅尔通过对“权威”、“服从”的含义的重新解读澄清了这个误解。
威廉·梅尔对于丈夫和父亲作为家庭的“头”或者说“权威”这一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其中有一个真理,这一真理对于有父亲参与的家庭来说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任何人类共同体都需要权威。所谓“权威”就是某一人的优越性,基于这种优越性,他可以为了别人或社会的好处而向别人提出某些要求。权威是合作的一个必要的基本原则,它扮演着服务于共同体的角色。婚姻和家庭生活包含共同合作的行为,它们要求有统一的决定,而做决定就是权威在婚姻和家庭中的恰当的任务,权威不是支配而是做决定。事实上,夫妇共同分享这一权威,它包括共同的思考以及由此而达成的一致意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几乎或根本没有可能促成共同的思考和一致的意见而危机就要产生时,为了家庭和夫妇的共同利益就必须有人来运用权威。在威廉·梅尔看来,男女两性的差异决定了“让丈夫运用这一权威是合理的、必需的” 。
威廉·梅尔特别指出,当紧急情况出现时必须明确应该由谁行使权威。丈夫的许多特征,如他的体格与力量,他设置长期目标及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以及他的辨别判断能力,在紧急情况中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当紧急情况要求夫妇的合作有时甚至是孩子的配合时,由丈夫——父亲做决定是最合适的。这种权威的恰当运用决不是一个控制和支配的问题,相反,是对婚姻及家庭的贡献。丈夫要适当地行使权威,就必须作出一定的自我牺牲,并让他个人的利益服从于婚姻和整个家庭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丈夫就显示了他对妻子和孩子的爱并再现了天主的父性,保证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和共同发展。
关于服从的含义,威廉·梅尔接受了若望保禄二世的解释。若望保禄二世认为,丈夫必须爱妻子这一劝诫不仅仅要求丈夫而且要求所有男人在对待女人时都应该模仿基督。丈夫爱自己的妻子,就像爱自己的身体,爱自己妻子的,就是爱自己,也像基督爱教会。而且,在基督的爱中,有一种对女人作为人的基本肯定。他还说道:“厄弗所书的作者看不出在以此方式陈述的劝告和以下文字之间有什么矛盾,即:‘你们作妻子的,应该服从自己的丈夫,如同服从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厄弗所书5:22-23)。作者知道这种说话的方式,深深地根植于当时的宗教习俗和传统,应该以一种新的方式来了解和实践:‘怀着敬畏基督的心,互相顺从’(厄弗所书5:21)。这尤其真切,因为丈夫被称为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一样;他所以如此,是为了‘舍己为她’(厄弗所书5:25),舍己为她意谓甚至牺牲他自己的性命。然而,在基督和教会的关系中,顺从是单指教会方面而言,在夫妻关系中,‘顺从’却不是单方面的,而是互相的。” 由此可以看出,圣经决不赞成男性对女性的支配,也不把对丈夫的单方面的顺服强加给妻子,而是教导基督徒丈夫和妻子应模仿基督,使他们的婚姻关系建立在相互的自我牺牲之上。正如《厄弗所书》所说的:“你们每人应当各爱自己的妻子,就如爱自己一样;至於妻子,应该敬重自己的丈夫。”(厄弗所书5:33)。
2.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问题上,威廉·梅尔依然基于男女两性的差异和互补性,分别阐述了父亲和母亲各自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他首先指出,生养和教育子女是婚姻本身的基本要求,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夫妻因他们在婚姻中毫无条件地和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奉献给对方这一事实,已使自己拥有了充满爱心地接受新生命,人道地抚养新生命并在对天主和邻人的爱与服务中教育他的能力。然而,父亲和母亲因其各自的特点而对子女有不同的责任。
新生命一经形成,他就在妻子——母亲内,以某种特别的方式被托付给了母亲。从这时起,母亲便以其特殊的方式开始承担接受并照顾新生命的责任,并能为新生命的人格形象奠定基础。正如若望保禄二世所说,“母职牵涉到与生命奥秘的特别融通,当新生命在女人的胎中发展时。母亲充满了对这生命奥秘的神奇,并直觉地‘了解’在她内正发生了什么。在‘创始’的光照下,母亲接受并爱护她胎中怀着的婴儿,视若完整的人。与在她内发展的新生命的这独有的接触,引起对人的态度——不仅对待她自己的婴儿,也对每一个人——这态度深深地刻划出女人的个性。一般认为女人比男人更能关注别人,而母职更加发展这种倾向。男人——即使他分担父母之职——永远停留在怀孕过程及婴儿出生的‘外边’;往往他必须从婴儿的母亲那里学习他自己的‘父职’。我人可以说这是父母职正常的人性辐度,包括婴儿出生后的各阶段,尤其是起初阶段。婴儿的教养,就整体而言,必须包括父母双方的贡献。总而言之,母亲的贡献对一个新人个性打基础是有决定性的。” 在威廉·梅尔看来,女人由于母职的特殊经验而与人有着独特的关系,这就使得母亲不仅仅是对自己的孩子,而且对每一个人都有一种爱。女人比男人更能够照顾他人而母爱更是加强了女人品质的这一重要方面。