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09年11月26日中国天主教一会一团主席联席会讨论并提交七届四次常委联席扩大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8日公布)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教区管理制度》、《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天主教教职人员(以下简称教职人员)是指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父)、执事、修女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维护祖国统一;
(二)信德坚固,信仰纯正,坚定维护至一、至圣、至公,从以伯多禄为宗徒之长的宗徒们传下来的教会和当信教义的统一与完整;
(三)立志终生献身教会福传、牧灵事业,善度贞洁、神贫、服从生活,品行良好;
(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带领广大教友走爱国爱教的道路,服务人群、荣主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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