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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乐/拆除十字架运动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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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18: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子

2014年4月24日,早晨六点,浙江舟山白泉教堂屋顶的十字架,被强行卸下;正面的墙亦遭拆除。耐人寻味的是,拆除方按照政府要求的设计方案,重做墙面,并将十字架贴在墙面上。同一天,温州平阳一天主教堂被拆毁。事发时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公布,已逾一年。

与2003年浙江拆除教堂运动相比[1],十年后的政府治理之最大不同在于明确地将十字架作为拆除的目标。这个目标看起来如此重要,以至于政府会事必躬亲地将十字架的方位设计方案都提前准备。

为什么清晨六点开始执法?为什么非得要卸下十字架?为什么事先预备十字架被拆除后的方位设计方案?上述不合常理的细节,暴露出地方政府执法难以让人信服的地方。我们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政府执法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执法依据违宪

最初计划及启动拆除十字架,源于一份行政文件:即2013年2月21日制定、3月13日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该文件第一句话就是:“省政府决定,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

随后,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2014年2月,为加强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中涉及宗教和民间信仰场所文物建筑保护工作,防止有价值的文物建筑被误拆误伤,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民宗委、省文物局联合发文,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3月开始,杭州、宁波、温州等地教会收到通知:以“违章建筑”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整改否则强行拆除十字架甚至教堂等建筑。这种执法措施引发了众多教会信徒聚会,以和平表达诉求的行动。浙江尤其是温州的政教关系之争由此产生。

我们先从拆除十字架运动的政府依据来分析,发现执法依据违反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及本省的《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1、《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制定主体错误

《立法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然而,何者由省人大规定?何者又由省人大常委会规定?在这里,我们意指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在哪里?
“三改一拆”,涉及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及建设等各方面,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重大财产权,并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如此重要,以至于一般人按常识都会认为属于本省特别重大事项。

我们看到《立法法》第67条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2013)第4条第二款亦规定:“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所以,就《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制定而言,享有法定权力的不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而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2、《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的制定程序不明

《立法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该法第二章第二节的第34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上述规定,意味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符合民主原则,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按照执政党的政策表达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这就是为什么《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制定下述法条——
第31条第二款:“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36条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时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
第37条:“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我们难以相信若在审议该法规过程中,各方尤其是宗教界意见得以听取,“三改一拆”尤其是拆除十字架的执法还会产生。所以,我们需要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审议记录,以确认如此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三次审议;(若未经三次审议,理由是什么;)是否及时印发省人大代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宗教局、基督教两会及学者征求意见;并且第一次审议后,是否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

二、执法手段违反行政法治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拆除十字架运动的行政依据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省政府由此依据《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25条,[2]向省人大提出法案,以进入地方立法程序。所以,拆除十字架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为《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该规定第三条就将“违法建筑”定义为: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第9—12条设定了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没收并罚款的不同措施,第16条则规定若不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则强制拆除。

然而,我们发现2014年的拆除十字架运动中,基本一律是通知限期拆除,否则强制拆除。强制拆除,属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被《行政强制法》所规范。浙江拆除十字架的政府行为,违反了该法确立的适当原则和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1、违反适当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即合理原则,指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应当符合理性,手段与目的应当相当,合乎比例,非强制手段优先,尽可能采取最小伤害的做法,不能用大炮来打麻雀。

十年前国务院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但是,这次在浙江尤其是温州,我们不难发现众多城镇及农村的教会十字架,被要求拆除。这是让全国信教群众都无法理解的行政决定。因为浙江尤其是温州的这种教堂顶上悬挂十字架的现象,在乡镇、农村甚至是山边比比皆是,历经二三十年,形成了当地的一大风景。从法律上而言,这种建筑,既不存在建筑上的安全隐患,没有侵害相邻人的相邻权,更不妨碍交通安全。所以,强制拆除的决定违反《行政强制法》的适当原则。

