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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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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XIII
Libertas Praestantissimum, 20 June, 1888
« On True Liberty »
論自由對人之地位
教宗良十三世頒布《自由》通諭——公元1888年6月20日
3253.永遠不可以請求、辯護、賜予人(任意的)思想自由、寫作自由、訓誨自由,同樣地,不分真假的宗教(信仰)自由,當作那天賦予人的各種權利。因為假設那真是天賦予人的權利,那麼,人就會有(自由)詆毀天主統治權的權利,而人的自由,也不能受到任何律法的節制,那真豈有此理!——同樣,假設這種自由,由於正當的緣故,能予以容忍,那麼,這該予以一定的調節,以免人放縱、驕橫,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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