而且,正如若望保禄二世的话所表明的,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女人对发生在她身上的事情会有独特的直觉和理解,这一特征在母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威廉·梅尔认为Benedict Ashley 对此作了很好的概括:“从这些可获得的经验的研究来看,常言女人比男人更有直觉性也许是对的。……一般来说,女人更加依赖于洞察力,而男人更加依赖于推理。虽然这一区别可以归结为我们的文化给予这些不同思维模式的支持,然而也许更深层次的和本质的原因是,为了扮演好母亲的角色,女人比男人需要更敏锐的直觉来有效地处理家庭成员的关系。” 而且,因为她的性别特征及其肖似天主的方式,她会乐意以爱心接受新生命并给予他身心成长所需要的关心和爱护。女人比男人更能照顾他人,比男人有更敏锐的直觉,以及她肖似天主的独特方式,这些就是女人为什么是新生命特别的委托对象的原因。
威廉·梅尔指出,新生命其实也被委托给丈夫——孩子的父亲。人们一般认为父职,特别是必需有父亲参与的家庭的父职是一种更大的文化成就。“为了让孩子——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作为一个完整的人顺利成长,他们也需要父亲的关爱,父亲必须参与到家庭中……为了这些孩子的福利、幸福和健康,父亲慈爱的存在是必要的。” 父亲首先要做的就是给妻子和孩子提供食物、住所和保护,特别是在妻子怀孕期间和孩子的婴儿时期,通过他的参与和可靠性给孩子及他们的母亲以安全感。丈夫——父亲对于妻子和孩子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需的。
威廉·梅尔指出,尽管父亲与母亲的职责各有不同,但它们决不是分离的。父母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去照顾和教育孩子,管制他们,使他们遵守规范。母亲重在养育孩子而父亲则重在教育和管束孩子,只是他们的方式不一样。因为两人在怀孕、生养和教育方面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某种分工是很自然的,因此,父亲和母亲也会有某种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正如Ashley所说,“女人从事养育而父亲则倾向于建构,即把秩序赋予事物。这建构或者是促使怀孕,提供作为安身和保护之所的家这样单纯的物理事实,或者是在身心上培养孩子的更精神化的任务,或者是承担更广泛的社会秩序的工作。妇女是‘允许’孩子成长,而父亲是‘促使’孩子成长。”
威廉·梅尔还特别强调父母教育孩子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父母必须帮助孩子获得正确的价值观,尤其是对待物质财富的态度,让他们知道物质财富应该是服务于人的东西。其次,父母应帮助孩子认识到,如果他们要成为真正的人,就必须培养一些美德,特别是要培养公正和爱的美德。最后,父母应对孩子进行性的教育,引导他们去欣赏性的美妙及贞操这种美德对人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家庭对社会的作用
梵二会议曾指出:“在家庭内,数世同堂,彼此帮忙,以取得更大的智慧,将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需要调和起来,家庭便形成社会的基础。” 白舍客在其书中这样写道:“家庭是最原始的团体。它是人生的泉源,也是个人能健康地发展其身体和精神的正常的(甚至是惟一的)环境。启发人的道德和宗教生活以及人的爱的能力的首先是父母亲的爱。通过家庭这个细胞,社会能存在并革新。” 同样,威廉·梅尔也十分重视家庭对社会的作用,他认为,“从本性和使命上说,以一男一女的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对其他家庭和社会是开放的。家庭服务于社会和更广大的人类共同体的义务不是附加于或外在于家庭的东西,而是植根于其存在之中的。” 在此,他引用了若望保禄二世的两段话:“家庭和社会有着生命的和有机体的关系,因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并且经由家庭对生命的服务,不断地滋养社会:国民是从家庭而产生,也是在家庭里他们找到第一座社会德行的学校,这些德行是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的动力。” “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民族的、国家的、和国际组织的生命是通过家庭而得以传递的……也正是通过家庭在此发现其社会基础的爱的文明的最初源流才得以向前发展。”
威廉·梅尔进一步指出,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彼此真诚的接受、无私的帮助、慷慨的服务以及团结一致而形成的那种自然的关系使家庭成了社会化的最初和最有效的学校。正是因为家庭是爱的文明的第一个学校并且对社会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所以社会和国家也有相应的责任承认和尊重家庭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社会和国家对家庭的关系应当是:社会和国家必须承认家庭的权利,为家庭服务,让家庭有机会获得它的帮助或需要。
