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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澎:家庭教会:问题与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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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08: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执政党如何处理宗教问题和政教关系,不仅是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社会发展对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与挑战。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国际性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表现程度有所不同,但不可能消失。宗教问题处理不好,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削弱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此,本刊曾就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发表过一系列相关文章,试图探讨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详见本刊第25、29、32、34期)。最近,北京发生的一起政教冲突,再次凸显了我国政教关系领域中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与社会发展中群众的宗教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据了解,2011年4月以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因聚会场所问题再次走上街头,进行户外聚会,对此,政府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阻止。到目前为止,北京警方已连续十多周调用大批警力封锁中关村聚会现场,驱散周日户外聚会,累计短期关押聚会者四百多人次;对教会牧师、长老等主要负责人实行24小时限制在家不能出门;同时,还动用了数千名国保、派出所、街道、小区、居委会人员,对分散于全市几十个派出所辖区内的数百名守望教会骨干和成员实施周末看管(周五、周六派人在教徒家门口值班,1个教徒3个人看着,三班倒,不许教徒离家外出)。此外,警方还通过用人单位和房东迫使三十多名守望教会成员离职、搬迁,有人甚至被迫离开北京。尽管政府方面为阻止守望教会的户外聚会支付了巨大的维稳成本,但守望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目前,守望教会没有丝毫要放弃户外聚会的意思,政府方面没有任何松动,双方周复一周地相互对峙,全都疲惫不堪,但由于双方各说各的理,互不妥协,僵局在短期内难以结束。


  与此同时,守望事件也引起了国内其他家庭教会的高度关注,北京地区家庭教会联祷会的几十家教会已表示声援;全国各地的17位家庭教会代表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递交了请愿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要求立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各国媒体也对守望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守望事件再次成为我国政教关系的热点问题。


