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仅依据圣经文本,聚焦《若望福音》20:23的精确含义,分析“绝罚”的来源及其与耶稣教导的一致性。
一、“绝罚权”的圣经依据
《若望福音》20:23:
“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存留谁的罪,谁的罪就存留了。”
1. 动词时态与语义
· 希腊原文中,“赦免”(ἀφῆτε)和“存留”(κρατῆτε)均为现在时主动态命令式,但更关键的是其神学语境。
· 此节紧接耶稣“向他们嘘了一口气,说:‘你们领受圣神吧!’”,表明这是圣神赋予的属灵分辨权,而非司法惩罚权。
2. “存留罪”的真实含义
· “存留”(κρατέω)意为“持守、保留、不释放”,并非“施加新惩罚”,而是:
承认某人仍处于罪中(因其未悔改);
不宣告赦免,让其罪的状态继续存在。
· 换言之:门徒的权柄是宣告性(declarative),而非创造性(constitutive)——
他们反映天主已有的判断,而非自行定罪。
类比:医生可宣告“你病了”或“你痊愈了”,但不能凭空制造疾病或健康。
3. 上下文印证
· 耶稣复活后首次显现即说:“愿你们平安!”(若20:19, 21, 26)——和平与宽恕是基调;
· 此前祂对伯多禄说:“你要喂养我的羔羊”(若21:15–17)——牧灵关怀,非司法审判。
二、“绝罚权”的实际来源
天主教的制度性绝罚(开除教籍、剥夺圣事权等)主要基于:
1. 对《玛窦福音》18:18 的扩展解释:
“凡你们在地上所束缚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缚。”
教会将“束缚”等同于“施加绝罚”,但原文语境是处理弟兄过犯的挽回程序(玛18:15–17),目标是“赢回你的弟兄”,非永久排斥。
2.保禄在《格林多前书》5:5 的行动:
“把这样的人交给人性的毁灭……”
这是特定危机下的临时纪律(防止团体腐化),且明确目标是“使他的灵魂得救”,非终极定罪。
3.后世教会法的发展:
中世纪以降,绝罚逐渐演变为维护教义统一与教宗权威的政治工具(如对亨利四世的绝罚),远超耶稣与宗徒的原始意图。
→ 因此,“绝罚权”的制度化形态主要来自教会传统与法典建构,而非耶稣直接设立。
三、是否符合耶稣的教导?
1. 耶稣从未行使或授权“主动惩罚”
· 祂拒绝用石头砸淫妇(若8:1–11);
· 宽恕右盗(路23:43);
· 呼召税吏玛窦(玛9:9);
· 所有赦罪案例均基于悔改与信德,无一涉及“保留罪”作为惩罚。
2. 耶稣强调“存留罪”的被动性
· 在《路加福音》12:10,祂说:“凡说话得罪人子的,尚可赦免;但亵渎圣神的,总不得赦免。”
→ 罪的不可赦免源于人自身的硬心,非天主主动“存留”。
· 同样,《若望福音》3:18:“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定罪是人拒绝的结果,而非天主主动施加。
3. 门徒权柄的本质是“见证”,非“制裁”
· 宗徒行传中,伯多禄对亚拿尼亚说:“你不是欺骗人,是欺骗天主了”(宗5:4),随即其死亡——
这是天主直接审判,非伯多禄“施加绝罚”。
· 早期教会“逐出”行为(如格前5:2)始终以挽回(“使他的灵魂得救”)为目标。
四、结论
1. 《若望福音》20:23 的“存留罪”是指:因对方未悔改,门徒不宣告赦免,让其罪的状态持续——这是一种被动承认,而非主动惩罚。
2. 天主教的“绝罚权”将“存留罪”转化为制度性惩罚(如开除教籍、禁止领圣事),
→ 混淆了“不赦免”与“施加新刑罚”,
→ 将宣告性权柄变为制裁性权力。
3. 耶稣的教导与榜样始终指向:
无限宽恕(七十个七次);
主动接近罪人(与税吏同席);
以爱挽回(玛18:15 的初衷)。
因此,制度化的“绝罚权”虽借用部分经文术语,但其实质——作为一种主动施加的教会刑罚——并不符合耶稣关于“罪之赦免与存留”的教导。
简言之:
耶稣赋予门徒的是“宽恕的钥匙”,而非“惩罚的鞭子”。——绝罚权没有圣经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