威廉·梅尔最后特别强调了基督徒家庭的作用。他指出,基督徒的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实在,夫妇之爱是基督所恩赐的,这就使得基督徒夫妻能以救赎的、神圣的爱彼此恩爱。重要的是,在形成人与人的共融时,基督徒夫妇就形成了家庭教会——一种小型教会,它在较大的教会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其使命也就是以家庭这种独特而必要的方式参与基督的救赎工作。正如若望保禄二世所表达的,基督徒家庭就应该是有信仰的和传福音的共同体:一个与天主对话的共同体,一个通过爱来改变世界并借此服务于他人的共同体。



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一位天主教的伦理学家,威廉·梅尔有关婚姻与家庭的思想是以圣经和基督教信仰为基础的,他引用了若望保禄二世的许多观点。他的信仰和宗教的立场是我们不能够认同的,但抛开这种立场,他的思想还是给了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在我们这个变化急剧的时代当中,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是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
现实主义的男女平等的态度。在历史上和现在,很多人都主张男人和女人应当有绝对的平等。事实上,这种主张忽略了男性和女性的差异,忽视了男人和女人各自所特有的价值。因此,这种主张是片面的平等主义。在这一问题上正确的态度应当是现实主义的态度:男人和女人都是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和尊严,但不能因此而否认他们固有的差异,他们应当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既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又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是一男一女的亲密合作。这是两性婚姻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标志着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男一女的婚姻是家庭得以建立的“基石”。只有一夫一妻制才能保持家庭的和谐,也只有一夫一妻制才能使社会处于良好的秩序中。因此,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同性婚姻、婚外恋等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如果允许这些现象的存在就必然会导致男女的不均衡,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恩爱是对夫妻的基本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自由选择的亲密合作,它具有一种不可撤消的性质。它要求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必须把整个身心都交付给对方,要求彼此的忠诚,要求在生活上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是对婚姻承诺的背叛,是对爱的背叛,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那种认为可以自由离婚的主张有悖于夫妻要终生恩爱的基本要求。
反对故意地违反生命。创造生命是婚姻的内在要求之一,生命是无限宝贵的,是一种人类基本善,人们应该尊重和珍惜生命,尊重和珍惜生命就是尊重和珍惜我们人自己,同时,有责任地传衍生命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所应尽的义务。除非有重大的理由,人们不应该人为地以各种不符合人类尊严的方式阻止生命的诞生或制造生命,比如堕胎,培植试管婴儿,克隆人等,这些方式严重地亵渎了生命的尊严和婚姻的尊严。
教育孩子是父母的天职。孩子是爱情和婚姻的结晶,是人类未来的希望,对于他们的培养和教育是事关人类前途的大事。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教师,他们在教育孩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教育孩子是父亲和母亲的固有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责任心的父母不仅仅是在物质上满足孩子的需要,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在精神上,在道德上,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指导,让他们以后能够成为对他人和社会都有用的人。
家庭对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家庭是一个小团体,它是社会这个大团体的基础和组成部分,没有家庭就不会有社会。家庭不仅是人们成长和安身之所,也是为社会作贡献的活细胞,对人类文明的进步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国家和社会必须尊重和维护家庭的基本权利和要求,给家庭以必要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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