  尽管如此,从本质上说,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政府方面宜从大局出发,历史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宗教,处理宗教问题,把最大限度地团结信教群众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出一个切实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为了便于各方思考家庭教会问题,本刊在此刊出刘澎先生提出的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一些知名法律界人士与宗教研究者的讨论会摘要,供各方人士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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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教家庭教会问题是几十年来我国宗教领域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一个“老问题”。家庭教会发展活跃,遍及城乡各地,涉及千百万信教群众。由于长期没有合法身份,家庭教会与政府总体上处于对立状态,冲突时有发生,局部地区矛盾严重。
  随着我国社会各个方面的变化,特别是全球化、信息化对我国的影响,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已经很不相同,继续沿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确定的对待家庭教会的政策,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政府相关部门如果不能面对现实、转换思路,拿出有效的处置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办法,拖延下去,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势必会在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内扩大蔓延,成为未来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有鉴于此,针对我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现状和政府在宗教管理领域内面临的挑战,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经验,参考世界各国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模式与经验,本文拟对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问题做一番梳理,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新思路。
  一、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
  在讨论家庭教会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中国基督教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这是研究、分析家庭教会问题的前提。
  (一)家庭教会概述
  所谓“家庭教会”,是指中国大陆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认可的、由信仰基督教的群众自发组织建立的基督教会。“家庭教会”与家庭无关,因其产生初期没有教堂,多在教徒家里举行聚会,因此得名“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派,不是一个统一的组织,而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家庭教会(housechurch)在中、英文里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专门术语。国内外学术界、宗教界、新闻媒体对家庭教会定义的理解基本一致:凡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与中国基督教三自教会(得到中国政府承认的基督教会)没有关系的基督教组织,皆可视为家庭教会。
  在神学教义上,家庭教会有基要派、福音派、灵恩派以及基督教中的某些少数教派。家庭教会相互之间完全独立,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领导机构。
  1978年之后,政府认可的基督教三自教会系统逐步恢复正常活动,不参加三自教会活动的基督教徒则主要在信徒家里聚会,这些聚会点被政府称之为“私设聚会点”,在“私设聚会点”讲道的人员则被称为“非法传道人”。随着“私设聚会点”人数与规模的不断扩大,1990年代之后,“聚会点”逐渐演变发展为有专门名称的“基督教××教会”。进入21世纪后,家庭教会开始在全国各地广为流行,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重心已由农村转至城市,影响日益加大,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家庭教会的人数没有确切统计,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家庭教会不超过几百万(中国三自教会公布的成员数字为1600~1800万,中国社科院宗教所《2010年宗教蓝皮书》估计的中国基督教徒总数为2305万。按此计算,家庭教会的总数只有500~700万);海外基督教传教机构宣称的数字在6千万到1亿多之间;国内学术界比较流行的看法是五六千万,人数多于三自教会。无论哪种数字,都缺乏科学意义上的统计依据。但家庭教会继续在发展,中国基督教内最大的问题是家庭教会问题。对此,政府管理部门、宗教界和学术界非常清楚,无人否认、没有异议。
  在国际上,家庭教会问题始终受到欧美等国及国际基督教界的高度关注,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在人权、宗教领域内相互博弈的重要内容。
  (二)家庭教会的成因
  长期以来,官方关于家庭教会成因的说法主要有三条:西方渗透说;文化教育科学技术落后说;基层政府管理薄弱说。在此基础上,一些学者加上时代变迁、人口流动、各地特点以及宗教生态环境等因素,就变成了分析家庭教会成因的思维定式和定论。但这套说法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没有提供科学的回答。事实上,家庭教会从孕育、出现到发展为今天的规模,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是多种因素在我国社会特定历史条件下共同作用的综合反映,这些原因的主次、性质、类型、作用时期等均不相同,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高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界吴耀宗等人联名发表“三自宣言”(自治、自养、自传),在基督教内部发起爱国反帝运动,成立三自教会,教会人士面临政治风暴,后来又经历了肃反、反右等一系列政治运动,王明道、倪析声、敬奠瀛、陈崇桂、杨绍唐、贾玉铭、毕咏琴、袁相忱、林献羔等一大批有影响、有威望的中国基督教领袖相继受到批判、整肃或被边缘化。政治高压导致教会出现分化,继续追随被整肃的基督教领袖的部分信徒逐渐在三自教会之外形成了有特色的松散信仰群体,为日后家庭教会的产生、发展奠定了思想与组织基础。1950年代后期,社会上与基督教内的阶级斗争、政治斗争越搞越严重,温州等地甚至出现了以消灭教会为目标的“无宗教区、县”实验。1960年代~1970年代,对基督教的打压达到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基督教处于被绝对禁止的高压之下,许多信徒产生逆反心理,反而变成了自觉维护基督教信仰、积极传福音的“非法传道人”。政治打压基督教的反作用力导致了信徒特殊的表达途径,以秘密方式进行活动的家庭教会雏形开始形成。1970年代后期,国家拨乱反正,允许宗教恢复活动,家庭教会也得以迅速发展。1980年代~1990年代,政府以打击“呼喊派”、“全范围”等基督教新兴教派团体为名,以搞运动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对基督教中的“非法组织”、“非法传道人”和“私设聚会点”组织过大规模的清理,一度在局部地区遏制了家庭教会快速发展的势头。但每次打压过后,都产生了严重的反弹,就全国而言,家庭教会在打压之后得到了更大的发展。