2、违反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行政强制针对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将导致人身、财产等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所以,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首先并更多地发挥教育的作用,行政强制仅仅作为一项威慑武器及备用手段。只有经教育仍无效果或者情况紧急的,才可能付诸于行政强制。而且,教育是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在浙江拆除十字架运动中,我们看到一方面位于偏远郊区的教堂十字架被要求拆除,另一方面即使是违章建筑,政府没有尽到任何调查了解、商议协调的义务,仅仅是直接公告若不自行拆除就强制拆除的通知,既不能全面客观了解信教群众的需要,而且难以服众,埋下破坏社会稳定的隐患。而且政府未能提供任何材料证实存在政府迫切的利益;并事先申明具有正当的政府迫切利益,才对宗教活动场所及其标志施加实质性的负担。所以,政府行为未能遵守《行政强制法》所要求的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执法方式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拆除十字架或教堂,未遵守行政强制的适当原则和教育优先原则,基本也就无法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这正是我们在今年3月开始的拆除运动中看到的普遍现象。

《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004年公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程序正当: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而浙江基层政府在要求各教会拆除十字架及整改教堂及附属建筑的过程中,多处违反法定程序,对教会的权利救济问题根本未予考虑。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执法现象。

1、没有履行事先催告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浙江多地拆除十字架的细节中,都反映出或者当地政府部门在根本未履行催告义务的前提下,就直接要求教会并现场(强制)拆除;或者即使事先通知,但根本没有催告书。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将被行政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享有法定的申辩权、司法救济权及要求赔偿的权利。所以,《行政强制法》第36—37条、第44条作出如下规定:

第36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37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在拆除十字架运动中,很显然,地方政府在大多情形下,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教会的意见;当教会是在具备正当理由的前提下而没有自行拆除时,行政机关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政府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时,是以书面形式作出,写明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并直接送达了教会负责人。

在这里需要反复强调:首先,强制执行决定,必须在三个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作出:1、催告程序已经完成;2、催告期满,教会仍不履行行政决定;3、教会无正当理由。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项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十字架作为基督教会及其信徒信仰表达的象征标志,足以成为教会考虑是否拆除的正当理由。行政机关必须与教会负责人及信徒充分沟通,履行法定程序后,才能考虑是否做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其次,尤其需要关注的是,该决定作出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教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为这种决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财产权,所以作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时,行政机关方可实施强制执行。而实施前,行政机关还得进行公告。
第三,立即强制执行的决定,只能在有确凿证据证明教会有转移或隐匿财务的迹象,才可以作出。

3、没有直接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38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但是,政府部门显然没有注意到还需如此履行这种义务。如浙江温州瑞安市安阳街道办、市国土局市区二所及市住建局市区二所,于2014年4月3日联合对十八家工业区光明路6号违章户发出通知:限于4月10日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否则强制取缔。所谓的“违章户”,不是从政府官员手中接收,也不是从邮件中收到催告书,而是从建筑墙面上看到上述通知。并且,这种通知不能视为公告:因为若公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事先得经过催告、催告期满仍未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如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行拆除或申请拆除,经有效送达的公告后,方能强制拆除。

四、结论

上述分析及论证,足以证明在拆除十字架运动中,浙江政府方面的执法依据违反宪法性法律《立法法》,执法依据的制定主体错误并且制定程序的正当性亦受到有理由的质疑。简言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越权立法。强制拆除十字架的执法手段,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适当原则和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仍然处于过去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就不会管理的思维定势。而且,这种执法方式违反了法定程序:没有事先的催告,或者催告没有使用书面形式,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没有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的途径和期限。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如此陌生,以至于连执法自身的依据即《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中的法定程序要求,都未能得到遵守。

拆除十字架运动向我们发出了一个危险的讯号。尽管其动机在行政文件中表述为“推进新型城市化、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浙江”,但由于违背法治原则,在现实层面几乎是文化大革命时期宗教消灭政策的重演,完全背离了三十年前《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表现出的全面改革精神。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这不是人民群众提出的口号,而是执政党对自己的要求。政府官员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勇于成为狮子型干部,就是要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1]另有可靠资料表明:之前拆除温州教会教堂发生过两次,1997年一次,2000年一次。
[2] 第25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08: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4-5-7 07:33
也许和当下连续恐怖活动有关,宗教极端分子。

