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hoo2 发表于 2011-7-6 18:31:08

教廷发表声明,不承认乐山非法主教 (修訂)
【天亚社.香港讯】教廷七月四日就雷世银神父几天前在无教宗任命的情况下,祝圣为四川省乐山教区主教的事件,发表一份立场明确的声明。
这份四点声明指出,教廷不承认雷神父是教区主教,无权管理信友团体,并因违反《天主教法典》,而确定陷于刑罚的效果。其他参与祝圣的主教也可陷于严厉的教律处分。
教廷声明的官方中文译本全文(七月六日修订)如下:

圣座声明
有关中国四川省乐山教区主教的祝圣事件
雷世银.保禄神父于今年六月廿九日星期三,在无教宗任命的情况下被祝圣为主教,有关此事,圣座作出如下声明:
一.        雷世银神父无教宗任命而被祝圣为主教,所以此举是非法的,他无权管理天主教教区的信友团体,同时圣座并不承认他是乐山教区的主教,由于他违反教会《法典》第1382条,他正处于此条所指定的处罚当中。
雷世银神父本人事前早已接获通知:基于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
二.        作为祝圣者的主教们已面临《法典》的严厉处罚(尤其是《法典》第1382条所声明的处罚;参阅《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的声明。)
三.        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事件乃直接反对教宗的属灵角色,且破坏了教会的合一。乐山教区的主教祝圣事件是单方面的行为,它散播分裂,且不幸地撕裂在中国的公教团体和造成紧张的局势。祇有与教宗保持共融,教会才得以生存与发展,因为教会本身首先是交托给教宗的,若没有他的同意,不得祝圣主教,不能如同在乐山教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如果想要在中国的教会是天主教,就必须尊重教会的教义与教规。
四.        乐山教区的主教祝圣事件使圣父深感悲痛。圣父渴望给他心爱的中国教友们送上鼓励和希望的话语,并邀请他们恳切祈祷、团结一致。
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由梵蒂冈发出

zxc123 发表于 2011-7-6 18:39:25

再说点戏给刘幼民听,唱戏在有红脸白脸,这台子戏才能唱到底,目的是要给人看,如果没有人看,这台子戏不就完旦了!现在是需要人看!谁唱红脸那?需要的人,因为打肿了脸说自已是胖的人,还需要肿着脸装门面那,装白脸的人是为了这台子戏,是挨打挨骂的人,这样、但这台子戏才完整啊。(那该怎么办?)编戏创戏的人是总导。这总导是决定这编排演出的决定者,只要参加看戏的不失望,最后在总导的编排下、就会圆满的结束。

z2036c 发表于 2011-7-6 19:06:19

回复 101# mahoo2
雷世银神父本人事前早已接获通知:基于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
----------------------------------------------------------------
刚才看到论坛有人揭发说雷世银有妻子孩子,这大概就是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吧!

同伊 发表于 2011-7-6 19:12:12

其实在这种情况下,我赞成三种方式。
第一种:非暴力不合作,在教友中广泛宣传教会的信仰原则,并拟定教友行为准则,对这部分非法祝圣人员坚决唾弃,绝不参与他们的任何圣事,冷落孤立他们,让他们说的话跟放屁一样,不起任何作用;
第二种:积极出击,主动争取自己的利益。教会里面像雷这种品德败坏,声名狼藉,还结婚生子的非法人员毕竟是少数,教友们可以通过其他绝大多数品正行端的神职而过好自己的信仰生活;
第三种:抽到断指,当中国官方教会在爱国会的把持下,非要脱离普世教会,改宗归属于无神论中国共产党时,教廷不妨抽刀断指,就由它去吧,岂能为了这框烂梨儿,而丧失咱们教会的信仰原则。中国不是还有非官方教会存在吗?看好中国的未来,一定会有非官方教会复苏的那一天。

zxc123 发表于 2011-7-6 20:50:55

回复mahoo2
刚才看到论坛有人揭发说雷世银有妻子孩子,这大概就是圣座不接受他做主教候选人,证据确凿且极其严重的理由吧!z2036c 发表于 2011-7-6 19:06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真是这样,希望一会一团出来解释一下。

admin 发表于 2011-7-6 21:17:22

修订稿的翻译:"他正处于此条所指定的处罚当中",看来是肯定其自科绝罚了。

ak89 发表于 2011-7-6 22:58:10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法典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发表时间:11-07-06 来自:天亚社·香港讯 作者:点击次数:56“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就有关未经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天主教法典》条文出版解释文件,刊登于6月11日的梵蒂冈官方意大利文报章《罗马观察报》,天亚社今天(6月14日)获授权发布中文官方译本,全文如下: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一、“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按要求,为《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简称《法典》CIC)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对一些细节作出澄清,尤其关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译按:祝圣者和被祝圣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

这问题,对法律本身并不产生任何疑问,却只需求一些澄清而已,这将有助于对教会刑法的要点作相应的认识,并在考虑此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教会的刑法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实施。

二、如众周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只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条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法典》第1382条首先是一条关乎教会纪律的规定,正如《法典》第11条指出,它只适用于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的人。此外,《法典》第1382条也合乎《东方教会法典》(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有关此罪行所订的标准,并在其第1459条2项中表达出来,在东方教会刑法的传统中,不存在“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为此,同样的刑罚只属“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