  2.行政管理。我国的宗教管理体制模式是1950年代初从苏联搬过来的,特点是政教不分、通过行政机构、行政手段对宗教团体的人事、财务、教务进行管理。久而久之,政府管理下的宗教团体变成了政府的下属,事事听命于政府。宗教团体政治化、官僚化、机关化色彩十分浓厚,宗教权威严重下降,逐渐变成了宗教领域内国家扶持的“国营企业”。基督教三自教会就是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下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典型产物。三自教会忠实贯彻政府的政治意图,教徒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牧师要经过政府批准。因此,三自教会尽管在政治上得到了政府的强力支持,但在宗教教务、文字出版、神学教育、国际交流与人事安排上并无自主权,甚至在对属于教会自己的财产上,也没有多少支配权,许多教产至今无法收回。政府对三自教会全面严格的行政控制导致许多信徒对其严重不满、抵触反感。政教不分的宗教行政管理体制使三自教会失去了教徒的宗教认可,大批信徒转向了不受政府控制相对自由的家庭教会,以控制为目标的政府宗教行政管理体制,客观上促成了家庭教会的发展。
  3.神学分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基督教内有大大小小几十个教派,各教派在神学上各有特色;此外,还存在着以圣公会、长老会、卫理公会、浸礼会、信义会等大教派为代表的“大公会”和以自立会、耶稣家庭、真耶稣会、聚会处、安息日会等为代表的本土派教会及小教派的矛盾。三自教会成立之后,中国基督教内掌权的是以吴耀宗、丁光训为代表的“大公会”和基督教外围组织青年会人士,强调虔诚信仰的本土派教会与小教派对大教派的挤压及其所持的自由派神学观极为不满,他们将吴耀宗等人称为“不信派”,不愿意在神学观上向“大公会”和“不信派”妥协,不接受大教派对中国基督教领导权的垄断,与以大教派背景为主的三自教会高层领导之间对立严重。1958年三自教会在全国范围内搞“联合礼拜”,处于少数地位的教派传统与神学观自然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大教派的传统所取代,竭力想要保持教派特色的本土教派和小教派对此再也无法忍受,只好与大教派控制的三自教会分道扬镳,成为从宗教上和三自教会保持距离的特殊群体。这是家庭教会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堂点不足。1958年在全国基督教中搞的撤并教堂、“联合礼拜”运动是对基督教的毁灭性打击。该项运动之后,教堂数量大幅锐减,原有教堂多数被改做它用,各个城市仅存的几个象征性的教堂根本无法满足广大教徒聚会的需求,教堂数量少、布局不合理、供求严重失衡。为了满足信仰需要,许多教徒开始在自己家里聚会,自发建立与教会没有关系的“聚会点”。经多年发展,聚会点逐渐扩大为“家庭教会”。近十年来,基督教信徒人数急剧增加,现有教堂严重不足、信徒聚会不便成为各个城市存在的普遍现象,但政府认可的三自教会要建新堂涉及征地与费用问题,到处盖教堂极不现实;有些教会在城市改造、扩建中甚至无法保住原有的教产,要适应不断增长的信徒群众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要求,几无可能。与此同时,家庭教会因陋就简,利用各种形式或租或购为信徒提供了就近进行宗教聚会的场所,极大地方便和满足了群众的宗教需要,这是近年来家庭教会发展的一个非常实际的原因。
  5.精神需求。基督教家庭教会之所以能在我国迅速发展,并非偶然。有些人对他们原来的信仰感到失望甚至产生了幻灭感,当他们在重新寻求信仰价值的过程中遇到基督教时,感觉到了精神支柱的力量,而完成这一信仰重建过程的载体正是活跃于民间的无数家庭教会。家庭教会为许多人提供了新的人生价值与平等进入公共空间的路径,提供了具体的人际关爱、道德价值以及终极关怀;众多个体通过家庭教会为自己的生命赋予了新的积极意义,现有的各种官方背景的群众组织、社团难以与其匹敌。对信仰基督教的人来说,家庭教会是比三自教会更为灵活、方便、更能满足个体需要的组织形式。亲密的团契活动与可信赖的人际关系,最大限度地在草根层面上为在竞争激烈的社会里感到孤独无助的普通群众提供了“找见组织”的归属感与安全感。
  6.时代影响。家庭教会作为一种为千百万信徒提供精神需求的客观存在,不是任何个人、组织凭借主观愿望搞起来的。没有中国社会内在的价值需求与个人信仰的精神需求,没有东西文明的长期交融,没有全球化、信息化对信息与资源的现代组合模式,家庭教会不可能在中国社会发展。全球化、信息化促进了不同文明的碰撞与融合,也改变了基督教的传播、发展方式。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不同文明、宗教间的渗透与融合不可避免。家庭教会是以本土化的组织形式出现的东西方文化长期交融的产物。
  (三)家庭教会的分布
  家庭教会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均有分布,但其历史、人数、影响很不相同。中原黄淮、江淮地区与华东沿海地区人数最多,其余地区人数不等:
  1.黄淮、江淮地区:主要是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北部。这个地区是我国农村家庭教会密度最大、流行时间最长、活动最活跃的地区,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大本营,其中河南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学术界一般认为,仅河南一地就有家庭教会数百万人。
  2.华东沿海地区:主要是浙江、福建、上海、江苏南部、安徽南部、江西等地。浙江是家庭教会的重镇,其中尤以温州地区家庭教会的人数最多、最公开。福建、江苏是基督教历史上的“传统领地”,基督徒人数众多,家庭教会普遍。上海有一批城市家庭教会,学生、白领、知识分子、市民的比例高。其余地区基督教传统影响大、家庭教会发展平稳。
  3.华中华南地区:主要是湖北、湖南、广东,这一地区的基督教传统久远,部分地区三自教会内部的教派独立问题与三自之外的家庭教会问题同时存在,民间信仰、其他宗教的发展与家庭教会发展交织在一起。
  4.华北及西北地区:主要是河北、北京、山西、内蒙、陕西,其中北京的城市教会是近年来兴起的新型家庭教会,其人员构成复杂,知识分子多,影响大。其他地区属于解放前传教机构“内地会”传教的重点地区,家庭教会发展稳中有升。
  5.东北地区:主要是吉林、辽宁地区,其中突出的是以延边为中心的朝鲜族聚居地区,基督教发展迅速,已成为当地朝鲜族民族文化的特色之一。
  6.西南地区:主要是四川、重庆地区,此外还有云南、贵州傈僳、苗、彝、布依、景颇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督教基层教会对三自或家庭教会的界限并不看重,信仰基督教的少数民族更多地是将基督教作为自己的生活习俗对待。此外,在藏区经商、打工的汉族中也出现了少数家庭教会。
  7.新疆地区:主要在乌鲁木齐地区和北疆建设兵团系统内发展。家庭教会以汉族为主,人数少,与伊斯兰教相比,尚不具竞争性。
  上述家庭教会的地区分布不是静态的。近10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原地区人口密集的农村家庭教会已将其重心随着农民工进城、西部开发的大潮,转移到了都市城镇以及珠三角、长三角和西部地区。但进入城镇的民工教会并不稳定,也很难融入当地市民的家庭教会,流动性的民工教会仍然主要与其家乡保持密切的宗教联系。整体而言,城市家庭教会的比重在增加,其作用、影响和对资源的掌握,已逐步取代了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农村家庭教会。
  (四)家庭教会的构成
  1.女性为主。基督教中的女性比例较大,这是世界基督教的共同特点。在我国,三自教会如此、家庭教会也如此。
  2.相对年轻。在年龄构成上,家庭教会成员相对比较年轻。根据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2008年完成的一项涉及9个省市的基督教(包括家庭教会)调查,基督教信徒中年龄在18~55岁的占87%;其中35岁以下的占52%。这个比例虽然只是局部的,不代表全国,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我国基督教徒整体比较年轻的年龄结构特点。家庭教会成员的年龄特点也是如此。
  3.城乡有别。家庭教会的发展有两个突出的层面:一个是城市层面。近年来兴起的城市教会吸引了大批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研究生,“海归”留学生和高级知识分子,教会成员主要是分布在文化、教育、媒体、出版、医疗卫生、法律、经济管理、高科技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师、编辑、记者、医生、律师、企业管理人员、工程师等)及办公室白领。这一点,从城市家庭教会编印的宗教刊物、翻译的神学读物、教会网站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教会领导层的学历背景上均可看出。此外也有相当一批城市居民。
