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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区与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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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07: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区乃天主子民之一部份,教区主教在其教区内负有管理其教友的职责;(法典0369)修会是教会内一些人,为更好的遵从福音劝喻度现身生活;借助宣愿而形成的固定的生活方式。(法典0573
由这两个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教区的职责;重在牧养教会托付于他的羊群;而修会重在借助修会固定的生活形式;去实现其所在修会的特定神恩;而修会特定生活方式重在以特殊的方式为基督作证;在教会内成为特殊的标记;其重心在会内人士自身;而不在管理牧养教友;其管理牧养教友的工作只是实现其会士身份的工具而非其目的。教区则不然;管理牧养托付于他的教友这是其目的;也是其首要的责任。
牧养天主子民是教区的首要职责;从这个角度去看,教区可以为了自己的牧民需要,成立隶属本教区的修会;教区也可以为牧民需要邀请其他修会帮忙;因而教会宪章第45号讲:“修会属于教会权下”适合隶属教区的修会;
针对那些不隶属教区的修会,教会宪章第45号讲:“为能更适当地应付整个基督羊群的需要,任何修全德的修会,以及其每位会员,都可由教宗根据他对普世教会的首席权,针对着公益,从地方教会当局的权 限内脱免出来,专属教宗管理(七)。”面对这样的修会教区只能根据自己教区的牧民需要邀请其帮忙!因为其并不隶属于教区权下。但是应邀在某教区服务的会士应遵从当地教区的相应规定;为此教会宪章45继续讲:“修会会士按照其特殊的生活方式对教会尽其职务时,应该按法律的规定,对主教表示尊敬与服从,因为主教在区域性的教会内,负有牧民的职权,又因为在传教工作上需要保持统一及和谐(八)。
修会特别是那些不隶属于教区的修会;发展自己的修会;这是无可厚非的;教区主教也应本着爱德精神予以支持帮助;但是某些修会处心积虑在某特些特定的教区发展自己的修会;暗中渗透教区掌控实权的人士;排斥其它修会;做出些不成文的规定;凡是未经本教区许可自己擅自申请加入其它修会;或者已加入其他修会;或者自己申请而未能成功者;一律开除本教区;很多人士因此被拒绝与教区之外;有的加入其它教区;有的会士只能到其它教区服务;等到时机成熟;该会会士便开始在该教区运作;到底是只有该会会士适合本教区需要;还是某些修会用此来发展自己修会。谁也不好评说。
修会发展为教会是必须;但是教会不单是需要某个修会;作为普世教会一份子的教区也是一样;一个教区只存在某一修会;当这一修会在这教区服务的人数达到百分之八十;我们只能说这个教区是某修会的教区了;一个某修会的教区;是否应有一某修会的主教;这为教区到底是利还是弊值得反思。
修会;教区是不是应该界定下自己位置;看似修会发展的背后;是否存在太大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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