有没有违建,要拿出证据。至今未见基督教方面提供证据,只是自说自话,大喊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一肚子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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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21: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问题是,政府是不是一视同仁的搞三改一拆,还是别有用心只针对十字架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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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22: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表达自由、平等对待与政治中立——浙江拆十字架引发法治还是人治拷问( 作者:翁开心)
关键词:法治 中立 温州

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和常识:法治不是依法条治国。法治不仅依循法条之规定,更依循法律之精神。法律拥有独立的精神和普遍性原则,失去了这些“灵魂”,那么,政治活动、行政举措及其相关的具体法律性规定就失去了正当性和实质上的合法性。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至今,我国离开人“制”步入法“治”已经十五年之久,那么,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进程如何?是否我们的社会真的如许许多多学者、立法者和老百姓所期待的,告别了人治呢?最近,在浙江省愈演愈烈的拆十字架运动会怎样发展和结束,将是一块试金石。
    不论拆十字架运动在形式和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1]从法理学和政治哲学层面来看,拆十字架运动至少触及如下三个方面的实质正当性问题:宗教的表达自由、平等对待和政治中立。这三个方面是否获得充分尊重和践行,为政府行政实际上遵循了法治还是人治提供了实质性检验。
    、十字架的表达自由
    首先,十字架是基督信仰的一个核心象征符号,对于基督徒而言,在他们的聚会场所悬挂和高举十字架是他们对信仰的一个重要表达。如果对《圣经》有一点了解,那么,就知道“只知道耶稣基督并他钉十字架”[2]是基督信仰的基石,挪走教堂顶上的十字架将会严重伤害信徒的宗教情感和良心,侵害作为宗教自由权不可或缺的成分——表达自由。法治国家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就是宪法基本权利不能被行政利益、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所压倒(overwhelmed)。涉及基本权利行为的限制必须接受比一般权利更为严格的限制,并且,权利相对人有权对此提起相应的违宪审查程序。[3]
    法律程序和救济权利不但是保护实体权利不可或缺的,而且,现实中,可以为权利相对人和执法者提供充分的对话和反思机会,藉理性的程序缓阻情绪化的冲突。对于一般的权利保护尚且如此,侵害宪法基本权利的行为更当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救济保障。因为十字架是基督教信仰的一个重要表达,拆十字架关乎对基督教的表达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限制。十字架标志内灯具的开关与否也一样,对开关时间的限制关乎宗教的表达自由。所以,拆十字架及限制其内灯具的开关,该类行政措施应当被纳入如何正当地限制宪法基本权利范畴和程序,简单的建筑违章(哪怕确实存在违章性)这个行政利益并不能赋予其充分的实质正当性。
   
、十字架的平等对待权
   
法治社会中,应当平等对待不同的宗教信仰及其信众。在我国,主要是平等地对待有神论者和无神论者、平等地对待各大宗教。平等对待原则在现行宪法36条第2款表述为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然而,在现实中,因为基督教是在近代从国外传来的,往往被冠以西方之名而受到格外限制。一方面,家庭教会依然难以获得形式上的法律认可,另一方面,形式上合法的三自教会却在发展和审批上受到种种限制。此次拆十字架运动不但牵扯到三自教会的表达自由,而且,关乎基督教的平等对待权。
      
控制和限制基督教发展的传统思维与建国初期动荡的历史背景分不开,1982年宪法的颁布是我国从非常时期(敌我矛盾)迈入日常政治轨道的一个标志,是我国正式进入全面的法治建设的开始;1999年修宪明确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原则和目标。在法治建设的日常政治过程中,特定历史时期执政阶层的宗教观念应当在政府活动中予以搁置,充分尊重每个公民按自己的良心做出的信仰选择,平等地保护基督徒和其他信教公民的宗教自由权。[4]基督徒群体是否受到了与其他信仰群体一样的平等保护和尊重,是否被作为公民得到平等对待,是旧的政治思维模式是否被搁置的重要检验。对于拆十字架及限制亮灯的行政举措而言,假设所有的限制均经过合宪的程序,具有充分的正当性,那么,还需要接受平等原则的检验:教堂建筑上的十字架是否受到了与其它宗教建筑上的宗教标志一样的平等对待,对于十字架的关注程度、处理方式是否与其他宗教建筑上的标志同等,是否存在歧视性待遇?
   