  另一个是农村草根层面。农村家庭教会主要成员以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信徒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唐河、方城、利辛、颍上、温州等“五大团队”就是中国农村家庭教会的典型代表,他们虽然在社会上声音不大,但却拥有庞大的网络和众多的成员。2010年借着洛桑会议事件,城乡教会建立了松散的协调关系。按照目前趋势发展,城市知识分子教会与农村及农民工教会互为补充,将会极大地扩大基督教的社会基础。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在工人、商人、企业老板、官员/公务员中的信徒比例不高,影响不及佛教。
  (五)家庭教会的特征
  家庭教会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义正统。在信仰上非常强调“属灵”;在教义上绝大多数属于福音派,在神学上主要受改革宗神学影响,同时也认同王明道、倪析声的本土神学思想立场;在教派体系上,基本不受教派传统的影响;在对《圣经》权威的承认、对基督教礼仪的实践上,与各国基督教主流教会没有区别;在神职人员的按立产生和神学训练上,各自为战,无统一规范。此外,也有少数极端保守的基要派和灵恩派、以及存在多年的小教派、本土教派,但他们不是家庭教会的主流。
  2.组织独立。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是追求独立自主,具有典型的基督教新教特色。每个家庭教会无论大小从教义上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家庭教会内部总体上是松散的、相互独立的关系;没有跨地区的、全国性的、统一的领导机构。即使是同一个地区的家庭教会,相互之间也极少发生横向关系。家庭教会内部有若干团契(小组)。一个教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通常是根据自己的场所容量),便会分成若干新的小教会,向外发展。家庭教会之间可以相互协调,但无组织关系,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教义、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3.活动低调。家庭教会宗教活动的重点是主日崇拜与宗教庆典;其次是平日以小组为单位的查经和祈祷,以及针对不同对象的各种培训活动。家庭教会因没有教堂,一般都在居民住宅里进行活动,每次活动为十几人到几十人,特点是低调隐蔽、小型分散、因陋就简、不重形式。近年来家庭教会出现了超过百人的大型聚会,但总的来看,进行大型整体聚会的教会是少数,比例不高。除此之外,神学培训与文字事工(编印发行宗教资料)也是家庭教会活动的重要内容。城市教会的传教主要是通过传道人或教徒个人与他人的私人接触进行。农村家庭教会在传教上经常组织团队、小组集体活动。近年来,家庭教会的传教手段与能力大幅提高,许多家庭教会开始向外地传教,有的甚至派人到境外传教。凭借着雄厚的社会资本与经济资本。家庭教会在发展教会的同时,开始注重社会关怀、积极寻求为社会提供慈善公益服务的途径,希望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4.管理严格。农村家庭教会过去长期遭受打压,多数处于秘密、半秘密状态,生存压力大,内部控制严,家长式领导、封闭式管理比较普遍,个别教会还存在类似中国民间社会秘密结社的管理模式。随着教会重心向城市转移和与政府关系的缓解、社会开放性的加大,基督教本身的教会治理理念的普及,农村家庭教会内部管理的民主性与开放性有了较大提高。相比之下,城市家庭教会比较注重教会内部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一般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内部民主监督机制,由代表教徒群众的长老或同工对教会事务集体决策,并对牧师进行监督。
  5.经费自立。家庭教会的经济来源主要靠教徒的奉献(按照圣经规定,教徒须将收入的10%捐献给教会)。进入21世纪以来,国民收入普遍提高,家庭教会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东部沿海和南方经济发达地区的许多家庭教会纷纷自建教堂;城市教会则租用或购买商品楼、写字楼作为活动场所,资金对家庭教会的发展已不是问题。
  6.不惧打击。家庭教会长期处于“非法”状态,无论农村还是城市,许多家庭教会领袖都有过被政府相关部门多次清理、软禁、拘留、关押的经历。对此,教会领袖早已习以为常,并不感到惊讶恐惧。与政府执法人员多年的周旋,除了使他们练就了胆量、增长了经验之外,还使他们在信仰上更加坚定。即使有人被关押判刑,出来之后,也绝不会放弃对家庭教会的委身,更多的家庭教会领袖将政府的压力视为教会发展的动力,从宗教上将这种压力理解为是一种为了赢得“属灵的争战”(为信仰而斗争)而需要付出的代价。
  (六)家庭教会的困境
  长期以来,家庭教会一直处在政府的压力之下,在其生存发展的道路上,面临诸多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下几个方面:
  1.身份不明。家庭教会没有合法身份,这是家庭教会面临的最大难题。家庭教会由于拒不参加政府支持的三自教会,因而无法得到三自教会的认可,而按照政府的现行政策规定,没有三自教会的认可与推荐,任何一个新设立的教会都无法在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这就使家庭教会客观上处于与政府的宗教管理体制对立的状态,成为一种事实上存在但却在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的组织。尽管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愿意接受政府的领导。双方的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不参加三自教会的基督教团体的存在这个现实,对家庭教会来说,政府是否承认家庭教会,不取决于自己。政府如果不给予家庭教会合法地位,不改变对家庭教会的政策,家庭教会不会放弃活动,只能在没有合法身份的状况下,继续维持目前的生存与发展模式。
  2.场所不定。家庭教会由于不具合法性,因而无法从政府管理部门得到公开设立、建造教堂的许可。所有家庭教会现有的活动场所,严格来说都不具有合法性,随时可能被赶走或封杀。但政府基于家庭教会数量众多的现实,要想完全取缔家庭教会也是不可能的,因而对家庭教会的活动场所采取了事实上默认的方式,默许家庭教会或租或购,有一个可以用作聚会的地方。但双方的默契非常脆弱,没有任何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打破默契,不允许家庭教会租房或使用自己的房产聚会,迫使家庭教会“无家可归、无处可聚”。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家庭教会就有可能被迫进行户外聚会(成都、广州、临汾、上海、北京都发生过此类问题),从而导致家庭教会与政府发生正面冲突,严重的还会引发群体事件。这是目前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一个突出难点。在某种意义上,家庭教会对活动场所安全性的顾虑远远超过了对政府是否愿意给予其合法性身份的关注。
  3.牧师匮乏。家庭教会人数庞大,但合格的教牧人员严重不足。许多教会没有牧师,上台讲道者往往不具牧师资格。即使是已经担任牧师的人,也不一定都接受过正规、严格、系统的神学训练。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不能公开建立自己的神学培训机构,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吸引高素质生源,神学教育往往在低水平、低层次上循环。由于家庭教会内部独立分散,无统一的地区与全国性组织,已有的神学培训机构主要依附于一些大型教会并因此受到主办教会局限性的影响。出于安全考虑,家庭教会的神学教育在办学规模和办学方式上不得不遵循“小型、分散、隐蔽、简单”的原则,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神学教育的正规化发展,使神学培训机构无法加强师资、图书、设备方面的建设,办学质量难以提高。家庭教会的神学培训目前主要还是以短训班为主,讲员不固定,生源水平参差不齐,教材不统一,无法适应家庭教会快速发展对高素质教牧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家庭教会也选送了一批人到境外神学教育机构学习,但海外的神学教育体系五花八门,教学目标与教材不一定适合中国基督教的处境,从海外学习归来的人数量有限,短期内也难以在教会内发挥作用。教牧人员匮乏将是家庭教会长期面临的挑战。
