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2-9-21 05:54 编辑
法典是谁的紧箍咒 如果我们翻阅五十余年来“一会一团”发行的《中国天主教》杂志和其他文献,就会看到一些“爱国爱教”的“主教”、“神父”、“平信徒”们写的为“自选自圣”辩护的文章中,基本上都是援引古代教会史,说在猴年马月,某地的主教是通过选举上去的,而不是罗马教区主教(教宗)任命的。所以我们的主教也不需要教宗任命云云。 这种说法是极为荒唐的。因为其一,中国大陆除了一个叫耿永顺的人自称是东仪天主教的执事外,其他信众都是在拉丁礼仪教会受洗,都必须遵守现行的对拉丁礼仪教会有约束力的法律,这也是教会法典第一条所要求的。其二,法律是有时效性的,法不溯及既往,既往的法律对现在也无约束力,圣教法典第九条规定:“法律针对未来,而不溯及既往。”纵然教会在第一个一千年曾经有教区全体神职人员及平信徒选举主教的习惯,但习惯不是法律,既然法典的立法者未将这种习惯批准为法律(法典第二十三条),那么根据圣教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这种与现行法典相抵触的习惯,“不得视为合理者”。 如果是一个高小或相当于高小学历的人,读一遍天主教法典,自然就会得出我上面阐述的道理,但这些人就是佯作不知,六十余年如一日的重复着一种拙劣的谎言,可谓无耻没有下限,地板下面还有十八层地狱。 实际上如果按照这些人士的逻辑,他们应该到前门楼子上悬梁自尽、或在跳入后海淹死才对。为什么呢?因为大清的康熙、雍正、乾隆等皇帝厉行禁教,诸位既然愿意遵守古代法律,又那么的忠君爱国,何不自戕以谢皇恩! 咱们言归正传,探讨法典总则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律对谁具有约束力。法典的“天字第一条”明文规定:“本法典专为拉丁天主教会所制定。”也就是说,对于所有在拉丁礼仪教会领洗的信众都具有约束力,概莫能外。 然而,众所周知,如前文我所叙述的那样,目前中国大陆的地上天主教会,在镰刀斧头帮的直接干预下,肆意践踏圣教法典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另一现象,那就是一些神长、教友在反“爱国会”的过程中,矫枉过正,以为只要自己喊一声,“我反对爱国会”,就有了法律上的豁免权。实际上这是一种极为荒唐的想法和做法。 中国人的传统是缺乏法治意识,缺乏对“游戏规则”的敬畏,所以中国教会每天所发生的违法或背命案件不可胜数,最简单的例子,教宗在牧函的第十节重申了法典第二六五条至二七二条的精神: 此外,面对最近几年在一些教区内发生的问题,我认为有本份提及教会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就是每位圣职人员必须隶属一个地方教会或者一个修会团体,并须在与其教区主教共融中执行其职务。仅在有正当理由时,并须经所属和前往服务教区的两位主教事先协议下,一名圣职人员才能在另一教区执行其圣职。 在同一封牧函中,教宗在牧函的最后结语里撤消了艰难时期赋予中国教会的一切特恩,也就是说对中国教会没有特别法,她与普世教会一样适用于普通法典。但即便是牧函发表后多年,仍有为数不少的神长、教友不愿遵守圣教法典二六五条至二七二条的规章。兹举一例: 东南某省某教区的助理主教,经常到临近教区“巡视教务”,牧养该地区的“忠贞教友”。而该临近教区已有合法正权主教,助理主教此举可以说是于法无据。有教友说该助理主教插手别的教区教务,俨然是整个教省的“总助理主教”。 据我观察,该助理主教不但插手本教省其他教区的教务,还要牧养流散到全国各地该教区的教友,几乎成为全中国天主教会的“总助理主教”。 当然这里有个文化渊源,那就是这个教区所在地的人民被称为“东方的犹太人”,他们散居世界各地经商。这样的话,助理主教作为家乡的教长,经常去探望迁徙到各地的教友,本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不与寄居地的教长沟通,而跨教区行使主教的训导、圣化、管理三项职务,实在是有悖于法典的精神。 因为圣教法典对于教友的归属有着明文的规定,教友们的原籍无论在何处,但他们“住在某一堂区或至少教区内,以久居的意思无故而不变更者,或在该区居留实际已满五年者,即为设定其住所于该区(法典第一零二条第一项)”。即便是该新友刚到某地不久,但超过三个月,就视为该地侨民。法典规定:“凡住在某一堂区内或至少教区内,有意居住至少三月,无故而不变更者,或在该处居留实际已满三月者,即为设定其准住所于该处(法典第一零二条第二项)”。 所以,无论是在某地的居住满五年的“居民”(按照天朝法律,即便在某地纳税满二百年而没有该地户口,也是暂住人员),还是满三个月的“侨民”,都应该受所在地教长管辖,因为法典规定“人藉其住所或准住所而属堂区主任司铎和教长(法典第一零七条第一项)”。 该助理主教忠于信仰,服膺圣座,本来是值得赞许的。但这样一位忠贞的好牧人,如果行为有悖于法典,实在是令人惋惜。今年春季,他所在教区一位教友跟我说该助理主教有教宗颁赐的特恩,如确有特恩,那么根据法典第四条之规定,他便有“巡视全国教务”之权利。 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太多没有特恩的人士,以为自己很牛X,可以不受法典的约束,每天在上演违法背命的勾当,他们忽略一点的是,法典是所有拉丁礼仪天主教徒的紧箍咒。 具体案例,我在以后的文章中会逐渐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