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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9 00: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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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题 罚及其他处分
第一章 惩戒罚
1331
1项-受绝罚者禁止:
1. 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
2. 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
3. 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治理的权力。
2项-绝罚一经科处或认定后,犯者:
1. 如违反1项1款的规定,应禁止或中止其敬礼行为;但有重大理由阻止执行时除外;
2. 其治理行为无效;并依1项3款之规定此行为不合法;
3. 禁止享受已得的特恩;
4. 不得有效在教会内承受尊位,职务或任务;
5. 不得将在教会中由于尊位,职务,任务而得利益及退休金据为己有。
惩戒罚有三种,即绝罚(缸∞UlIllWllC曲。)、禁罚(interdicbml)
及停职 (s田pensio) 。上三种罚的后果,在 1331 条至 1333 条中有
明文规定,有关主管不得任意增减。
1.绝罚的后果:法典 1331 条 1 项 l 款"受绝罚者禁止在弥
撒中或其他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此处的职务属于圣职,即圣
职人员(2(f7条 1 项和 1∞8 条)所能担任的职务。因此在弥撒中
禁止受绝罚者主祭,或担任执事职务,或主持圣体降福或圣体游
行等职务。至于单纯参加弥撒或其他公开敬礼,不被禁止,甚至
在弥撒中领经、唱歌都可以。如果不在公开敬礼中,而是在私人
集会中担任祈祷、领念玫瑰经、拜苦路等,都不在禁止之列。
2 款"受绝罚者禁止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但不禁
止领受圣仪。不过,如遇教友有死亡的危险,则受罚的神父,可
为之施行圣事。倘若神父所受的是未宣布的自科罚,而教友自动
请求神父为之施行圣事、圣仪或执行治权行为,则神父可合法地
为之施衍圣事等,因为禁止举行圣事的禁令暂时中止;教友可因
任何正当理由请领圣事 (1335 条)。
建议花雨清风先去看看法典以及法典注释第710-711页再来发表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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