  4.服务无门。近年来,家庭教会开始尝试参与慈善与社会公益服务,突出的例子是汶川地震救灾过程中家庭教会的积极表现。当时,各地家庭教会纷纷向灾区捐钱捐物,派出志愿者奔赴灾区义务救灾、帮助灾后重建。家庭教会的行动受到了灾区政府和灾民的高度评价,但也有些教会因其在灾区中的宗教活动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例如广州良人教会)。一般情况下,家庭教会由于没有合法身份,很难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开展公益慈善服务,也无法在社会上以教会名义创办慈善机构。虽然家庭教会完全意识到了教会与社会的关系,也很愿意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但苦于身份问题尚未解决,现在还只能隐身于不为社会公众所知的阴影之中,家庭教会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能够走出阴影,进入“阳光”下的社会公共领域,合法地开展社会慈善服务。
  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
  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作为当代中国最大的未经登记注册、未被政府任何机构承认的自发性群众宗教团体,一直在以奇特的方式有效地运转、发展,是中国当代社会中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围绕如何看待家庭教会,出现了一批争议极大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各方理解很不一致。但要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就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一)家庭教会的性质
  家庭教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家庭教会是中国基督教徒的自发的群众性宗教团体。尽管家庭教会没有登记注册,但家庭教会不是政治组织、不是秘密组织、不是境外宗教组织在中国的代理。作为一个广泛存在于中国社会的群众宗教团体,家庭教会有千百万信徒,其中不可避免地有坏人,但绝大多数神职人员和信徒是爱国守法、拥护政府的公民;他们严格遵守基督教的教义教规和道德标准,头脑清楚,信仰明确,自愿加入家庭教会,不是“受蒙蔽的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家庭教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群众宗教信仰需求的问题。把家庭教会定性为西方宗教敌对势力渗透的产物或海外宗教敌对势力在中国的代理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不能因为家庭教会不参加三自教会就用处理敌我矛盾的办法对待家庭教会,这样做是错误的,是政治上的不负责任,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不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家庭教会的诉求
  家庭教会要干什么?家庭教会要聚会,要过宗教生活,要按照教徒意愿,自主进行宗教活动。家庭教会除宗教诉求外,没有其他任何非宗教性的诉求。即使受到长期压制,家庭教会信徒坚持宗教信仰的诉求也没有改变。中国家庭教会的主体是基督教内的福音派。福音派在世界各国家都是社会稳定的因素,他们追求个人信仰的提升(“灵命的增长”),而不是热衷于世俗社会的斗争;他们依据基督教的“国度观”对待“天国”和世俗政府。基于福音派的神学观,利用宗教搞政治的人无法取得家庭教会主体的支持,家庭教会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为其他社会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那种认为家庭教会是“搞政治”或要将其行动“政治化”的说法,是对基督教福音派和家庭教会最大的误读。
  (三)家庭教会的底线
  家庭教会的底线有两个,一是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教会组织被取缔、神职人员被关押判刑)绝不加入三自教会;二是要求教会的内部事务(人事、教务、财务)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控制。家庭教会的这两个底线不仅有利益上的现实考虑,而且有着深刻的宗教原因与神学依据,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家庭教会信仰的一部分。两条底线实际上都是为了保持教会的独立性,也是其存在的最大理由,因此家庭教会在底线问题上不会妥协,也不能妥协。对家庭教会来说,是否接受和承认政府领导,不是问题。虽然政府不承认家庭教会,但家庭教会从来都是承认政府的,是愿意接受政府领导的。双方在家庭教会身份的合法性上有分歧,但在对政府的权威上没有异议。政府的底线如果是要求家庭教会接受政府领导,家庭教会完全顺从。但政府如果以家庭教会是否加入三自教会作为承认家庭教会的前提标准,由于家庭教会不承认三自教会,不认为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因此不可能接受这个标准。政府如果坚持这个要求,就会处于与家庭教会完全对立的状态之中。
  (四)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
  三自教会产生于1950年代,本来是阶级斗争时期党和政府用来联系和团结基督教信教群众的桥梁,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发挥过极大的作用,为党的事业作出过巨大贡献。但这座1950年代设计、建造的“桥梁”,在新形势下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需要,无法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桥梁的设计、存在是为党的利益服务的,党没有必要为桥梁的存在牺牲自己的利益。当原有的桥梁失去作用时,应考虑采用其他的可以为党的利益服务的新的形式团结信教群众。家庭教会今日的发展,说明三自教会的历史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党需要能够在21世纪为党的利益服务切实发挥作用的更好的形式。如果无视这个变化,坚持要把三自教会这个宗教领域里的“国企”当做政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办,把三自教会等同于政府在基督教中的管理机构,把“办好三自教会”作为遏制家庭教会的对策,其结果不仅办不好三自教会,反而只能刺激家庭教会更快的发展。
  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最大区别不在宗教上,而在办教方式上。虽然某些家庭教会人士认为三自教会中有人信仰不够纯正,或者有自由派神学的影响,但就整体而言,双方在宗教信仰上并无绝对差别,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两种宗教、两个教派。事实上,家庭教会大量使用三自教会印刷出版的《圣经》,许多地方双方基层教会的信徒互有交叉、重合,教徒之间并无矛盾。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的不同,主要是教会创立与管理上“官办”与“民办”、“国营”与“民营”的区别。三自教会虽有“三自”之名,并无“三自”之实,各项事务受政府控制,缺乏自主性。此外,各级人大与政协都有三自教会的人士代表基督教参与其中,三自教会的领导人职位越高,政治色彩越浓,三自教会最上层的领袖人物已成为了政治人物(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人大常委等职),但基层的牧师长老对政治并无太大的兴趣。相比之下,家庭教会则是实践“自治、自传、自养”三自原则的群众自办的教会。家庭教会将三自教会看作是政府在基督教界中贯彻其意图的政治组织,而不是宗教意义上的教会,因此不愿加入三自教会。家庭教会不接受的是政府政教不分、“官办教会”的管理模式。
  (五)家庭教会与邪教
  世界各地的基督教内经常会有新兴教派出现,也会有人以基督教的名义组织膜拜团体即所谓“邪教”。但膜拜团体从来不是基督教的主流。在国内,家庭教会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登记注册,在政治上不被政府承认,但在宗教教义上是非常讲究正统的。基督教内各种异端与家庭教会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当社会中正常的宗教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异端、邪教就会作为信仰的替代品出现。对奉行基督教正统教义的家庭教会实行打压禁止,恰恰为“邪教”的滋生、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让家庭教会合法化,是对邪教最好的防范。家庭教会即使在未被政府认可的情况下也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异端、邪教的;一旦得到政府承认,为了自身的利益,家庭教会将会更加积极地抵制邪教。
  (六)家庭教会与“宗教生态平衡”