对于十字架的关灯亮灯限制,不仅应当注意是否受到与其它宗教建筑上的发光标志一样的同等限制,并且,还应当考虑其他公益设施、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机构上的发光标志,比如,医院和红十字会。因为十字架代表(灵魂和身体的)救赎、拯救,这是一个社会常识和基本的认知,红十字会、医院上的红十字在历史起源上,本来就与十字架同源。在这个意义上,教堂上的十字架不仅对于信徒具有特殊含义,而且,在公共领域里,是一个具有公共遗产价值的符号。如果要限制教堂建筑上的十字架亮灯时间,那么,是否也应当限制医院和红十字会等相关机构的亮灯时间,才是对十字架标志的平等对待呢?
   
、政治的宗教中立
    不歧视某一定特定信仰,平等保护和尊重各宗教团体,与更深层的社会框架性正义和政治正当性相关,用主流的政治哲学术语说,即政治中立原则。中立就是不偏不倚,尊重公民的宗教选择自由,不站在任何先入为主的宗教立场。政治中立在实践上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实行政教分离,政府不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在拆十字架运动中,行政主体需要省察和注意的是:是否保持了对宗教的中立态度和立场?动因和结果是否存在或造成对某些宗教团体的歧视或者偏向?是否干涉了宗教的内部事务?
   
另一方面,政治中立原则的践行很大程度取决于立法者和执政者个人。法治在政治理性和执政品格方面对执政者提出了要求:在担任公职、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尊重法治精神和原则,放下个人的追求、情绪和偏好。就拆十字架运动而言,一个关键的考验就是:政府官员在执政过程中如何处理自己个人的信仰立场和宗教体验?
   
显然,一个对基督教有偏好的政府官员不能因此推动其它宗教标志的拆毁,同样,一个对基督教反感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因此推动基督教标志的拆毁;一个有佛教偏好的政府官员不能因此推动其它宗教标志的拆毁,同样,一个对佛教反感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因此推动佛教标志的拆毁;以此类推,官员具有其他任何宗教偏好都一样。
   
进一步说,是否要挂十字架,挂在房顶上还是挂在墙上;十字架内是否要设灯,所设的灯要不要开,都属于教会内部的事务。行政机关来决定是在房顶上还是墙上,并且,亲自拆下来、为了重新设置在墙上的十字架而推动一面墙,不但僭越了政教分离的界限,违背了政治的宗教中立,而且,是在用纳税人的钱做教会内部的事情了。行政主体应当审慎动用纳税人的钱,尊重法治的理念和治国方略。
   
、法治还是人治的再择
    2012年,习近平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据宪法治国理政。[5]拆十字架运动提供了一个现实的案例:如何切实地遵行法治理念和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十字架的标志涉及到了对宪法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能否拆十字架、怎样正当合法地拆十字架,能否限制十字架亮灯的时间、如何正当合法地限制,为如何合宪地限制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实践探索和推进宪法实施的机会。
   
如果信仰群体的待遇取决于某一时期对某一宗教的宽严松紧政策,或者,取决于政府官员的宗教偏好和个人情绪,那么,就说明是形式上的法制而不是实质性的法治在运作,因为法律性规定和行政的运作是由人的意志而不是法的精神决定的。因此,拆十字架事件将执政者再次推到了选择的十字路口:是人治还是法治?阻滞还是推进法治进程?
   
若选择法治,那么,就应当避免任凭拆十字架的风波持续和扩展,成为历史上人治背景下的政治运动;而是抓住这个机会,变弊为利,严循法治精神,充分地尊重宗教的表达自由和平等保护权,在法治理念和宪法框架内,学习和探索如何施行遵循了宪法基本权利限制原则和程序、具有实质合法性的行政举措,建设性地推动法治和宪法实施的进程。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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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6 23: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的问题是,政府是不是做到了一视同仁搞“三改一拆”,还是别有用心只针对十字架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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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7:3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散人 发表于 2014-5-6 23:41
真正的问题是,政府是不是做到了一视同仁搞“三改一拆”,还是别有用心只针对十字架下手?
...

