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学道德论可以作为同性恋开罪的理由么? 认可同性恋的几个常见思路,常提供几个反驳之一:“同性恋是天生的”。 “同性恋是天生的”,这个暧昧的命题是一个知识论上的神话。这个神话也并不能为同性恋朋友真正提供安慰和勇气,反而加重了一些人的宿命般的挣扎和内心苦难。换言之,这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神话。同性恋有生物学和心理学上的因素,并不等于一个同性恋者就是“天生”的。强奸犯也有生物学上的基础,甚至生理上的某项指标,可能明显比一般人群高。但这并不能构成对强奸犯的一个轻罪辩护。以前的刑法理论有一种臭名昭著的生物学流派,通过识别生物学上的特征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更有可能犯罪,高概率的人群被称为“虞犯”。同性恋有生物学上的指标,因此同性恋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这一命题既否定了道德的本质,也与当年“虞犯”理论的逻辑如出一辙。男人偷情的生物学基础就更明显了。性心理学的研究表明,男人的性反应比女人快,更易被引发,没有周期性,性反应和性心理特征更集中于身体,更不易受到干扰。那么这些生物学特征,是否能够直接转换为一个道德性的评价指数。意味着男人偷情是比女人偷情更值得原谅,更天经地义的?因为有生物学的理由,这个理由就可以直接构成道德的理由? “天生”是一个带着价值判断的概念。但“生物学的指标”,不能为道德的正当性提供当然论证。也许男人真的天生就好色,也许某个强奸犯的性欲真的超出常人,也许有人非要乱伦,才有性高潮。这些都可能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事实,并仅仅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事实。但这里的逻辑是关乎“天生”的或生物学指标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 其实在这一点上,基督徒是最有个人体会的。因为基督徒的信仰就是从悔改自己“天生”的罪开始的。是从承认“我在母腹中就有了罪”开始的。“天生”恰恰不是无罪的辩护,反而是认罪的开始,当然也是挣扎的开始,和得到平安喜乐的开始。所以我想,在异性恋者当中,基督徒其实是最能够理解同性恋者的一个群体。因为每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都是一个在天主面前认自己的罪,包括淫乱的罪,并曾经为此痛苦和挣扎过的人。而且如有必要,也是愿意在众人面前为这罪及其悔改作见证的人。 在知识论上,我们不相信生物学的指标,可以推导“同性恋是天生的”这一不负责任的道德正当性论证。 尽管教会承认同性恋“其心理方面的起因大部分仍不可解释。根据圣经,同性恋的行为显示严重的腐败,圣传常声明「同性恋的行为是本质的错乱」,是违反自然律的行为,排除生命的赐予,不是来自一种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补。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恋行为是不许可的”。 (教理2357) 但教会本着天主的仁慈,理性公允的对待,体现出对同性恋者的灵魂和尊严真正的关爱,教理2352指出:应考虑其感情上的不成熟、沾染恶习的影响、焦虑以及其他心理和社会的因素,把道德责任减少甚至极为轻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