  有人提出,家庭教会的发展,是因为整体上具有中国文化传统特色的儒家思想缺失,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受到抑制,给了基督教可乘之机。只要国家采取扶持和鼓励中国传统宗教(佛、道、儒和民间信仰)的政策,就可改变目前的宗教生态环境,抑制包括家庭教会在内的基督教的发展。这就是所谓“宗教生态平衡论”。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宗教有其自身存在发展的客观规律,对任何一种宗教人为地扶植鼓励或打压从长远看都不会改变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官方支持佛、道教和民间信仰并不必然能够抑制基督教的发展,相反,还可能因此而放大这些宗教内部的弊端和负面因素,造成更为严重的恶果。真正的“宗教生态平衡”是不同宗教共存状态下自然调节的结果。特定空间区域内的不同宗教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立统一关系,人为地干预或破坏这种关系是玩火,有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历史上世俗政权的统治者支持或压制某一种宗教的结局都是适得其反。作为执政者,加入宗教竞争之中当运动员,不如置身竞争之外当协调员。
  (七)家庭教会的国际影响
  家庭教会虽然没有得到政府认可,但在全世界基督教徒的眼里,这并不是一个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基督教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当局的严厉镇压。对基督徒来说,世俗政府对基督教的态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家庭教会作为基督教在中国的一种存在方式,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基督教界的公认。迄今为止,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宗教团体或基督教人士认为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是正确的,国际舆论和世界主流媒体对家庭教会的支持与同情基本上是一边倒,而且一贯如此。尽管美国、西欧国家的某些反华势力总是试图把家庭教会问题作为人权、宗教自由问题用来干涉中国内政、向中国施压,但不能说国际舆论和世界基督教界三十年来对中国家庭教会的共识与同情是美国或几个西方国家操纵的。长期对家庭教会实行打压,在世界各国基督教信徒中不得人心,必定导致国际舆论的负面反应,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损害我国的实质利益,是一种战略性的失误。
  (八)家庭教会与“×××革命”
  近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时有发生,有的家庭教会(例如北京守望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广州良人教会、上海万邦教会等)甚至走上街头举行“户外聚会”,这是否表明,家庭教会要在中国与国外的“×××革命”遥相呼应,企图煽动动乱,颠覆中国政府呢?不是的。家庭教会在中国已存在了几十年,它不是国外任何“革命”的产物,而是国内政策不合理、管理体制不适应导致的结果。实际上,无论政府对家庭教会是何态度,家庭教会都会继续存在。国外有无“革命”、有什么样的“革命”,对家庭教会无任何影响。家庭教会的活动是基于其自身利益与宗教诉求的需要,不是为了呼应外界任何个人、组织、国家的需要。如果家庭教会中有人从事政治活动,政府可以对其依法惩处,但不能因此说家庭教会是一个政治组织,其存在是为了政治目的。
  (九)家庭教会与高压
  尽管过去三十年来对家庭教会的高压政策已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但当时的打击在短期内确曾遏制过家庭教会的发展。然而在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意识形态日益多元化,要实施由于政治原因对家庭教会的打压,政府既不能依靠原有的单位所有制管理体系,又无法利用市场规律,只能依靠执法部门的硬实力,这就导致了管制成本的极大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极大投入。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只能一时痛快,从长期看,效果极差,风险极大,容易激化矛盾,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把群众推向政府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教会已经习惯于在高压下生存,他们不仅不怕打压,而且认为经常性的打压有利于强化教会内部团结、促进教会的发展。过去历次打击的结果都是家庭教会在更大规模上的反弹。用高压手段强行改变千百万人的宗教信仰,处理宗教问题,无论力度多大,都是不现实、不成功的。
  (十)家庭教会获得承认的后果
  对家庭教会打压不行,可否转“剿”为“抚”,承认其存在呢?有人担心如果政府承认家庭教会,可能导致基督教被人利用或借机大肆发展。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家庭教会如果取得合法地位,从地下走到地上,他们会特别珍惜自己的“合法”身份,会成为守法遵纪的模范,并因此抵制一切想利用基督教搞政治的人的企图。基督教向来主张顺从政府的权威,家庭教会一旦与政府关系正常化,是不可能与反政府力量合作的。家庭教会是否会被人利用,关键在政府对家庭教会的态度。缓和、改善与家庭教会的关系,是主动预防别人利用家庭教会的战略措施,是明智之举。历史上,打压是制造宗教狂热的最好手段,所有宗教在遭受迫害压制时为了生存都会拼命传教、发展;而一旦得到官方的政治认可与支持后,反而会将精力转入到社会公益慈善服务上,成为社会稳定的积极力量。
  (十一)家庭教会与合法化
  家庭教会内部派别林立、情况复杂。主张与政府对话,申请合法身份的“对话派”只是一少部分;多数教会对“对话派”的做法持观望态度。还有一部分人宁愿保持目前的状态,反对妥协,不愿与政府有任何接触。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作为“对话派”代表、主动向政府申请登记的北京守望教会并未受到政府的“优待”,恰恰相反,守望教会屡次被政府赶出了租用的场所,自购的房产又得不到钥匙,最后不得不到户外聚会,结果又遭政府驱散。2010年的洛桑事件与2011年4月以来对守望教会的打压一方面使家庭教会内部出现了分化,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教会内部的凝聚力,打消了家庭教会轻易就能获得合法身份的幻想。家庭教会从其切身经验中体会到,教会的发展是最重要的,至于是否能够合法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取决于家庭教会。
  (十二)家庭教会与《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条例》旨在通过行政手段强化对宗教的控制,在指导思想上仍然是计划经济大一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回避现实中的实际问题;在法理上存在违犯宪法原则、以下位法代行上位法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缺乏可操作性,难以贯彻执行。由于存在设计上的问题,“先天不足”,《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后,宗教领域中的老问题依旧,新矛盾难以应对。家庭教会继续存在,持续发展。在解决基层政府管理部门面临的各种问题上,《宗教事务条例》形同虚设,是一个摆设。《宗教事务条例》的教训是,宗教立法必须遵循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邀请游戏参与者参加游戏规则的制定,否则,群众不认可的东西,政府硬要单方面出台规则,只能成为行政部门一相情愿的产物,起不到作用。
  (十三)家庭教会对登记与备案的态度
  对家庭教会来说,登记与备案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处理方式,如果政府同意家庭教会到民政部门进行无条件的程序性备案,而不是实质性审批,大多数家庭教是会认真考虑的;但备案如果是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批准,就变成了结果要由政府说了算的登记,家庭教会是不会接受的。搞有条件的分步登记,家庭教会也不会接受。究竟让家庭教会登记还是同意对其备案,政府不能搞主观主义、一相情愿,要面对现实,与家庭教会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
 (十四)家庭教会问题与法治