三、《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他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即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只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监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五、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他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他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只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 方济各.科科帕尔梅里奥(Francesco Coccopalmerio)总主教

秘书长:+ 胡安.依纳爵.阿列塔(Juan Ignacio Arrieta)主教

于2011年6月6日由梵蒂冈发出

ak89 发表于 2011-7-6 22:59:26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他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02:22

上面文件已经对前面ADMIN管理提出的一号绝罚令非绝罚说的理由,做了很明确的释法:自科罚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

admin 发表于 2011-7-6 23:30:21

上面文件已经对前面ADMIN管理提出的一号绝罚令非绝罚说的理由,做了很明确的释法:自科罚无须任何教会权威 ...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02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你还是把自科绝罚看的太简单了,因为里面涉及到很多因素,也就是1324条所罗列的各种情况,出现这些情况,就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罚。因此,在宣布自科绝罚之前是要谨慎调查的,调查属实以后才会正式宣判是否够得上自科绝罚。
    承德事件后,不也是很多人都在说那些参加的襄礼主教们也遭受自科了吗?但圣座却说:需要调查才能做出结论。
    给雷世银的这个声明,首先从语言使用上,特别是在关键地方,扭扭捏捏、含糊其辞,而第一版的翻译也极不到位,从而引发了极大的误解;其次,根据声明,雷世银已经具备了被自科绝罚的条件,但声明却极力避免使用此类词汇,更是给人多年来警而不罚的误会添上一笔。
    窃以为,此声明是在不得不罚的基础上尽力避免语言上的刺激,从而保留中梵关系继续向前的幻想。为了避免刺激中国政府,梵蒂冈的声明使用了极其缓和的言辞。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不能在所有非法祝圣的主教中滥用,必须针对个案,调查取证,以期获得全面的信息才可以定断一件非法祝圣行为是否符合自科绝罚的要件。换句话说,法典1382条永远都不是孤立存在的。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43:16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即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只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该条解释明白的说明,只要事实一经发生,自科罚立即成立,不需要经过法官的宣判!关于牵涉1324条一项所列减轻或免除自科的因素,需要法官调查以及本人申诉,我这昂理解自科,1382说的是自科行为一旦发生绝罚立即生效,不需要经过法官宣判,但是被自科主体人有重大理由证据能证明自己具有1324条所列可以减轻或免除自科的证据的话,通过本人申述,以及法庭街道申诉后进行调查确认后,可以宣布对该犯减轻或免除自科罚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47:27

综合以上理由,可以确定,自科行为一经发生,自科罚立即成立,不需要法官调查和宣布;只有本人申诉牵涉1324条的理由时,法官才会去调查取证,从而按照调查结论决定是否宣布减轻或免除自科,换句话说,只有减轻或免除自科罚的时候,才需要法官通过法律程序宣布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49:27

调查和宣布是为了减轻或免除自科而实行的法律程序,而不是为自科绝罚而必须走的法律程序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52:07

我觉得ADMIN管理把两者的概念混为一谈了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54:14

或许这种搞混1324和1382的情况由来已久了,呵呵,包括之前教廷那些法典专家都涉嫌做出过这种混乱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55:39

自科罚不能和代科罚混为一谈

admin 发表于 2011-7-7 00:02:28

有些案件,若不是公开的,没有人知道,若法官不宣布的话,罪犯就可以行圣事和领圣事,但若公开宣布后,就会遭受到绝罚的所有效果了。所以说,自科绝罚有时还是需要宣布的。
就像我前面所质疑的这个声明的落款,Vatican这个词是含糊的,如果你理解为是来自梵蒂冈的一个声明可以,但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来自圣座的公开宣布,就是宣布雷世银符合绝罚的条件,绝罚的效果已经产生。
我从没有否认过自科绝罚的产生,我多次肯定了自科绝罚就如踩雷,踩上就炸,但如此重大的事件,需要一个来自教廷的肯定,就是肯定犯罪人所触犯的达到了自科绝罚的条件。所以关键就是如何看待这个“声明”的问题。
直接写个绝罚令不就明明白白了吗?但梵蒂冈没有那么做,看来是试图把处罚的外在效果减小到最低,以抵消来自中国政府的强大反弹。
但政府一旦回味过来,会就此罢休吗?
声讨梵蒂冈的局面也可能会发生。

zxc123 发表于 2011-7-7 00:06:56

不用再解释,己经说了犯了1382 条了,一切都就定论了,相信吧。再过的分解是多余的了。

admin 发表于 2011-7-7 00:08:09

我觉得ADMIN管理把两者的概念混为一谈了
ak89 发表于 2011-7-6 23:52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那你就好好读读这段: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即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只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ak89 发表于 2011-7-7 00:09:31

有些案件,若不是公开的,没有人知道,若法官不宣布的话,罪犯就可以行圣事和领圣事,但若公开宣布后,就会 ...
admin 发表于 2011-7-7 00:02 http://bbs.chinacath.org/images/common/back.gif


    教廷只需要宣布祝圣主体人不是教宗任命的就可以了,这样,自科绝罚就应该众所周知了
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查看完整版本: 一号绝罚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