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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教宗通谕,请准予通过!)以下内容节选自前教宗良十三世《新事》通谕:
现代工业的罪恶(二)但有一点却人人都同意,可说是不会发生问题的:目前既有这种不幸和痛苦,重重的压在大多数赤贫者的身上,我们就必须要找出某种补救办法,并且要很快的找出来纔对。古时工人的行会(编按:workmen's guilds),已经在前一世纪被毁灭了,却并没有旁的组织来替代它。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已经把宗教否认了。因此就渐渐发生出这种现象:工人阶级是被孤立无援的交付与铁石心肠的雇主和贪得无厌的竞争了。这种罪恶又因狠心的高利贷而益见增大,高利贷这件事,虽经教会不只一次的谴责,但悭吝贪得的人们依旧在干着,纵然换一种形式,而其罪恶的程度则相等。在这种种情形之外,我们还得加上契约劳动的习惯,以及这么许多行业部门的集中于少数个人之手,因此,少数极富有的人,就可以在劳苦大众身上,加上一副并不比奴隶制度好得了多少的桎梏。
社会主义无益且不公正(三)为要医治这些罪恶,社会主义者乃利用穷人妒忌富人的心理,努力从事于毁灭私有财产,而主张个人的所有物应成为大众的公共财产,并由国家或地方行政团体来管理。他们以为只要这样的把财产从私人手移转给社会,目前这种罪恶的现状就可以纠正过来,因为如此,就每一个公民对于凡百享受的东西,都可以分得相等的一份。可是,若就种种实践的方面来看,他们的提议却很显然是无用的,因为,如果这些办法居然实行起来,那么劳工本身便首先要吃苦。并且,这些办法又是非常不公平的,因为它们会剥夺了合法的所有人,会使国家陷入一种不是它所应处的境地,并且会造成社会的完全紊乱。
打击劳工权利(四)一个人之所以从事于有报酬的劳动,他的工作之理由和动机,即在于获得财产,并且把这份财产掌握着,作为他自己私人的所有,这原是确然不能否认的事。一个人把他的气力和工作让别人去雇用,他之所以如此做,其目的即在于获得居食和生活所必需的东西,以为报酬;如此做,他很明白的企图,不仅对于报酬本身,同时还对于报酬的自由处理,都要获得一种充分而真实的权利。这样,如果他节俭的生活着,把钱节省下来,并且为要更安全起见,把他的积蓄投资在土地上,在这场合,土地不过是他的工资之另一种形态;所以,一个工人所如此获得小小的产业,自应完全由他自由处理,就像他做工获得工资一样。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者既努力要把个人的所有物移转于社会,他们实际上即损害了每一个工资劳动者的利益,因为他们剥夺了劳动者处理自己工资的自由,并因而破坏了劳动者增加其资产及改善其生活状况的全部希望与可能。
私产权是天赋权利(五)可是还有更重要的一点,这一点便是:他们所提出的补救办法,又显然是违背正义的。因为每一个人天生下来都有掌握他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人和兽的区别这原是人类与一般动物间的主要区别点之一。因为野兽没有自己处理自己的能力,祇被两种主要的本能所支配着,这两种本能使它的种种能力继续活动,推动它去使用它的气力,并决定它的行动,而它自己却毫无选择能力。这两种本能便是自存和种族的延续。这二者都可以拿近在手头的东西为工具而达到目的;一般野兽决不能超越它们的环境,因为它们的行动尽祇是官感以及官感所能见到的东西所促成。但是人类却的确不同。一方面,他具有充分完备的兽性,因此,他至少也跟其他一切动物一样的以肉体的种种享受为乐。但兽性无论如何完备,却决不能算是人性的全部:并且兽性祇可说是人性之卑微的侍役,是生来就服役于人性,听命于人性。在我们这些人类身上,主要的东西乃是心或理性;使人类成为人性的,使他在本质上跟野兽完全区别出来的,便是这个心或理性,为了这个缘故──即在动物之中祇有人具有理性──人类就应该有权利,不单可以像其它生物一样的,把种种事物仅仅作暂时的瞬间的用途,并且可以把种种事物安稳的永久的掌握着;他必须不仅享有那些随使用而消毁的东西,同时还要享有那些虽经使用而仍能保留下来供日后使用的东西。
理智力(六)如果我们能把人性更深刻的考察一下,那么这一点就会更其显然明白了。因为,人类既能由于他的理性而瞭解无数的事物,能把未来跟现在联结起来,并且又是他自己的行动的主宰,他就可以在统辖万物的天主之永久法则及权力下,凭藉他的先见之明以管理他自己。所以,他不仅有权力可以选择与他目前的幸福有关的事物,并且可以选择对他将来为有利的事物。因此人类不仅能主有土地所结的果实并且能主有土地本身;因为他能利用土地的产品,以备将来。人类的需要并不会死去,而是要随时再现的;他今天纵获得满足,明天却又要求新的供给了。因此,自然便替人类设下了一所永远不会罄乏的仓库,逐日供给他以逐日的需要。这个,人类是祇有从土地之永不枯竭的肥沃中纔能获得。
人先于国家在这个阶段,我们亦决不能求助于国家。人是比国家更早,且早在任何国家形成之前,他即已享有供给其肉体之生活的权利了。
产权的确立(七)我们说,天主将土地给予普通的人类,以供他们使用和享受,却并非即等于不承认私有财产可以存在。因为天主将土地赏赐给一般的人类,其意义并不是说无论什么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的处理土地,其意义说是这样的:没有一部分土地划定给任何独特的人,而私有权的界限,则应该保留给人类自身的勤劳,和许多单独的个人间的纪律去决定。
养生所需全赖土地并且,土地纵然划分于若干私人的所有者,它却并不因此就不复能供给众人的需要;因为,并不靠土地所出产的东西而生活的人,事实上是没有的。那些并不主有土地的人,都能贡献他们的劳力;这样,我们可以正确的说:所有人类的生活资料,若不是由于在他自己土地上的劳作得来,那就一定是由于某种获得报酬的辛苦得来,而这种报酬有时是土地产物本身,有时则是可用以交换土地产物的某种东西。
土地的个人性这,我们还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私有权是合乎自然律的。我们知道,为着生命的保存和生活的舒适所需要的东西,是由土地极丰富的生产着,但必须先要人把土地耕种起来,并且把他的关心和技术大量的加上去,那才能办到。人为要获得自然的果实,既然这样耗费着心机和体力,因这行为,他就可以把他所耕种的那一部分自然的土地,引为己有──在那一部分土地上面,我们可以说,他已留下了他自己的人格之印痕;他必须把那一部分土地保留着,作为个人所有,必须毫无纠纷的享有把它保留着的权利,那才是公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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