  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最终要靠法治。目前我国的宗教立法严重滞后,宪法中虽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但宪法之下没有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宗教的基本法,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无法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宗教事务条列》则是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以行政法规代行法律,不符合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规定。在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方针的今天,政府、宗教界、学术界很有必要认真研究制定《宗教法》的相关问题,以便通过法律而不是行政手段处理宗教问题。家庭教会问题说到底,是旧的宗教管理体制不适应社会发展与时代变化的体现。只要这种宗教管理体制不变,不搞宗教法治,家庭教会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

  三、家庭教会问题的解决方案

  了解了家庭教会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教会的相关问题之后,再来讨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方案,就不是无的放矢了。解决家庭教会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是否继续打击的问题;家庭教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改革旧的宗教管理体制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面对现实、统筹考虑;科学筹划、慎重行事。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方案,作为解决家庭教会问题的建议:

  (一)指导思想

  1.抓住关键、转化矛盾。几十年来,家庭教会与政府一直处于严重对立状态,双方尽管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冲突的程度不同,但双方关系的核心问题没有变,这就是家庭教会的合法性问题,或者说是家庭教会的身份问题、名分问题。这是家庭教会问题的主要矛盾,抓住了这个关键,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中的其他问题就会一通百通、围绕家庭教会身份问题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就会发生转化。因此,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对策的核心是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家庭教会予以承认。只有承认家庭教会,才谈得上解决家庭教会问题,否则,依靠高压手段,与其进行旷日持久的消耗战,有百弊而无一利,不可能将其纳入政府的正常管理体系之中。

  2.实事求是、化解矛盾。处理家庭教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家庭教会有数千万群众,家庭教会的诉求是宗教性的,不是政治性的;绝大多数家庭教会与政府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家庭教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政府承认与不承认都不影响其发展,与其不承认,使其处于地下状态与政府对立,不如面对现实,承认其存在,在承认的同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从根本上改善其与政府的关系,使其成为社会中的积极因素。

  3.民生工程、以民为本。满足家庭教会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需求是精神与宗教领域内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人民群众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做的。承认家庭教会不是向宗教投降,而是为信教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家庭教会,单靠三自教会是无法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需求的。仅就宗教活动场所而言,如果几千万家庭教会信徒全部加入三自教会,政府和三自根本不可能提供足够数量的教堂,解决他们的宗教活动场所需求。现在,几十万处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家庭教会向政府要求的不过是一个合法的名分。因此,承认家庭教会,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只会赢得更多的人心、民心,受到信教群众的拥护。

  4.先易后难、分步推进。家庭教会问题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要调整对家庭教会的政策,无论在战略上还是操作上,都需要精心设计、全面考虑;出台的政策必须在时机上适宜、步骤上协调配套。为了降低难度、提高效益,我们设想的政策调整将会分步走,力求将政策调整的震荡降到最小,先搞试点、总结经验,成功后再逐步推广。

  (二)备案制的内容

  对家庭教会的政策调整是一个系统工程,政策调整的目标是通过给予家庭教会承认,将其纳入管理范围;承认的方式是实行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制。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备案内容。对家庭教会(含10人以上的聚会点)场所实行自愿备案,备案受理单位为当地县级民政机关的社团登记部门。备案内容包括教会(聚会点)场所负责人信息、场所房屋信息与在场所活动的教徒人数。

  2.备案性质。备案的性质为程序性登记,受理单位只记录备案信息,不对申请备案的教会负责人资质、教会信仰与教义、教会人数、场所规模、经济能力等各项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也不存在批准与否问题;申请备案者要如实填写备案登记表,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备案原则。家庭教会场所备案采取自愿原则。对不愿登记的家庭教会,不劝说、不强迫、不歧视。

  4.与三自教会关系。凡申请备案的家庭教会无论事前还是事后均无须与三自教会发生任何关系;无须经过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查、授权、批准。经过备案的家庭教会可在备案场所所在地享有与三自教会及其他宗教团体同等的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利。

  5.责任义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凡有违法行为的,由国家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民政部门注销其备案。

  6.慈善服务。备案后的家庭教会场所可组织公益慈善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模式或民间非营利组织模式,按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登记,享受与其他非宗教公益慈善服务团体同等的权利。

  (三)备案制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宗教法》短期内还难以出台、宗教领域的法治还很不健全,要一下子在法律层面上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是不现实的。但我们也不能因此而无限期地等待下去。推出家庭教会备案制,就是向着鼓励家庭教会从“地下”走到“地上”,从没有名分变成有名分,实现家庭教会“阳光化”。这是家庭教会从与政府对抗走向对话,从“非法”走向“合法”的重要一步。

  1.获得真实信息。中国究竟有多少基督教徒、有多少家庭教会,因为难以统计,严格地说,谁也不知道。对政府来说,家庭教会活动场所一旦进行了备案,国家就可大致掌握一个地方家庭教会的真实情况,将家庭教会纳入正常管理,这对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个基督教基础信息的建设工程是任何机构任何调查都无法做到的。

