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请静心,很高兴有这么多主内的弟兄姊妹关注这位痛苦的姊妹,这是爱德的表现。爱归爱,但教会毕竟有法律。我们不能因爱而废法律。如果是这样,这就是对教会的伤害。现在我们要看的是,这两位神父的作法,是否遵守教会法。当然神父要有爱德,可是如果因为爱一个人,而违反了正义,那么这种爱是有缺陷的。我接触过两位神父,他们也是教会中有圣德的神父。但因为他们所管辖的都是大堂区,也是老堂区,所以处理教会事务也是很保守的,不然他们的堂区肯定会分裂,甚至会有很多人失去信仰。大家也清楚,婚姻一直是教会最难解决的问题,左了不是,右了也不是,这平衡点确实很难把握。至于这件事,更是复杂,它涉及婚姻、教区治权、传统、牧灵、惩戒罚等等,比我们要听说的复杂得多。现在就我所知道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关于婚姻圣事
两位领洗者的婚姻被主基督提升为圣事,因为它象征着基督和教会的结合。因此,婚姻也是教会的事,男女二人,必须依教会的规定结婚。每件圣事都有施行人和领受人,那么婚姻圣事的施行人是谁呢?不是主教、神父、执事,而是男女双方,也就是对女方来说,是男方在给他行圣事,而对男方来说,是女方在给他行圣事,所以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男女二人结婚可以不用圣职人员。那么教会扮演什么角色呢?教会就是接纳和祝福二人的结合,在正常情况下,没有教会的公开接纳,二人的婚姻是无效的。那么,谁有权代表教会接受呢?反之,没有权的人接纳那是无效的。这个人就是:一、有神权,但这不是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神职人员,教友也可。二,这是必要条件,即有证婚权,这是教会的治权。谁有证婚权,上面说的很清楚,教宗、本教区教长、本堂司铎、受委托的人,除这些人之外,其他人证婚均无效,即使枢机主教亦然。当然有特殊情况,即公共错误,也就是全体教友的一种错误认识,对此法律不知,或对这人有无权不知,但因此案件绝非教友不知,这是神父公开宣布过的,所以在此,不能用此条。所以此男女二人应在其中一方的本堂司铎面前证婚,否则无效。可问题关健是,他们的本堂是谁?
二、 关于治权
赵县教区自成立以来,就是普世教会的一部分,而且从未与教宗脱离关系,所有的主教也都是教宗委任的,用香港一本杂志的话说是:可以公开活动但非独立教会。所以,教区理应是圣统制的教会,有自己的神父,有自己的主教,而且只有他们才有权治理这个教会。神父是主教的合作者,只有依附主教,才有治权。现在,教区内确实有几位没有归属的神父,他们也与本教区神职界不共融,所以治权就成了问题。至于他们认定本教区主教神父不合法,那纯属个人意见。这问题不是他们说了算的,而是教宗那。当然,教区也渴望与之共融。但事与愿违。对于圣事,尤其婚姻,教区主教有权禁止他们在教区内施行。因为这会扰乱教会秩序,破坏共融。所以,从法律上说,你们的婚姻确实是无效的,是改变不了的事实。
三 关于惩戒罚
对于无效婚姻,教友是不能参与的,否则,这不但是协助犯罪,而且为教友立了恶表,造成不良影响.对于执意参与这样婚姻的教友,可处以补赎及罚.根据本教区传统,神父一般为停神工.当然为现代来说,这种罚也过重了.至于神父要其父母与她断绝关系,本人有点不相信.
不过如果你的良心确定无疑,你是无罪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们的婚姻是有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