也许和当下连续恐怖活动有关,宗教极端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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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7:5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的羊 于 2014-5-7 21:12 编辑
散人 发表于 2014-5-6 21:39
真正的问题是,政府是不是一视同仁的搞三改一拆,还是别有用心只针对十字架下手? ...


这句话将问号改成感叹号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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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7:5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4-5-7 07:33
也许和当下连续恐怖活动有关,宗教极端分子。

正教,智慧。结合近来的另两则新闻就明白了。一,习大大说不能将北大变成哈佛。二,慈善机构不能强迫收养的弃儿信仰某种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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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08: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的羊 发表于 2014-5-7 07:58
正教,智慧。结合近来的另两则新闻就明白了。一,习大大说不能将北大变成哈佛。二,慈善机构不能强迫收养 ...

嗯,政治与宗教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宗教可以影响政治的方向,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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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7: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4-5-7 08:34
嗯,政治与宗教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宗教可以影响政治的方向,所以...... ...

中国的一大问题就是政教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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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9: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首部国家安全蓝皮书指,宗教渗透威胁社会主义信仰
      【天亚社.香港讯】北京昨日(五月六日)发布了首部国家安全蓝皮书《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其中指出「宗教渗透威胁社会主义信仰认同构成」。
  这份报告由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战略与安全研究中心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武力表示,发布这份蓝皮书可谓「恰逢其时」,也可对刚成立不久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献计献策。
  该委员会于去年十一月成立,上月中旬举行了首次会议。它是国家安全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议事协调机构。
  国际关系学院校党委书记刘慧致词时说,该研究报告是国家安全领域内的第一本皮书,是由中国研究国家安全领域内专家集体完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长谢寿光则形容它是国家安全领域内最权威的智库报告,为中国下一步的改革发展的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参考。
  蓝皮书指出,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下,中国意识形态安全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西方国家民主输出、西方国家文化霸权、网路资讯多元传播及宗教渗透等」,对中国意识形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提及宗教部分,报告指出:「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宗教渗透的方式更加多样、范围更加广泛、手段更加隐蔽,公开与秘密并举,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欺骗性。」
  它说:「境外宗教渗透势力已经把触角伸向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渗透态势愈演愈烈。」
  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新任院长邢福增教授认为,中国大陆宗教牵涉不同背景,如藏族和疆族的民族宗教会被利用形成恐怖主义,加上他们的分离和独立主义,导致社会紧张,所以在蓝皮书中一再强调反恐。
  他对天亚社说,虽然政府肯定了宗教对社会的贡献,但一直担心西方国家借助有西方背景的宗教如基督宗教进行渗透,动摇中国社会,利用宗教、人权等问题进行「和平演变」。
  他续说,在习近平上台后一直强调意识形态,担心外国藉宗教领域影响党的执政,所以他们一方面重视民间组织,但又觉得这些组织与宗教有关,「可说是全方位防范,不能让任何缺口影响党的执政」。
  他指出,浙江省基督宗教发展迅速,在中国极度担心西方渗透的情况下,「就不难明白为何当局要强拆十字架和教堂」。
  与此同时,民政部和国家宗教事务局于五日发出《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其中包括要求宗教界收养机构不得强制孤儿、弃婴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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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9: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巴清 于 2014-5-7 19:27 编辑

幼民看到原因了吗?强拆是因为担心宗教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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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9: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从哪里弄来了这么一条主席穿用过的革命大裤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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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9: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穿上60多年,就已经升格为传统,变成信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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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5-7 19: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清 发表于 2014-5-7 19:25
能穿上60多年,就已经升格为传统,变成信仰了

又在搞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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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19:5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4-5-7 09:45
苹果的信仰
主题105

你想说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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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0: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4-5-7 09:45
苹果的信仰
主题105

自由晚上好!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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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0: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他夸我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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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1: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清 发表于 2014-5-7 19:12
幼民看到原因了吗?强拆是因为担心宗教渗透。

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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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7 21: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散人 发表于 2014-5-7 19:20
你从哪里弄来了这么一条主席穿用过的革命大裤衩呢?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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