  2.降低操作难度。由于经历了几十年的长期对抗,家庭教会对政府的恐惧与不信任非常严重,双方的对立情绪与猜忌心理不可避免。政府如果要在组织层面上一步到位实现对家庭教会的全面承认,就会涉及对每个家庭教会组织的评价与鉴别问题,在操作上难度极大,甚至会导致新的冲突。此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同志也需要时间转弯。但如果只对家庭教会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可以不涉及组织问题,不涉及评价问题,承认的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极大地提高可操作性。场所备案制不过是对已有的既成事实的追加承认。最终随着宗教法的出台,就可全面实现整个基督教教会团体与机构的创立、发展、撤销的法治化管理。因此,家庭教会活动场所备案,虽然在承认的层面上处在最低一层,但其难度最小,最容易成功。

  3.消除冲突隐患。目前家庭教会面临的最迫切的问题不是要求得到政府完全承认的合法地位,而是每周都存在的聚会场所问题,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是近年来许多家庭教会与政府冲突的矛盾焦点。上海万邦教会、广州良人教会、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山西临汾浮山教会、北京守望教会,都曾因场所问题与政府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导致信徒上街,举行户外聚会,造成宗教群体事件。如果对家庭教会目前使用的场所进行备案,就可使其得以安全地继续使用已有的场所,极大地减少家庭教会与政府的冲突,避免宗教群体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策略

  1.选择试点。对家庭教会来说,走出“地下”,接受场所备案,实现“阳光化”,是一场巨大的转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思考、观察,反复激烈的内部讨论、才有可能接受。因此,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不能一窝蜂、追求数量。应在全国范围内分别选择具有不同类型家庭教会特性的若干市、县,例如河南省唐河、浙江温州、江苏徐州、山西临汾、北京海淀等地作为家庭教会场所备案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对那些一时还没有准备好接受备案的家庭教会,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劝说、不歧视,耐心等待,使其有一个观察与思考的过程,这样才有利于争取大多数,有利于场所备案制的平稳实施。

  2.尊重底线。家庭教会的类型各有不同,但其诉求与底线是一致的:

  (1)不加入三自教会。这是家庭教会最重要的底线,这里既有政治原因,更有宗教和信仰上的原因。任何想要利用场所备案的方式将家庭教会并入三自教会体系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

  (2)保持独立。这是家庭教会在组织体系上的最大特点。参加场所备案的各教会之间完全独立,一律平等。每个教会的内部事务(包括人事、财务、教务、教堂)均由各教会自主决定。

  政府不使用管理三自教会的办法对待备案的家庭教会,也不提出超越家庭教会底线的要求,双方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互信。

  (五)配套措施

  1.对话协商。目前,我国的家庭教会与政府的接触主要在公安国保系统,属于治安层面。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后,政府可将与家庭教会接触的层面提升到政治层面,即通过对话机制与平台,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而非公安部门的官员与其对话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为最终《宗教法》出台后,通过法律处理宗教问题准备条件。

  2.联席会议。在试点地区成立家庭教会问题联席会议,由当地各家庭教会代表与政府代表共同组成,下设联络办公室。该办公室为双方的联络协调机构,为家庭教会与政府沟通交流提供技术性、事务性服务,不具有任何权限。联席会议是双方对话交流、协商沟通的平台。

  3.行业协会。建立市、县一级的基督教联合会(可包含所有基督教会),基督教联合会不是宗教组织,是为基督教团体服务的非盈利机构,由各教会人士选举产生领导,实行任期制,协调本地区基督教内部、基督教与其他宗教团体及政府之间的各项事务;经费由各成员教会共同分担。

  4.保留三自。三自教会系统现有的一切政治待遇、教堂教产、人事等均保留不变;但国家在三年内逐步减少和停止对三自教会的财政拨款,鼓励三自教会实行“自养”,逐步实现国家在财政上与三自教会脱钩。

  5.试行法治。

  法治是解决包括家庭教会问题在内的所有宗教问题的根本出路,没有立法,家庭教会问题只能做技术处理,不能得到根治。

  (1)设立试点地区和全国性宗教法起草小组,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宗教界、学术界、社区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开展立法调查;贯彻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宗教法》立法建议;汇总各地各类立法建议稿与各届群众意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立法草案报全国人大讨论。

  (2)在试点地区试行宗教事务法治化管理,同时暂停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参加备案试点的家庭教会内部实行三自原则,政府不介入其内部事务(人事、财务、教务);对家庭教会在其场所以外的活动和涉及的业务按其内容分别依照相关法律处理;对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由当地宗教行业协会代表与政府协商临时解决办法,作为过渡时期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同时将这些问题列为宗教法草案讨论议题,交由全国人大宗教法起草小组考虑。

  (3)在试点地区的宗教管理业务从行政管理转为法治管理之后,政府不再保留宗教行政管理部门,现有的宗教管理干部可充实到公安、安全、司法、民政、外事、教育、卫生、食品监督、城建、旅游、出版、文物等部门,加强政府各部门依据各专业领域法律处理宗教相关事务的施政能力。

  6.舆论先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是一项重大的政策调整,必须要舆论先行。应允许专家学者在官方媒体上就此问题发表议论,以使公众对问题有所了解。达成一个社会共识,以便降低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不会形成政府屈从于宗教压力的误解,即使调整方案有不妥之处,也属于学术见解,政府不必为此承担责任。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各项政策的调整基本如此,这是一条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7.逐步推广。实施家庭教会场所备案制要由点到面、稳步推行,试点需要一年,再用二年全面推行。实行家庭教会场所备案不在于一下子完全解决家庭教会问题,而在于借此消除政教对立,逐步和解、摸索解决基督教问题的经验,为在政治和法治层面上解决政教关系问题,为宗教立法和实现处理宗教问题的法治化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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